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闽教基〔2018〕52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2017〕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发〔2017〕2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十三五”教育发展专项规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67号)精神,为加强我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性、普惠性原则,积极回应社会诉求,在不断加强公办园建设的同时,通过政策资金支持,调动社会资本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的积极性,促进更多的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教育服务,构建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加快解决“入公办园难、入民办园贵”问题。到2020年,争取全省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覆盖率达到85%,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满意度进一步增强。

  二、普惠性民办园基本要求

  服务社会大众,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的民办幼儿园,可认定为普惠性幼儿园。

  (一)办园合法。取得办园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审核、验收或备案手续齐全,各种证照年检合格。经营合法,不存在经营权和管理权纠纷问题。

  (二)条件达标。办学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要求,办学条件达到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的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或条件)。园舍内外布局合理、适用,设施设备符合幼儿使用标准,能满足保教需要。园舍、设施安全检测合格,无危房。

  (三)管理规范。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办园行为规范。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完善,人事管理、考核制度规范,教职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合理。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预案健全,且无群体性事件、无安全责任事故。

  (四)质量合格。认真实施《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科学保教,自觉抵制“小学化”倾向;建立良好的家园共育机制,得到家长、社会的认可。

  (五)收费合理。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对外公开,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保教费收费标准控制在当地同级别财政核拨公办园收费标准的1.8倍左右,最高不得超过2倍。具体收费上限由各地教育、财政部门统筹办园成本、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消费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三、普惠性民办园认定程序

  县级人民政府为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建设的责任主体。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由同级教育、财政等部门组织实施。

  (一)自评符合条件的民办园,向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评审。评审可结合年检工作开展,也可专项开展。

  (三)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评审通过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并在民办园办学许可证“年检记录”中,注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四、普惠性民办园扶持政策

  (一)落实优惠政策。各地要落实好普惠性民办园享受当地教育用地、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并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前教育资助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14〕26号)规定,按幼儿家庭经济困难类别,分别给予保教费和伙食费补助。

  (二)加大财政扶持。各市、县(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要求,根据地方财力状况,对不同类型幼儿园,采取购买服务、政府补贴、基金奖励等相应方式,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帮助普惠性民办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和保教质量。对入选“省级学前教育保教改革建设幼儿园”的普惠性民办园,省级按公办园同等标准给予奖补。

  (三)支持教师队伍建设。各地要支持和引导普惠性民办园参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逐步配齐配足教职工。选派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公办园专任教师、管理人员到普惠性民办园支教。要制定政策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园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评先评优、业务培训、教研教改等方面给予倾斜。

  (四)建立对口帮扶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结合实际,安排公办示范性幼儿园与普惠性民办园建立结对帮扶关系,输出先进办园理念和科学保教经验,加快推进普惠性民办园内涵发展、质量提升。

  五、加快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和管理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统筹推进。各市、县(区)教育、财政部门要强化分工协作,明确目标任务,根据省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和扶持办法,对认定对象、认定程序、认定标准、日常监管、扶持政策和退出机制等作出具体规定,分解年度任务,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十三五”目标任务完成。县域内农村和经济薄弱地区,要加快推进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学位全覆盖;在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满足基本教育需求。

  (二)强化指导监督。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幼儿园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通过年检、审计、督导等方式,加强普惠性民办园动态监管,促进普惠性民办园不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水平。对办园行为不规范、保教质量下降、侵害教职工合法权益、挪用财政补助经费、违规收费等行为,按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招生前,通过当地官方媒体公布普惠性民办园名单、保教收费标准等情况,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三)强化信息报送。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重视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将普惠性民办园相关信息统一录入学校(机构)代码管理系统和教育统计管理信息系统。各设区市教育局请于每年11月底前,分县统计普惠性民办园情况汇总表(见附件),逐级汇总审核后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

  附件:福建省普惠性民办园情况汇总表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7日

附件下载
相关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