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提高中央部委所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函[2009]20号)精神,为吸引高层次人才和鼓励博士研究生在校期间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省属普通高等学校博士研究生(指非在职人员,下同)普通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事项要求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统由原来的每生每月240元、260元、280元统一提高到1000元,其中省财政按每生每月300元(每学年按10个月计)安排专项经费给予补贴,其余部分由学校从博士研究生生均拨款和博士研究生导师科研经费中统筹安排。今后将根据财力,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二、各校对部分特殊专业、优秀博士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可适当提高,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可发放部分报酬,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三、各校应结合本单位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工作,不断完善博士研究生奖助制度。
四、上述奖学金标准自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开始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