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普通高中注册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
闽教基〔2008〕67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 

  我省自1991年实行普通高中注册登记制度以来,对于保证基本办学条件,提高办学效益,促进普通高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注册登记工作,促进我省高中阶段教育的协调发展,根据《福建省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闽教〔1999〕中34号)和《 福建省省级网上行政审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闽数字办〔2008〕31号)精神,我厅决定对普通高中注册登记有关规定进行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对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普通高中不再进行省级注册登记,其参加学业基础会考的学校代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报省会考办备案。新设置或复办的公办普通高中仍按《福建省普通高中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要求实行省级登记注册审批制度,并自2008年10月开始实行网上审批(网址:http://www.fjedu.gov.cn/gov/xzsp1.aspx)。申报人员(单位)在网上须首先进行身份资料注册,填写准确无误的注册资料后,通过网上填写并上传相关材料,经我厅基础教育处预审通过后再将有关原件材料提交审验,必要时我厅将派人到校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学校,我厅将给予注册登记,其参加学业基础会考的学校代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后报省会考办备案。普通高中注册登记每年统一受理时间为4月1日-30日和10月8日-31日,其他时间不予受理。 

  二、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生源变化趋势,按照普职协调发展的要求,加大普通高中布局调整力度,引导普通高中由规模扩张转向内涵建设,提高普通高中办学效益,促进高中阶段教育的健康协调发展。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强对民办普通高中发展的引导,严格审批制度,规范其办学行为,形成公民办教育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良好格局。 

  三、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我厅《关于公布高中阶段普职兼办“一校两牌”学校清理结果的通知》(闽教基〔2008〕18号)和《关于莆田十八中等5所高中阶段普职兼办“一校两牌”学校清理意见的通知》(闽教基〔2008〕20号),加强对清理或限期整改学校的督促指导,加大宣传力度,阐明重要意义,确保“一校两牌”按期清理或整改到位。对于未按要求进行清理或整改的学校,各地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程序采取限制招生规模、责令停止招生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等措施,确保“一校两牌”清理工作得到全面落实,以规范高中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推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协调发展。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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