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
闽语〔2007〕5号

各设区市教育局、语委:

  根据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通知》(教语用〔2001〕3号)和我省的总体部署,省语委从2004年起结合我省实际,积极稳妥地开展了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顺利完成了对福州、厦门国家一类城市的评估任务;2005年,省语委对我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进行了部署,计划于2008年完成二类城市的评估任务。经研究,决定从2007年至2010年,通过四年时间,完成对三类城市的评估任务。现对我省开展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认识。开展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福建省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一项重要措施。城市是一个地区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通过评估推动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先行,对于提高周边乡镇和农村地区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具有重要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坚持“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的指导思想。评估工作的重点是考察、评价城市语言文字常规管理工作和语言文字应用的基本状况。要立足日常工作,重视过程指导,着眼工作的发展。通过评估,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适应需要的工作机制,提高管理水平。要防止突击迎检走过场,保证评估工作健康开展。

  (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分步实施。各设区市要根据当地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工作基础,积极、稳妥地安排和指导评估工作。

  (四)突出重点,把握政策,依法推进。要以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实施办法》为动力,明确评估工作的范围、评估标准和操作办法。要以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为重点领域,进而带动、影响全社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把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规章制度的建立等管理工作情况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使用情况以及向乡镇农村的辐射作用的发挥作为评估的主要内容,其中工作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经费保障等要求要作为关键指标。任一项关键指标未达标准的三类城市暂缓评估。要把握好政策界限,着眼于“初步普及”、“基本规范”的目标,加强宣传和引导。

  (五)切实加强对三类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领导。根据《实施办法》第六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和管理实施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三类城市评估要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评估工作的领导,给予必要的人员和经费支持。各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发挥好对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城市语言文字评估工作的规划和指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有关部门和行业系统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和实施部门

  (一)评估对象: 三类城市是指县级市城区、县和一类二类城市所辖县级郊区(县)政府所在城镇。

  (二)三类城市评估由省语委委托各设区市语委组织实施。省语委采取审阅材料、实地抽查、委派视导组等办法加强监督指导,最终认定达标资格,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三类城市评估结果。通过评估认定的三类城市将授予由省语委颁发的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奖牌。

  三、评估范围和内容

  采取定点和随机相结合的方式抽取部分单位和对象进行评估,具体规定如下:

  (一)党政机关:共评估4个单位,其中定点评估县(市、区)政府机关,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其余2个随机抽取。

  (二)学校:随机抽取幼儿园、小学、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或高校)各1所。

  (三)新闻媒体:定点评估电视台、电台、政府网站、报社(或内部简报)4家媒体。随机检查电视台任一频道的1档新闻节目、1档专题节目、3条自制广告以及所有频道自办栏目的片头;随机检查电台任一频道1个小时以播音员(节目主持人)播音(主持)为主的节目;抽看政府网站3个以文字为主的页面;抽看连续3期报纸(或内部简报)的所有版面。

  (四)公共服务行业及公共设施:随机抽评1条繁华街道,1家大型商场,1个长途汽车站(或火车站),1所综合性医院。

  四、评估程序

  (一)受评三类城市自查自评

  1.动员部署。受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在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广泛深入进行宣传,使相关部门和人员深刻领会《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我省《实施办法》及有关文件精神,提高认识,明确目标,制定实施计划,落实责任分工。

  2.自我检查评估。由受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发动各有关行业系统对照《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和《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进行自我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并按要求逐步改进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同时根据《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中各指标项,准备好相对应的文字、图片或实物等支撑材料。

  3.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受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认定本县(市、区)基本达到合格标准、具备接受上级评估的条件后,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向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提出评估认定申请,并报送自查自评报告。

  (二)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组织评估

  1.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要加强评估过程的指导。根据受评县(市、区)提出的申请,审阅自查自评报告,认定该县(市、区)已达到接受评估的要求,确定评估计划(评估单位或对象、评估日期),并于评估三周前书面报告省语委。

  2.组织评估。设区市评估计划(评估单位或对象、评估日期)经省语委同意后,设区市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于评估前半个月内通知受评县(市、区),届时组织评估组赴该县(市、区),实地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各项指标总分为260分,总得分在208分以上的县(市、区)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县(市、区),总得分在234分以上的县(市、区)为语言文字工作优秀县(市、区)。

  3.将受评县(市、区)的汇报材料、实地检查情况记录、评估报告于评估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报省语委。

  (三)省语委对评估认定结果和评估操作程序进行审核、批复,并分批公布评估认定结果。

  五、评估组的组成

  评估组组长由设区市语委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设区市语委成员单位成员、设区市语委办公室及当地高校语委办公室负责同志、语言文字专家、普通话水平测试员等。设立评估指导组及4个评估小组,每个评估小组3人。

  六、评估组的主要任务

  (一)全体成员听取受评县(市、区)语委关于该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情况的自评汇报。

  (二)评估指导组查阅受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的档案和相关资料,考察市区宣传环境。

  (三)各评估小组深入受评单位听取该单位语言文字工作的情况汇报,审核受评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并进行实地考察或抽样调查。并按照《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结合审核相关资料、实地考察或抽样调查情况给受评单位逐项计分。

  (四)评估指导组审核各评估小组评估结果并汇总评分,以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析汇总,提出认定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口头反馈给受评县(市、区)及受评单位。

  七、实地评估工作日程

  第一天:上午,评估组和省语委视导组进驻受评县(市、区),设区市语委办对评估组成员进行评估前培训。下午前半段,受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汇报会。议程:评估组组长讲话;省语委视导组组长讲话;受评县(市、区)语委主任汇报本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后半段,评估小组分组去第一个受评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指导组考察市区宣传环境。

  第二天:上午,评估小组去第二、三个受评单位实地考察;评估指导组查阅综合管理材料。下午前半段,评估小组去第四个受评单位实地考察。后半段,评估组汇总评估情况并形成反馈材料。

  第三天:上午,受评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总结会。议程:4个评估小组组长分别反馈本小组评估情况;评估组组长作评估报告;省语委视导组组长讲话;受评市语委主任讲话。下午,评估人员返程。

  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将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提上议事日程,制定实施规划,进行动员部署,落实组织工作,把此项工作逐步开展起来,使其在提高全社会语言文字应用规范化水平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附件:1.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

  2.福建省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实施细则

  福建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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