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
闽语〔2011〕1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厦门大学、华侨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集美大学、泉州师范学院、闽江学院语委:

  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是推动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信息化、规范化建设的有效途径,是普通话水平测试模式发展进程中的根本性改革和历史性跨越。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点工作

  1.2008年以来,福建师范大学和福州市、三明市相继开展了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不仅大大提高了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效率,降低了测试成本,而且对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和管理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尚未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试点的地区和高校,应积极创造条件开展试点工作,2012年6月30日前,全省普通话培训测试站(中心)都要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试点工作。

  2.开展计算机辅助测试试点的地区和高校,在试点过渡期间允许同时采用计算机辅助测试和“人工测试”。从2013年1月1日起,全省普通话水平测试全部实行计算机辅助测试,测试信息全部实现计算机系统管理。各设区市和有关高校应严格按照《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操作规程》(试行)(教语用司函〔2008〕23号)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试行办法》(教语用司函〔2009〕5号)的规定,积极扩大试点面,认真总结经验,加强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优化相应设施建设,保证工作的健康有序推进。

  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一)测试申请、试卷发放及保密要求

  1.各测试站(中心)应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向省语委办提交测试申请表。若临时有变动,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语委办申请,按省语委办批复的计划组织测试。

  2.测试使用的试卷统一由省语委办通过计算机辅助测试系统发放。各测试站(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省语委办批复的意见使用试卷,每次(批)测试每个机位必须使用不同编号的试卷。

  3.切实做好试卷保密工作。每次(批)测试完毕,各测试站(中心)要对计算机内的试卷进行删除。供应试人准备测试使用的纸质试卷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做好保密工作。

  (二)第四题“说话”评分工作

  1.各测试站(中心)需向省语委办推荐一批优秀测试员,承担第四题“说话”评分工作。今后,没有进入优秀测试员库的测试员不再承担第四题“说话”评分工作。优秀测试员的条件是:任国家级测试员1年以上或省级测试员2年以上,近2年一直从事测试工作,综合素质好。

  2.各测试站(中心)安排测试员评分,并填写评分登记表。测试员的工作量一般控制在每组150人以下,测试员评分时间安排不超过10天。

  (三)复审工作

  1.偏差复审。两名测试员对第四题“说话”评分,相差3分以上(含3分)的,由各测试站(中心)组织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偏差复审。

  2.抽查复审。各测试站(中心)应对测试成绩在91分—91.9分、86分—86.9分、79分—79.9分的,组织测试员进行抽查复审。

  3.异常复审。各测试站(中心)应对异常数据(即机器分为0分,测试站考务管理中评测失败的数据)进行复审。

  4.一级复审。一级甲等,由省语委办统一报送国家语委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复审;一级乙等,由省语委办组织国家级测试员进行复审。

  5.测试员复审完毕,应填写《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复审情况登记表》存档。

  (四)证书管理工作

  1.要严格按照《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教语用司〔2010〕2号)规定,做好证书管理工作,各测试站(中心)的编码详见附件2。

  2.各测试站(中心)应在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证书送到省语委办验印,验印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和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开展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测试站大力支持,确保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信息化管理及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顺利完成。

  附件:1.国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管理办法(试行)

  2.测试站(中心)代码表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

     闽语20111号附件.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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