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财政局、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有关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
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是国家新资助政策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重大举措,是我们必须坚定不移、持之以恒做好的一件重要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高校国家新资助政策,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我省加强和改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树立大局观念,充分认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性和特殊意义。各高校及经办银行要按照“风险共担、可持续发展”原则,建立长期稳定的银校全面合作关系,推进全省国家助学贷款持续、稳定、协调发展。
(一)进一步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协调机制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定期联系工作制度。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是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银监局、省保监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机构。国家助学贷款协调小组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听取全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汇报,探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新思路,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部署、安排、指导下一步工作。
(二)进一步完善部门协作、各负其责的运行机制
进一步明确教育(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财政、金融管理部门及银行、学校等各部门责任,形成部门合力共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1、教育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要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与管理工作:牵头组织研究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制度,督促、指导高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分配下达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财政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财务管理、预决算及审核拨付工作;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通报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情况,开展贷款学生违约信息收集和披露工作。协助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后跟踪管理工作。
2、财政部门要做好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筹集管理工作:与教育部门共同下达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及风险补偿金的预算审核编制、资金拨付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3、学校要加强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前、贷中及贷后管理:学校应按规定设立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学生贷款的申请和初审及其他资助工作;按规定筹集、缴交风险补偿金;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跟踪了解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及时向经办金融机构(包括经办银行和保险公司,下同)提供借款学生相关信息资料,协助经办行做好贷款的变更、终止、毕业生债务确认及违约贷款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宣传及学生诚信教育活动。
4、人民银行、银监局、保监局要加强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协调指导工作:配合教育部门开展业务调研和政策制定,指导、督促、协调银行和保险业等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统计监测管理,分析、评价银行和保险业金融机构相关业务的风险状况、建立与国家助学贷款相适应的奖惩考核机制;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体系,加强征信宣传,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及高校做好学生诚信教育工作。
5、商业银行要切实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贷管理机制:要正确处理社会责任和经营利益、长期发展和短期目标的关系,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贷管理机制,合理下放贷款审批权限,优先安排国家助学贷款规模和资金,切实履行协议和贷款合同的约定,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及时、足额发放。同时建立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考核、监督和激励机制,实行单立台帐、单独核算和考核,对贷款学生因死亡、丧失劳动力等原因无法偿还的贷款予以核销;承担部分违约风险;为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平台提供技术与资金支持。
(三)进一步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提高工作水平 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高校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尽快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运行机制,为全面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供相应的组织保障。
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立健全省、设区市和县区三级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工作经费,为顺利实施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在内的学生资助工作提供切实保障。
高校要把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实行校长负责制,进一步完善资助机构队伍建设,选拔素质好、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优秀人才充实到资助队伍中。要关心和鼓励资助工作者,加大资助工作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资助工作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立足省情、拓宽渠道、稳妥推进
根据中央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新要求,结合我省实际,从2008年秋季新学年起我省将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和引入信用保险机制等新措施,同时改进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进一步降低贷款风险,积极、稳妥地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一)积极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由生源所在地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的,用于支付其在校期间学费和住宿费,并给予一定贴息和风险补偿的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等同等优惠政策。省里将根据中央有关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办法将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二)鼓励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制
鼓励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制,运用市场化风险转移和应对机制管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促进国家助学贷款良性循环发展。根据需要,可以将风险补偿金用于保费支出,具体操作事宜,由各高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三)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
对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普通高校本专科学生,其在校期间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福建省助学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7]352号)要求,并参照福建省人事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福建省“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7〕76号)规定,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制度,即由财政拨付资金代为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四)完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主要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损失,以降低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风险补偿办法将从控制商业银行贷款风险、提高商业银行贷款积极性等方面加以改进完善。
1、提高风险补偿金比例 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以当年贷款实际发放数量为基数,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省属高校风险补偿资金比例原则上为10%,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省属高校各承担50%。具体风险补偿金比例由各高校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设区市属高校与同级财政可根据工作实际参照执行。生源地风险补偿金比例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2、加强风险补偿金管理 就学地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专户管理,高校应在经办银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专户,由高校与银行共同监管。对引入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机制的,风险补偿金可按银、保、校三方协议用于保费支出;对未引入保险机制的,风险补偿金拨付可由银校双方在以下两种方式中协商选择:一是在贷款毕业生发生违约风险时,由学校从风险补偿专户中予以垫付,二是由学校按当年贷款实际发放额及双方协商比例,一次性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经办银行。采用这一方式的,银校双方须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今后贷款出现风险由经办银行自行承担。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实行归集管理,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立专户、分校建帐统一归集管理(风险补偿金包括财政安排及高校自筹部分)。经确认实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高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学校承担的风险补偿金部分划拨到省学生资助中心专户,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划拨。风险补偿金具体管理办法由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分类指导、绩效考核、力求突破
各地、各有关部门及高校、银行应认真总结前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按本通知要求完善管理办法,拓展国家助学贷款形式和渠道,力求在国家助学贷款规模上有重大突破,进一步提高政策实施效果。
(一)建立国家助学贷款绩效考评制度
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要研究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绩效评价体系,对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通过给予适当成本补助、奖励、表彰等方式,提高经办银行及相关人员的积极性。同时省级协调小组将对执行情况组织专项检查,把国家助学贷款的组织机构建设、贷款审批和贷款覆盖率、满足率、贷款学生违约率以及毕业生就业率等指标作为考核高校办学水平和领导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通报并相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认真负责、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评先表彰。具体绩效考评及奖惩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实施分类指导、协调发展、整体推进办法
1、对原银校合作较好、国家助学贷款进展顺利的高校,可以继续按原有“银校协商”模式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明确国家助学贷款所需额度及风险补偿比例,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核备后实施。
2、对无法通过协商方式签订协议的,学校应及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说明原因。中心分析汇总后提交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研究,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推进。
(三)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定期通报制度
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每年两次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全省国家助学贷款进展及学生履约情况。对违约三个月以上的毕业生由其高校在学校网络上公布;对违约一年以上的,经银校核实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省级协调小组审核同意后,在相关网站或公开媒体上公布贷款学生的详细信息,以强化学生信用意识,督促学生按时还款。本意见从2008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由省教育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保监局负责解释。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