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加强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管理工作,确保学校依法办学,保障学校师生合法权益,不断改善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务院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落实工作的通知》(教政法厅函〔2012〕62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请各设区市教育局按照“统筹规划、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指导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申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受理工作,加强对本地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监督和管理,促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为在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福建省教育厅
2014年3月25日
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给外籍人员子女在福建省接受教育提供方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原国家教委《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教外综〔1995〕13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设立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福建省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以实施中等(含普通中学)及其以下学校教育为限。
第四条 申请开办学校,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相应规模的生源和办学需求;
(二) 有适应教育教学需要的师资;
(三)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其它办学条件;
(四)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五条 学校经福建省教育厅批准设立并实行属地管理。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本地区所属学校的日常管理工作,每年要对本地区所属学校进行一次年检,并为辖区所属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提供支持和帮助。
第六条 申办者条件
申请开办学校,申办者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以组织机构申请设立学校,该组织机构应当为经中国有关政府部门批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机构或组织。该组织机构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
2.以个人申请设立学校,申办者应当是具有承担民事法律的责任,无犯罪记录;具有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的经历,应当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及有固定的住所和在福建有稳定工作的境外人员。
第七条 申办学校须提交的申请材料
1.设立学校的申请书(包括办学宗旨、招生计划、招生区域、办学规模等);
2.学校章程;
3.《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应按表格要求如实详细填写有关内容和提供文件材料);
4.组织机构独立法人资格证书(适用组织机构申办者);
5.申办者《外国人居留证件》(适用个人申办者);
6.经申办者所属国公证机关公证的无犯罪证明(适用个人申办者);
7.申办者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聘用证明(适用个人申办者,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等及聘用的期限);
8.曾从事教育教学或教育行政管理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经历证明(适用个人申办者,请说明具体从事的工作,担任的职务及工作起止日期);
9.公安部门出具的住所证明(适用个人申办者);
10.学校所在区域的生源调查情况和办学必要性分析报告;
11.办学场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①办学场所的土地、房屋使用证明(含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地址、邮编及联系电话)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验收合格证、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证明、卫生合格证明。办学场所为申办者自有的,应当提交房地产权证明;办学场所为租赁的,应当提交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不低于10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场地使用协议及产权所属单位或个人为申办者办学出具的经公证的担保文件;办学场所属国家教育资源,如中学、小学、幼儿园、中专、大学等,需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
②办学场所原用途不是办学用途的应当适合改作办学场所,场所周围的安全、环保、卫生等条件应符合办学要求,应提供所在地设区市规划部门同意改变用途的文件。
③资金、资信证明,请说明办学的总投入、出资数额、办学经费来源、资产产权关系及提供银行近期出具的存款证明、会计事务所的验资证明报告(含帐户存款、实物评估作价、除土地使用权外的无形资产投资额)。
④申办者在申请设立学校中如利用了国有资产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资产额,说明使用的期限和补偿的有关办法,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⑤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12.校舍设施情况说明(包括学校建设规模、计划招生人数,教育教学模式、课程设置、师资来源,教学楼、课室、活动室、师生宿舍等数量,运动场所数量、面积及其它教育教学设施、设备等情况);校舍设施实物图片等。
13.学校章程,学校章程除按规定要求在申请表中提供外,应同时提交与文字材料一致的电子版。学校章程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以下内容:
①学校的名称、地址;
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范围与招生对象等;
③学校申办者名称、住所,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④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应由5人以上组成)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主要职责等;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成员的条件及任期,产生办法;组织机构、决策机构决议生效规则、权限以及因决策失误导致损失,决策机构(成员)的责任,决策机构出现非正常情况的处理办法;
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产生办法;
⑥学校主要内部的机构设置及其产生办法、职能、工作制度;
⑦校长的产生与罢免程序,职权与责任,任期;
⑧收支原则及各类人员的工作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
⑨申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若申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⑩章程修改程序;
⑾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⑿学校变更、终止程序与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⒀其它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14.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和拟任校长(主要行政负责人)、财会人员基本情况(简历)以及身份证明、学历、职称、资格证明文件;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15.师资来源。
第八条 申报程序
申请开办学校,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申办者将齐全的申报材料向拟办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设区市教育局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需对有关证明文件原件进行核验) 和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小组对实地进行考察,如符合当地发展需要,而且办学场所(用地和校园校舍)、设施设备等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由设区市教育局报送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经福建省教育厅专项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进行评审后,由福建省教育厅厅长办公会审批,并公布审批结果。不符合申办条件的,由设区市教育局说明理由直接回复申办者。
第九条 经批准设立的学校,从批准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不得设立分校,不得设立分校区或教学点。
第十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福建省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第十一条 健全学校管理机制。学校应按规定设立董事会,建立健全董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依照学校章程行使职权,定期开会研究决定,董事会或理事会重大决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学校要建立健全会议记录制度和会议决议存档制度。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校长或由董事会指定的人员担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学校章程、法定代表人、校长等信息如有变更须经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福建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加强教师管理。学校应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做好中、外籍教职的招聘工作,加强日常管理和服务,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确保各项教学活动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 加强课程和教学管理。学校作为教育教学责任主体提供教育服务,可根据各自的办学特点、学生需求等自行确定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定教材,但不得包含违反中国法律规定和规章,损害中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不得开展宗教活动。学校要加强中国语言和中国文化教学,开展有助于学生了解中国历史文化的各种活动。
第十四条 加强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学校应依法保护学校的财产。学校须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内控制度建设,依法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学校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办理税务登记,开设和使用外汇账户。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社会审计机构年审报告等重大财务事项及时报送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学校应按办学成本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公示。学费须按学年或学期以人民币计收,提供发票,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学费须全额存入学校学费专用存款账户,确保用于学校日常教育教学支出。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须报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加强学校日常管理。学校要指定专人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疾病防控、消防、治安、设施及设备安全、校车安全等管理工作和制度建设。学校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密切合作,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师生安全,同时,要依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做好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度注册备案及办学认证工作。根据福建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局相关规定,学校应完成涉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并做好年度注册备案登记工作。主动参加专业机构办学质量认证,并将认证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学校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办学,认真做好日常教育教学管理,并接受当地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应将教职人员及学生名册、教材等送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备案,并接受当地教育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 学校自筹办学经费,学校存续期间,申办者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学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或其它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进口教学设备和办公用品,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和学生应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不得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众利益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所在地设区市教育局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申办者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学校的;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三)办学资源(包括资金、生源和师资)严重不足,无法正常运行的;
(四)从事工商业活动及其它营利活动的;
(五)从事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活动的。
第二十四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统筹规划、按需设立、规范办学、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地区所属学校的监管和指导,促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确保学校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为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的就读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 各设区市教育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申请表
2. 福建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拟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3.福建省外籍子女学校拟任董事会成员登记表
4.福建省外籍子女学校拟任校长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