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2008年我省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2008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对象、认定条件、申请材料、体检办法等按照《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见附件)规定的要求执行。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春、秋两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根据《关于做好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8〕3号),2008年春季起全面启动使用网络版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今年春季我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须在5-6月份完成认定工作。秋季认定工作安排将在网络版信息系统适时公布。
3、我厅负责设置和分配网络版信息系统的IP地址、用户名、密码、密码卡和相关软件,各认定机构免费登录,开展认定工作。自2008年春季起,原单机版“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和“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停止使用。各认定机构要妥善保存历史数据,以备数据迁移。
4、我厅将于近期组织开展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工作人员培训,具体时间、参加对象另行通知。
各地在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和网络版信息系统使用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
联系人:许四清;联系电话:0591-87091281,87846921(传真);电子邮箱:xsq067@163.com。
附件:/uploads/福建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制度实施有关政策说明.doc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