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04-0202-2023-00044
- 备注/文号: 闽教审〔2023〕1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
- 公文生成日期: 2023-03-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修正案)〉的请示》(闽生工院〔2023〕1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10日
附件
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是一所隶属于福建省教育厅的公办全日制高等职业院校,学校肇始于1980年5月创办的福建医药学校,于2005年5月升格组建而成,2015年由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划转省教育厅管理。
建校以来,学校遵循高职教育规律,践行‘亲产业’发展理念,致力打造‘依托人才服务产业、依托产业打造平台、依托平台孵化项目、依托项目培育人才’的良性循环发展链,走出一条符合学校实际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一体化’特色发展之路,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取得了可喜成效,为福建省经济社会和大健康产业发展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享有较高的社会声誉。
面向未来,学校将继续立足大健康产业办学,围绕建设省内有地位、国内有影响、办学有特色的高职院校的发展目标,采取错位发展策略,在发挥传统医药类专业优势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需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功能康复服务类专业,以填补省内相关专业的空白,努力在服务区域经济发展、助力我省大健康产业发展上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规范管理,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名称为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英文译名为Fuji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Bioengineering,简称FJVCB。”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注册地址为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劳光村中店42号,邮编:350007。学校经举办者与审批部门批准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和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和探索高等职业教育规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不断推进教育教学改革,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七、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走‘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一体化’特色发展之路,培养大健康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为我省加快健康福建建设和‘银发’经济发展提供人力支持和智力支撑。”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工作,全面推进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
九、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法治工作,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依法办学、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校秉承‘正德强技,笃学健行’的校训,‘明礼、和同、崇善、求真’的校风,‘博学善导’的教风,‘勤学善思’的学风。”
十一、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实行校、院(系)两级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院系办学主体作用,支持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二、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施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以全日制专科层次教育为主,积极开展继续教育、职业培训和技术服务。”
十三、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依规办学规模,依法执行各学历层次学生的入学资格规定。”
十四、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以专业建设为核心,立足大健康产业,面向社会需要,大力发展健康养老服务、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和功能康复服务类专业。”
十五、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
十六、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
十七、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积极开展教育教学改革,深化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优化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和考核评价方式。”
十八、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制定学籍管理制度,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逐步推行学分制及学分互认制度。”
十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和教学诊改体系,扩大行业企业参与教学评价,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和学生学习状态进行监控和评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十、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三条。
二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
二十二、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学校重视学生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将职业道德和人文素养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实行‘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
二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六条。
二十四、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大力推进传统中医药文化传承创新发展,建设具有学校特色的中医药健康文化,推动中医药健康文化传播,打造生工院特色中医药健康文化品牌。”
二十五、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设置组织与机构,确定其职权、职责、人员配置与运作规则。”
二十六、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省委教育工委和校党委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高质量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经济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按照政治素质过硬、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选人用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执政骨干队伍。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五)加强教师工作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突出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学校纪委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研究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学术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学生社团管理,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一)加强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教育,深化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大力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着力构架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健康文化于一体的校园文化生态。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七、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领导班子成员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督促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二十八、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二十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校党委履行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加强党员干部党规党纪教育,全面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三十、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其中第五项修改为:“(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三十一、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坚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紧密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工作。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纪委办主任列席院长办公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三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
三十三、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全校最高学术咨询、评议、评审和监督机构。学术委员会依据其章程组建,成员由学校不同院系、专业的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和学校主要领导组成,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科研教研项目立项及验收评审、优秀科研及教研成果评审、优秀科技人才、学术带头人、优秀科研团队推荐等重大事项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二)对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实验室(实训基地)建设规划、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以及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进行讨论,提出咨询或评议性意见
(三)审议学校科研机构的设置与调整;
(四)评定、审议和推荐上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研究审定校内科研基金课题范围和使用办法;
(五)审定学校教学科研的学术评价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学术条件;
(六)审定学校学术道德规范,调查和裁决学术争议,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组织开展学校学术发展战略和政策研究,为学校学术发展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八)指导、促进学科交叉和学术交流,建设和倡导自由创新的学术文化;
(九)支持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依法依规行使科研相关自主权,增强学校创新动力活力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履行职责。”
三十四、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
三十五、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八条,其中“学校设立聘任委员会。”修改为“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
三十六、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
三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关工委、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校内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和其他统战团体,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管理与监督。”
三十八、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一条。
三十九、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需要设置若干二级教学单位组织和机构(以下简称‘二级院系’)。其主要职责是:
(一)面向社会需求,依法依规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交流合作等活动。学校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相应的管理和使用权力,保障二级院系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二)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院(系)党的总支部委员会,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等,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
(三)二级院系主任(院长)是二级院系的行政负责人,受学校委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等工作,代表学校处理各项行政事务;
(四)二级院系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依据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五)二级院系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经学校批准可设立教学与研究等下属相关机构,并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四十、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工由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等组成。”
四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第七项修改为:“与学校产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四十二、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五条。
四十三、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和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全面推行全员聘用(聘任)制,实行合同管理。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管理岗位人员实行职员聘任制,工勤岗位人员实行工勤技能岗位聘任制。”
四十四、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四十五、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四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九条。
四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条,其中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向‘双师型’教师倾斜”删除。
四十八、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四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其中“或者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修改为“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五十、将第五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
五十一、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
五十二、将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
五十三、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建立完善‘三全育人’工作机制,推进‘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氛围,努力服务学生的成长成才。”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学校强化毕业生就业服务,多渠道拓宽就业岗位,精准开展就业帮扶,加强就业指导,完善毕业去向登记,促进学生实现高质量充分就业。”
五十五、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八条。
五十六、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分决定不服,可按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可按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五十七、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选举学生会工作领导机构,审查和决定学生会的工作,修改学生会章程。”
五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一条,修改为:“学生会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在校党委领导、学生工作部门统筹负责、校团委和省学联组织指导下,依照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开展工作。”
五十九、将第五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二条。
六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
六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严格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六十三、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控制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十四、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七条,修改为:“学校财务收支坚持‘统一安排,收支平衡’的办法,财务管理严格遵循国家及省相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五、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八条,修改为:“学校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各项支出按经济性质、用途和内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六十六、将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弘扬勤俭办学风尚,坚持开源节流并重,建设节约型校园。”
六十七、将第六十六条改为第七十条,其中“学校依法成立资产经营公司和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成立资产经营公司或经营性资产管理部门”。
六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一条。
六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二条。
七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三条。
七十一、将第七章章节名“外部关系”修改为“学校与社会”。
七十二、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四条,其中“学校接受省委省教育厅(教育工委)的领导和管理”修改为“学校接受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管理”。
将第二项修改为:“(二)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自主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将第四项修改为:“(四)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调节系、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将第七项修改为:“(七)依照国家规定,评聘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调整收入分配;”
七十三、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加强与政府、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相关院校、社会团体的交流和合作,深入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七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其中“学校可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
七十五、将第七十三条改为第七十七条,其中“学校依法设置教育发展基金会”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置教育发展基金会”。
七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七十八条,其中“学校依法设置校友会”修改为“学校可根据需要依法设置校友会”。
七十七、删除第七十五条,并入第十二条。
七十八、将第七十六条改为第七十九条。
七十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学校校徽为印有‘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字样的长方形证章,教师佩戴红底白字的校徽,学生佩戴白底红字的校徽。”
八十、删除第七十八条,并入第十三条。
八十一、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校歌是《逐光》。”
八十二、将第八十条改为第八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红色旗帜,旗面左上角为校标,中间印有规定字体的‘福建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字样。”
八十三、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三条,修改为:“学校现有各项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应遵照章程有关内容予以修改或废止。”
八十四、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八十四条,修改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由校长提议,或学校党委三分之一以上委员联合提议,或院长办公会议提议,或教代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决定可启动章程修订程序。
(一)本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的举办者发生变化。
(三)学校发生分立、合并、终止。
(四)学校名称、类别层次、办学宗旨、发展目标、举办与管理体制变化。
(五)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
(六)其他影响本章程执行的环境或实质内容发生重大变化。
章程修订案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并报福建省教育厅核准。”
八十五、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五条。
八十六、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本章程经福建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外,对条文、章节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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