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的通知
闽教体〔2018〕1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省属中小学:

  2016年,教育部发布《小学音乐教学器材配备标准》等四个教育行业标准(教体艺〔2016〕2号,以下简称“新标准”),对2002年版《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音乐、美术教学器材配备目录》(以下简称“旧标准”)进行了修改完善。为全面贯彻落实“新标准”,推进我省学校美育向优质均衡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新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旧标准”已不能完全满足学校美育教学和实践活动日益增长的需求,不适应我省当前加快推进学校美育改革发展的形势,贯彻落实“新标准”、补缺升级中小学美育设施设备,是全面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美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必然要求;是打通我省美育改革发展瓶颈,加快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向优质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学校美育在培养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全面实施“新标准”

  (一)各设区市教育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新标准”和本通知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执行标准及“2017-2020年实施方案”,并修订与之相关的办学评估评价、考核等指标体系和办法。

  (二)“新标准”配备分为“基本”和“选配”两种要求,“基本”配备标准是基本要求,普通中小学校在2020年前必须达到。为适应我省不同地区传统文化艺术特色、社会经济及教育发展的特点和水平,各地应在达到“基本”配备要求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所选用的教材、开设的地方和校本课程、任课艺术教师专业特长、学校课外艺术活动开展需求等情况,对“新标准”所列音乐、美术教学“选配”器材品种进行选择和取舍,尽量满足学校美育教学和实践活动的需要。

  (三)创建学校音乐、美术专用教室。按照“新标准”要求平均每12个班应配备1间音乐、美术专用教室,专用教室按小学每班45人、初中每班50人配置,初中、小学音乐专用教室不小于96平方米,美术专用教室不小于90平方米。12个班以下的初中、小学及村小(教学点)应参照此标准,因地制宜建设和装备专用教室及课外艺术活动场地,以满足学校开设音乐、美术课和开展艺术活动的基本需求。

  (四)有条件的城区中小学或乡镇中小学应依据学校办学特色,创建以美育为主要内容的相关艺术功能室。艺术功能室主要分为音乐活动类功能室和美术活动类功能室,音乐活动类功能室包括形体舞蹈室、器乐室(含器具室和乐器排练室)、电脑 (MIDI)音乐创作室等,美术活动类功能室包括书法与篆刻室(含国画)、工艺制作室、电脑美术室、陶艺室、展览厅等。每校应根据本校办学特色,各选配1-2间音乐、美术课外艺术活动功能室,以确保艺术课堂教学与艺术课外活动的正常开展,提高我省美育教学质量和水平。新建和改、扩建学校应将学校艺术活动功能室建设纳入总体设计规划。

  (五)凡是进入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含乐器类产品),均须取得通过资质认定的教学仪器设备或音乐、美术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标准的合格检测报告。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和环保标准,不应含有国家明令禁止的有毒材料。图书、挂图、音像制品应为国家正式出版物,软件应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

  三、强化管理应用与督导评估

  (一)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制定切实可行的行动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强化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美育设备的使用效益。要以落实“新标准”为契机,通过多种形式筹措资金,建立学校美育器材长效保障和补充机制,保障学校美育教学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必要经费。

  (二)各设区市教育局要按照“新标准”要求,及时组织对所属学校配备情况的审查,指导学校按照“新标准”组织设备施工、质量监督、使用培训等工作,推进“新标准”顺利实施。普通高中学校音乐、美术专用教室和课外艺术活动功能室及器材设备配备标准,参照且不低于初中学校配备标准执行。

  (三)省教育装备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各地各校贯彻落实“新标准”的执行。教育督导机构要将美育教学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列入督导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新标准”实施情况纳入本地区学校美育年度报告和学校美育工作自评内容,并向社会公示。

  福建省教育厅

  2018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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