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国银监会福建监管局中国保监会福建监管局关于印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意见的通知
闽教财〔2009〕7号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编办、人民银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及福州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分局、有关金融机构、高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切实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健全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我们联合制定了《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关于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部署,现就我省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识重要性紧迫性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必然要求,是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迫切需要,是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力度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学校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施科教兴省战略、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的高度,深刻认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扎实、高效地开展工作,把好事办好,以实际行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以真真切切的实惠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改革开放的丰硕成果。 

  二、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1.性质用途 

  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银行类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福建省籍的学生在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办理发放的贷款,主要用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问题。该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贷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2.对象条件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3)全日制本专科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学生(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4)入学前,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户籍均在贷款申请受理机构所在辖区内;(5)家庭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对孤儿、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特困家庭、重病户子女优先资助。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贷款不能同时申请获得。 

  3.贷款流程 

  贷款学生凭有效证件和经办银行要求的有关资料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学生资格及所提供的贷款资料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贷款详细情况逐笔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备。经办银行将贷款转入学生个人账户后,从个人账户直接扣划汇往其所就读高校的指定专门银行帐户。 

  4.贷款利息 

  贷款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计算,不上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福建省以外的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地方高校就读的,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按高校隶属关系全部由省、市财政承担。 

  5.风险补偿金 

  风险补偿金是主要用于防范和弥补经办银行经营风险的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按当年贷款发生额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以及考入地方高校跨省就读的,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在福建本省就读的,由中央和我省分担。我省分担的部分,由高校承担2%,生源地所在的县、市、区财政承担1%,省级财政承担4.5%。 

  风险补偿金及贴息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根据需要,经办银行也可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 

  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6.其他规定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贷款额度,每生每学年不超过6000元。 

  (2)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但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应届毕业生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延长宽限期限,但还贷期限不变。学生在校期间和毕业后两年为还本宽限期,宽限期后按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3)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三、明确有关部门职责 

  经办银行要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同时,经办银行要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有关普通高中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行监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导,教育、财政、编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领导,加快工作进度。当前要做好以下工作: 

  1.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精神,学习借鉴试点省份的做法经验,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应贷尽贷、简化程序、方便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省里将制定下发具体的实施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鼓励支持保险公司介入,积极探索建立科学的风险防控办法。努力构建职责分明、奖罚有度,互相激励、彼此制约的科学发展机制。 

  2.建立县级资助管理机构 

  各设区市及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在教育部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机构中加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牌子,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所需人员从教育系统现有人员中抽调解决,不另行核定编制),按本通知精神尽快落实到位。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安排相应的业务工作经费,教育行政部门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以确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正常开展工作。同时,努力帮助协调合作,原则上在经办银行开立各类资金结算账户。 

  3.积极稳妥有序开展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点多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迫、要求严格,我省这项工作的基础相对薄弱。应该正视我们面临的这个情况,充分估计到工作的艰巨性,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工作。在条件成熟的县(市、区)逐步推广开展,今年着力做好高校新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各县(市、区)按照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求,经市财政局、教育局转报省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可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项工作进展较快、实效明显的县(区)、高校,将以奖代补予以奖励。 

  五、大力开展宣传工作 

  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简报、咨询热线电话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省级有关部门要编印、发放宣传资料,深入广泛地宣传、介绍政策。特别是开学初,要进行集中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使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高校在配合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要按照教育厅、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闽教财[2008]160号)要求,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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