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标准的通知
闽政教督办〔2018〕32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8〕2号)精神,研究制定的《对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标准》,已经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审定,现予印发。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

  2018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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