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为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适应全面应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称全国学籍系统)的新要求,我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2007年印发的《福建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福建省普通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进行统筹修订,形成《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充分认识规范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规范和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建立统一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是推进教育现代化、保障素质教育的客观要求,对转变教育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学籍管理办法要求,统一规范学籍管理制度,全面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二、明确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责任。设区市教育局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县(市、区)教育局负责指导、督促所属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办学生学籍。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三、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的社会服务功能。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连接家长与社会的重要窗口,各地和中小学校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能力,借助全国学籍系统,简化相关手续,及时完成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和各类学籍变动核办,方便学生和家长。学校要编制学籍变动流程图和所需证明材料清单,及时向家长做好政策解释,减少群众办事的往返次数,提高服务水平。
四、切实开展专题培训和社会宣传。各地要组织教育行政人员、学籍管理员开展业务培训,让他们充分认识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的重要意义,掌握国家和我省学籍管理的基本政策,学籍管理员还应熟练掌握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各类学籍变动的操作办法等。同时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并结合专题材料发放、建立微信号等,广泛开展政策解读与宣传,让社会、家长了解学籍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办事程序,取得社会理解和支持。
各地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基础教育处。
福建省教育厅
2016年6月12日
福建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管理科学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 学生学籍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并通过“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进行信息化管理。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定学籍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负责我省全国学籍系统的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建设,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指导省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的指导、监督、检查,落实各项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市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定期上报所辖县(市、区)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属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实施学生学籍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所属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日常学籍管理,确保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地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定期奖励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认真查处、严肃追究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学生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通过全国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通过全国学籍系统及时核准学生学籍。
学生学籍号是学籍信息的核心要素,学籍号以学生居民身份证号为基础生成,一人一号,从幼儿园入园或小学入学初次采集学籍信息后开始使用,终身不变,具体生成规则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籍辅号是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的重要信息。小学、初中、高中一年级新生入学注册后,由学校为学生编列全省使用的学籍辅号,并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统一管理。
小学学生学籍辅号用13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小学为1),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后两位数(如16表示入学年度为2016年),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第八、九位数表示学校代码(由各县自行编排),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初中、高中学生学籍辅号用11位数编列,其中第一位数表示学段代码(初中为2,高中为3),第二、三位数表示入学年度后两位数,第四、五位数表示学校校址所在地的县(市、区)代码(附件1),第六、七位数表示学校代码;最后四位数表示由学校确定的学生顺序代码。
学校编列的新生学籍辅号必须连续,不能出现断码。学生在我省同一学段学习期间,学籍辅号均保持不变。首次从外省转入我省就学的学生,学校应当为其编列新的学籍辅号。
第六条 学校应当从学生入学之日起1个月内为学生建立或转接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分信息一致的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两类,其中电子档案纳入全国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机构管理,日常管理由学籍管理员负责。
学生学籍档案内容包括:
1.学籍基础信息及信息变动情况;
2.学籍信息证明材料(户籍证明、转学申请登记表、休学复学申请表等);
3.学生学籍卡片(含学生综合素质发展报告、学业考试信息、体育运动技能与艺术特长、参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情况等);
4.体质健康测试及健康体检信息、预防接种信息等;
5.在校期间的获奖信息;
6.享受资助信息。
学校学籍档案除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外,还应包括新生花名册、学生增加(减少)情况登记表、毕业生花名册。
学校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利用全国学籍系统及时处理问题学籍。
第八条 学籍管理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就读,也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
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普通学校应接收具备学习能力的特殊学校学生随班就读。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建立学籍。
进入工读学校就读的学生,其学籍是否转入工读学校,由原学校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商定。品行表现符合普通中小学要求的工读学校学生可以转到普通学校就读。
第九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时,学籍档案应当转至转入学校或升入学校,转出学校或毕业学校应从全国学籍系统中导出学生信息,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学校合并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
学校撤销的,学生学籍档案移交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学校管理。
第十条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附《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学校核办学籍信息变更,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一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或发生各类学籍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进行有关信息维护,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学校必须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纸质的新生花名册(附件2)和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附件3)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存档一份。
省和设区市直管学校学生的转入转出情况,由学校在每学年开学后1个月内,将上学年学生增加和减少情况登记表报送所在地县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或在本县域内跨学区、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跨省、市、区县工作调动(不含同城区内调动)的;
3.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乡镇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4.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5.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接受教育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不含同城区内迁移)的;
2.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等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3.学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确需在同城区内转学的,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
4.具有技术特长或爱好的,可以申请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
第十五条 普通高中之间的转学执行同级别学校互转的原则。国际课程班与普通班学生不得互转。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转入普通高中学校,限于学生报考高中阶段学校时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其中考成绩须达转入学校当年录取分数线,符合有关转学条件,并经双方学校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入后应补学相应的缺修课程。
第十六条 转学手续一般在学期结束前或新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办理,起始年级上学期以及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转学生应编入转出时所在的年级,不得留级。
第十七条 办理转学手续应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1.《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附件4);
2.学生学籍基础信息表(由转出学校从全国学籍系统打印并盖章确认);
3.《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经核查后留复印件);
4.对于户籍信息没有发生变化的,需提供转学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
5.学生就学期间有留级、休学等学籍变动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转学流程(含跨省转学和省内转学)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转学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需有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签字);
2.转入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学位空余情况,认真审核学生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对证明材料有疑问的,应到相关部门核实确认;
3.对于同意接收的,由转入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符合条件,但学校因学额不足无法接收的,学校要指导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向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统筹解决;
4.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5.转出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6.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7.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8.学生到转入学校报到后,转入学校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调取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全国学籍系统将同时通知转出学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因全国学籍系统运行或数据传输不通畅等特殊原因,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20个工作日后,转出学校及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仍未收到转学信息的,经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中小学生转学申请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后,转入学校可以先接收学生入学。待系统恢复正常后,及时转接电子学籍档案。
农村完全小学和教学点学生转学情况,应当及时报备所属乡镇中心小学。
第十九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在1个月内将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送交或邮寄转入学校,或根据学生本人申请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并留复印件存档。
第二十条 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附件5),向学校申请休学。因病申请休学的,应出具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需有建议休学的意见)、病历及医疗收费发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学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一年。毕业年级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休学期满或休学期未满请求复学的学生,经学校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核办后可以复学,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学,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时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康复证明。
第二十一条 休学流程如下:
1.由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持上述休学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2.学校认真审核学生休学条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3.对于同意休学的,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发起休学申请(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做好解释工作;
4.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核办。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填写《中小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附件6),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申请,由学校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操作(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回到境内后仍接受基础教育的,应办理“出国(出境)复学”手续,接续原来的学籍档案。
第二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因患不能治愈的重症或患严重的传染疾病已休学两年,不能坚持或不宜继续在校学习;学生在学习期间因意外伤害性事故导致严重的智力障碍或生活不能自理;学生出国(出境)定居;经司法部门判刑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等特殊原因要求退学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填写《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附件7),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以退学。
退学一年内,学生要求重新回学校学习的,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核办并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可准予重新回学校学习。
第二十四条 学生死亡,学校应当凭相关证明,在一个月内通过全国学籍系统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注销其学籍。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达到2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学校应及时依法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动员其返校就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通过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辍学的,就读学校的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于学期末将学生学籍档案转交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 小学毕业证书经校长签章后由学校颁发。对准予毕业的初中和高中学生,由学校编制《毕业生花名册》(附件8),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验印后发给毕业证书,加盖学校公章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后生效。
毕业证号编排规则与学籍辅号相似,其中第二、三位数改为毕业年度后两位数,前面加冠字母B。
第二十七条 初中、高中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学历证明书原则上只补发一次。
第二十八条 对完成初中或高中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但达不到规定毕业条件的,由学校颁发结业证明书,编制花名册。
第二十九条 高中学生未完成修业年限课程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或属于本办法中所规定的退学学生,学校可根据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明,并在证明上注明肄业时间。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或高清摄像头等,配备或指定学籍管理员,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校长是学校学籍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分管学生学籍工作的校领导是主管责任人,承担组织和监管责任;学校学籍管理员是直接责任人,承担具体实施工作。
学籍管理员应当由各单位或学校的正式工作人员担任(在校生数多的学校由教务部门副主任担任),责任心强,熟悉学籍管理规定、学籍信息采集的基本要求、全国学籍系统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方法、保密要求等。对学籍管理员应当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定期组织培训,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明确岗位职责,根据学籍管理员工作任务和责任计算工作量,将系统应用和技术支持纳入学校教师职务(职称)评聘和工作考核。各级学籍管理员的基本信息须报送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每学期应当开展以学生身份基本信息为核心的数据审核工作,减少问题学籍,确保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
第三十二条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经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书面同意,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三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相关人员责任:
1.不为已接收学生建立学籍档案的;
2.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籍或学籍档案的;
3.不及时把学籍变动信息纳入学籍档案的;
4.不及时报告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的;
5.接收学生不为其办理转学手续的;
6.不按规定为学生转接学籍档案的;
7.泄露或非法使用学生学籍信息的;
8.对休学、转学、毕(结)业和表彰奖励等弄虚作假的,涂改学籍档案的,统计虚假瞒报的,无正当理由拒收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或违反规定强迫学生转学、退学的;
9.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外籍学生入学必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学校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军人子女入学、转学等有关事项,按《福建省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办法》(政联〔2013〕1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