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的通知
闽教职成〔2018〕4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各高等职业院校,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省属技工院校:

  为贯彻《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办法》《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福建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赛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赛项经费来源

  赛项经费来源构成:

  (一)省级补助资金。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每个赛项10万元的标准,直接包干补助到各赛点学校。

  (二)地方补助资金。承办校所在地政府为赛项举办投入的财政专项资金。

  (三)承办校自筹资金。承办校为承办赛项投入的专项资金。

  (四)捐赠资金。

  二、赛项经费支出范围与标准

  赛项经费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赛项筹备、组织竞赛所发生的比赛事务、培训、购买专用材料、租赁、差旅、会议、赛事用餐等直接开支。具体项目为:

  (一)印刷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所发生的材料制作、印刷、打印等支出。

  (二)咨询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咨询专家或聘请专家获得意见或技术指导而支付的报酬。咨询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邮电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所发生的信函、包裹、耗材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四)差旅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有关人员所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命题专家、裁判的差旅费由赛项经费承担;赛项指导、监督员、赛项执行的差旅费原则上回原单位报销,所在单位承担有困难的可以由赛项经费承担。出差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超标准的部分一律不得报销。

  (五)租赁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租赁场地、设备、器材、用品、车辆而发生的支出。包括租金、运输费、设备安装调试费、手续费、维修费、保险费、担保费等。

  (六)会议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赛后工作中组织召开会议所发生的支出,包括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标准支出。

  (七)培训费。用于赛项申办、筹备中组织专家、裁判、工作人员等培训所发生的支出。

  依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培训中讲课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其他人员讲课费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八)专用材料费。用于赛项在筹备、竞赛过程中所发生的耗材支出。

  (九)劳务费。用于支付赛项在申办、筹备、竞赛过程中,专家、裁判、监督、赛项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劳务支出。

  依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直单位考试评审等劳务费执行标准的通知》(闽财行〔2016〕8号),劳务费(税后)执行以下标准:

  1.赛项命题费。命题专家费用标准为每天800元,工作量根据命题的难易程度分为三个档:A档5天、B档4天、C档3天。每年度各赛项分档以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委会办公室文件为准。

  2.赛期劳务费。比赛期间(含报到当日),裁判人员费用标准为每半天500元,赛项指导、监督员、赛项执行费用标准为每半天250元,校内工作人员费用标准为每半天150元。从省外邀请裁判因路途时间较长,工作量计算在竞赛时间基础上增加1天。比赛期间晚上确需加班的,应按照加班时长折算成相应的工作量。各单位应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本着实际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从事比赛本职工作的人员在工作日期间不得领取劳务费。

  (十)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上述支出项目中未包括的日常公用支出,如赛事用餐费、媒体宣传费等。

  为保证赛事的公平、公正,加强比赛期间对赛项专家的统一管理,命题专家、裁判、监督员、赛项指导、赛项执行等人员集中安排食宿(含同城人员),参照四类会议有关支出标准。

  比赛期间,校内工作人员、志愿者餐费原则上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

  (十一)专用设备购置费。用于赛项在筹备、竞赛过程中需要购置的专用设备费。

  (十二)网络信息及软硬件购置更新。用于赛项申办、筹备、竞赛、赛后工作中发生的购建网络信息方面的支出,如赛场监控、软硬件购置支出等。

  三、有关要求

  (一)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节俭办赛,充分利用承办校已有设备进行竞赛,不得采购与竞赛无关的竞赛设备。竞赛现场不铺红毯、不摆鲜花,控制印发材料的篇幅和数量,不得赠送礼品,不安排聚餐、宴请活动。赛项相关单位不得以大赛名义收取任何形式的参赛费、报名费、会议费或培训费。大赛经费筹集必须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有损大赛形象。

  (二)经费管理实行承办校负责制,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年度大赛结束后,各赛项承办校应将赛项经费使用情况报送福建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组织委员会。

  (三)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社厅负责对赛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对赛项经费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严重财务问题的,停止承办校承办赛项,并依纪、依规、依法追究其责任。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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