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印发《关于加强和创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闽教安〔2011〕10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幼儿园: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福建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和创新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意见(试行)

  为认真学习贯彻中央和我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精神,不断加强和创新我省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安全管理的科学化水平,促进校园和谐,为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提供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组织保障

  1.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关系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关系校园及社会的和谐稳定,责任极其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的责任感紧迫性。要以社会管理创新为契机,以办好人民满意教育为宗旨,以解决学校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为突破口,以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为动力,积极构建符合时代特征、符合青少年成长规律和教育教学规律的学校安全管理体系。要认真遵循“以人为本、服务为先;多方参与、共同治理;关口前移、源头治理;统筹兼顾、协商协调;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管理原则,努力增强学校安全管理的时代性和实效性。

  2. 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必须加强领导,凝聚力量,整合资源,完善机制,提供保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加强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指导、检查,制定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考核目标,将其纳入教育督导评估;积极协调地方财政,加大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投入力度,认真履行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推动各有关部门共同维护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学校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机构,调整充实学校内部保卫力量,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保卫人员,落实安全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3.学校要进一步完善师生员工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机制,创新学校安全管理的方式方法,建立学校安全工作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管理与服务委员会,学生食堂管理委员会等组织,保障学生参与学校安全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师生员工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中的主人翁作用,教育和引导师生融入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他们管理学校安全工作的能力。

  二、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形成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体系

  4.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根据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责任追究。

  5.明确学校安全管理的工作目标。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着力围绕确保师生和校园安全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机构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校园安全设施达到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广大师生的法制观念、安全防范意识牢固树立;自救自护知识普及并熟练掌握;师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谐的人际关系普遍形成;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得到遏制或发生的次数明显减少;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得到杜绝,把学校打造成学生喜欢、家长放心、社会满意的平安、健康、文明、和谐的校园的目标任务,全面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

  6.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体系。各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指导、监督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属学校的安全管理;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所属学校和辖区幼儿园的安全工作;各职业学校、中专学校等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各民办学校由其主办者负责安全管理,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

  7.学校安全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校(园)长是学校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管理负总责,分管领导和分管校长及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其他领导及其分管业务机构负责人按照“一岗双责”规定为直接责任人,在校园内实行岗位责任制,确定牵头机构,落实岗位职责,定人、定岗、定责,建立本单位、本部门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责任体系。

  8.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管理纳入学校目标管理范畴,制定目标管理细则,每年初签订学校安全稳定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组织检查,年终组织考评;学校在每学期开学后,要根据新的安全管理形势和要求,逐级逐班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逐岗逐人落实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及时明确和充实各个岗位安全管理工作责任的目标和内容,确保学校每个岗位的安全责任能时时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每个环节。

  三、突出工作重点,创新管理举措,提高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

  9.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以人为本作为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的出发点,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成果,深入开展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回头看;着眼建立长效机制,认真研究制定“平安先行学校”创建举措。各县(市、区)每年“平安先行学校”创建合格率要达到30%以上,2013年要达到100%。要以“平安先行学校”创建为载体,推动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上水平、上台阶。

  10.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即安全工作责任书制度、安全工作会议制度、门卫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来客登记和保卫制度、校内安全定期检查制度、治安巡逻制度、学生出入证制度、安全岗位责任制度、集体活动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领导和班主任查寝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制度、学生接送和路队护送制度、危爆物品清查和管制刀具清缴制度、学生请销假制度、家校联系沟通制度、预防拥挤踩踏制度、安全教育制度、安全检查督办制度、防火防盗防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安全信息报送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

  11.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真正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协防“四位一体”的防控体系。要加大技防设施投入,逐步提高技防建设标准,校门口、围墙、楼道、操场等重要部位要安装监控;学校要落实每日值班制度,安排一定数量的教职员工担任治安员,参与校园内部安全管理和治安执勤;建立课间教师巡视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学生纠纷、违纪等问题;严格实行外来人员、车辆登记制度,内部人员、车辆出入证制度,小学、幼儿园家长接送制度,家长接送孩子未经批准不得进入校园内;加强对教职工、聘用人员、临时用工人员的资格审查,严把人员入口关,对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坚决调离教师岗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其他工作人员要及时调离或辞退,防范和避免内部人员发生侵害学生的事件。

  12.加强校安工程工地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存在安全隐患校舍的清拆、改造力度,新建、改建和扩建校舍要严格执行省(市、县、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建设规划,选址要由专业部门进行灾害风险评估,避免在灾害高危地区新建校舍;校舍建筑要严格执行国家防灾减灾标准,全面加强校舍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校舍的抗灾能力;在建校舍的建筑工地应严格隔离工地和学生活动场所,确实无法隔离的,要加强保安配备和值守,严格人员出入,防止社会闲散人员和不法分子通过工地进入校园制造事端。

  13.加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学校要按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改善学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配齐消防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及电器、煤气设备等基础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更换;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活动,对重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具体措施,对不具备消防条件可能发生火灾事故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建立严禁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制度,并定期检查通报,坚决杜绝出现因违规使用电器等引发校园火灾事故。

  14.加强学校楼道安全管理。学校要经常对楼道、楼梯、扶手和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专项检查,损坏的照明设备要及时更换,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不能完全适合学生人数要求的,要增加和新建通道,过道栏杆高度要符合安全标准;要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的堆集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对学生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要有统一的安全要求;学生放学要适当错开时间,寄宿生晚自习后,楼道要有专人指挥,并保证照明设施,防止楼梯间发生拥挤踩踏事故。

  15.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未保委、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拉网式地对每一所学校、每一辆校车,特别是民办学校自备的、租用的运送学生上下学的车辆安全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摸排,登记造册,“一车一档”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基础实;加强对校车安全技术检验和校车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对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要求的校车要立即整修,对不符合要求的校车驾驶员要坚决予以辞退;严禁租用个人车辆或无牌无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车辆接送学生;学校组织春、秋游等需要学生集体乘车外出活动的,要严格执行报批手续,且必须租用专业交通运输部门安全性能可靠的客车;各级教育部门要督促指导有校车的学校按规定安装GPS安全服务系统,主动接受道路交通动态监管。

  16.加强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认真落实《福建省教育厅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学生宿舍安全管理工作,合理配备专门的生活管理教师;明确生管教师工作职责,生管教师必须在学生宿舍居住,严格落实夜间值班、巡查、住宿生请假登记、晚点名和查铺制度;定期排查学生宿舍安全隐患,建立“一楼一层一室”安全台账管理制度;健全和完善学生宿舍安全应急预案,认真开展寄宿生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

  17.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学校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加强对校内食堂、小卖部食品安全的检查和监督,坚决杜绝出现地沟油等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食堂进食日志及票据档案制度;进一步规范校内商业网点,加强对商家资质的审核,建立信用档案,对信用不好的商家应立即终止合同、坚决清理;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用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18.加强教学安全管理。学校应严格按照教学规范和安全要求组织开展教学和学校集体活动,有效预防教学活动中各种器械、物品和药品对学生可能造成的伤害;组织学生郊游、开展社会实践、冬(夏)令营、学生运动会、文艺会演等集体活动时,要规范管理,按活动范围和活动规模,制定活动方案和安全预案;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19.加强有毒有害物品安全管理。学校要加强对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管理。危险物品的采购应实行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入库保管;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应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教学使用危险物品应由实验室相关人员领取,在教师指导下分给学生使用;严格落实实验室操作规程,教育学生按程序实验操作;不准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损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不准使用未达到安全标准的实验室、设备及厂房;严禁组织师生到矿厂等场所参加任何活动。

  20.加强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学校应建立严格的校园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校园网要能有效防范反动、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能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学校网络管理漏洞自动转发不法邮件或进行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校园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活动;严禁从网上查阅、复制和传播有碍政治稳定、社会安定和黄色的低级庸俗信息。

  四、强化安全教育,注重安全培训,打牢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思想基础

  21. 学校要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为指导,加强安全教育内容创新,建立科学、系统的安全教育课程体系。要按学年和季节制订年度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确定各阶段和各年级的安全教育重点,并纳入学校学期正常教学计划和工作安排;各级教研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安全课程设置和教学的研究及指导,根据课程计划安排开设专题教研活动,保证任课教师的课前培训。

  22. 学校安全教育内容主要包括: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对、预防溺水、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疾病防控、个人防护、紧急避险和各种应急预案演练等,使师生员工熟知安全知识,知晓自我防护,培养安全文明规范的行为习惯。

  23. 学校要根据学生年龄特点、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以及地域、环境、季节的特点,充分利用每年的“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和“福建省学校安全教育周”以及“119”消防宣传日、“5.12”防震减灾日等活动时机,对学生进行防地震、防雷电、防溺水、防汛、防火、防毒、防爆、防辐射、防污染及用水用电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24.学校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按师生1:1000配备心理健康辅导教师;不断加强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对有心理疾患的学生要及时进行心理疏导,教育学生珍爱生命、珍爱健康,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和心理障碍,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他伤、自伤、自残事故,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25.学校要重视加强学生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认真开展“禁止管制刀具进校园”活动,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与沟通,争取家长的支持与配合;教育学生严禁携带管制刀具,讲清携带管制刀具的危害性,及时发现并清缴学生携带的管制刀具及其它凶器,杜绝学生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坚决遏制学生在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食堂要有厨房刀具管制措施,严格厨房刀具管理;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的作用,每位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每学期要组织学生开展一次以上的法制、治安防范、交通和消防等法制安全专题教育活动。

  26.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校园安全”专题培训计划》,及时制定符合本地本校实际的校园安全培训措施,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安全骨干的能力培养。各设区市教育局重点抓好各县(市、区)教育局分管领导、未保办(安办)主任及市属校(园)长的培训;县(市、区)教育局或学校主要负责培训学校专职安全保卫干部;同时,学校还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法,组织教职员工开展安全知识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使他们熟悉安全规章、掌握安全救护常识,学会指导学生预防事故、自救、逃生和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五、狠抓安全排查,加大隐患整改,落实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责任

  2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学期对学校安全隐患排查要不少于2次;学校要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原则,坚持安全工作周小查、月检查,开学初和期中、期末组织详查的集中检查制度,及时分析学校安全现状,查找薄弱环节和问题;根据不同季节、重点部位和特定情况组织专项检查,确保安全排查不留死角。

  28.安全隐患排查应突出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教职工宿舍、实验室、图书室、食堂、体育场馆、实训基地、俱乐部、锅炉房、厕所、围墙(单体墙)、各种体育设施等重点场所和重要部位;同时,还要检查学校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制度是否健全,责任是否落实,安全设施设备是否正常运行;日常安全教育、学生监管、安全应急演练、学校门卫配备等工作是否落实到位。

  29.对危及师生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整改,该停用的必须停用,该拆除的必须拆除,该警示的必须警示,严防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明确专人负责,严看死守,确保师生安全;安全隐患整改要落实“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并认真记录汇总存档。

  六、制定应急预案,搞好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0.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应急处置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

  31.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急预案要按照 “先控制、后处置,救人第一、减少损失”的原则,指定专人拟制。应急预案内容包括:学校重大火灾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重大危险药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工程建设、危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重大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集体外出、大型活动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生踩踏事故应急预案;学校外来暴力侵害事故应急预案;学校食物中毒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学校流行传染疾病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寄宿制学生夜晚突发受侵害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

  32.学校要根据制定的校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适时开展应急演练。要把组织应急演练作为一项常规工作,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安全素养和培养要求以及各地各校的安全状况,安排专门时间,每学期至少组织二次以上以防洪灾、防地震、防火灾、防拥挤踩踏等灾害事故(事件)的应急预案演练活动,使师生掌握各类事故的避险、逃生、自救、自护方法。

  33.学校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要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和处置预案,及时向“110、120、119”或学校确定的公安、救护、火警等方面的联系人(各学校都要按照“就近、方便、畅通”原则,确定一名公安、医院、消防等重点应急救援部门和单位的联系人,并将其联系电话留待急用)报告,以最快的速度,最有效的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保护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保护事故现场,维护治安秩序,提供车辆和救援物资,安抚伤亡人员家属,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同时,要在第一时间履行安全事故报告职责。

  七、做好信息报送,严肃责任追究,确保加强和创新学校安全管理有力有效

  3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等,切实加强学校安全事故报告管理。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校外活动中,或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事故,造成学校及教职员工、学生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以及虽发生在校外,但涉及学生非正常死亡和性质严重、影响较大的事故,要按照事故分类和责任主体及时上报。

  35.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主管部门、学校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要按照《福建省学校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立即如实上报有关单位和部门,并通知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对于学校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学校应立即成立事故处理小组或指派专人负责事故的处理,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的协调工作。

  36.对漏报、瞒报、大事小报并使事态扩大的,要对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给予相应通报和纪律处分;对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进行直查直处;对限期整改而拒不改正或明知故犯的相关责任人,将依据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对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造成重、特大伤亡事故的,将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公办学校的校长以及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应当给予撤职、开除处分;民办学校或合作举办学校的举办人、安全责任人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学校管理事务,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