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福建省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意见
闽教财〔2006〕66号

  近年来,随着中小学布局调整及农村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省一些农村中小学校(含教学点)因生源明显下降及布局不合理等原因被撤并,导致部分农村中小学校舍出现闲置,为了加强对教育资产的管理,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现就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的处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是指各地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被撤并停办的,且今后该校址不再用于举办同类学校的所有可用校舍。不包含尚在办学中的学校的空闲校舍。

  二、各设区市、县(市、区)应成立由教育、财政、民政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以加强对学校资产处置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校产处置中的具体问题。

  三、凡长期以来归教育部门使用,但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产权手续不完整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应视同产权归教育部门,由教育部门为主提出处置意见,报县(市、区) 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四、对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最佳利用原则,即根据闲置校舍的具体情况寻求最合理的利用方式,保证教育资源得到最佳利用;二是最大收益原则,即通过盘活闲置校舍达到筹措校舍建设资金的目的,促进布局调整后保留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五、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的基本方式。

  (一) 由教育部门按布局调整规划需要,合理配置盘活闲置校舍。

  1、采用教育系统内部调整或划拨办法,将闲置校舍继续用于举办中小学或优先发展幼儿教育、成人教育,以充分提高闲置校舍的利用率,处置方案应报县(市、区) 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在调整或划拨中,对原产权不明确的闲置校舍,有关部门应采取特事特办的原则,为学校补办有关校舍产权手续,并免交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2、对因中小学布局调整需异地新、扩建校舍的,各地教育部门可对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进行置换,置换收益应全部用于调整保留学校的建设投入。置换前应对闲置校舍进行价值评估,以免在置换时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置换方案应报县(市、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并按当地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当地有关部门对置换过程中中小学校的校舍可以免交契税、土地登记费和房屋所有权登记费。 

  (二)对布局调整中明确不再使用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应根据学校地理位置、校舍功能等特点,调整作为农村中小学勤工俭学基地、职业教育培训中心、社区教育机构等乡(镇)公益性教育机构使用。 

  (三)对布局调整中明确不再使用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通过价值评估后,可进行变卖,变卖的收益应报县(市、区)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处置领导小组批准,可统筹用于该县(市、区)的学校的建设投入或用于清偿教育的债务等。 

  (四)对不能采用上述三种方式处置的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应交给村委会作为集体财产,用于农村社会公益事业使用,在交接中应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六、对原由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兴建的校舍,应先征得捐赠人及群众的合理意见,以免挫伤华侨华人、港澳同胞捐资助学的热情,具体处理办法应按《教育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在中小学布局调整中注意保护海外侨胞捐赠财产的意见》(教外港)〔2003〕55号)精神办理。

  七、今后各地在制定县(市、区)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时,应同时规划撤并学校的资产处置办法,以保证教育资源的及时盘活和使用,提高有限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06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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