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的有关工作,使我省普通话水平培训和测试工作走上制度化、法制化轨道,2002年省语委制定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若干规定(暂行)》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标准(暂行)》。经过几年的实践,特别是2003年教育部、国家语委颁布《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教育部16号令)和《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教语用司函〔2003〕18号)后,省语委多次组织专家根据国家的规定,对我省原来制定的规定和标准(暂行)进行讨论、修改,并向各设区市语委反复征求意见,制定了《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规定》、《福建省实施<普通话水平测试规程>细则》和《福建省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工作中严格按规定执行。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