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FJ00104-0202-2023-00058 文号 闽教审〔2023〕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3-03-29
标题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内容概述 同意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索 引 号 FJ00104-0202-2023-00058
文号 闽教审〔2023〕21号
发布机构 福建省教育厅
生成日期 2023-03-29
标题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内容概述 同意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闽教审〔2023〕21号
发布时间:2023-03-29 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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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的请示》(闽师专〔2023〕7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3月29日         

  附件 

  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款修改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前身为创建于1903年的全闽师范学堂,解放后于1952年更名为福建省福州师范学校。2004年,福州师范学校与福州教育学院(创办于1960年)、福州市普通教育教学研究室(创办于1989年)、福州市教科所(创办于1984年)、福州市成人教育教学研究室(创办于1989年)整合,成立福州教育学院(福州教育研究院)。2013年经福建省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改制更为现名,成为一所普通全日制师范类高等专科学校。2016年之后,经福州市政府批准,福州工业学校(创办于1961年)、福州市艺术学校(创办于1957年)、福建省福清卫生学校(创办于1912年)、福州市财政局干部教育中心(创办于1985年)先后并入,学校办学规模进一步扩大。 

  二、将序言第二款修改为:“学校秉承‘养浩然气、广仁爱心’的校训,弘扬‘立教八闽、涵育四海’的精神,以‘一切为了学生的发展和未来而设计’的办学理念,坚持‘立德树人、传承创新、服务区域、争创一流’的发展思路,培养基础教育师资、卫生健康人才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建设理念先进、实力雄厚、特色鲜明的高水平高等院校,为福州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人才支撑。” 

  三、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办学行为,保障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四、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中文名称为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简称‘闽江师专’;英文译名为Minjiang Teachers College,英文缩写为MJTC。 

  学校注册地为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大学城学府南路1号(邮政编码为:350100),全日制高等教育以旗山校区、仓山校区、福清校区办学为主。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变更住所地,调整校区,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学校网站域名为:www.fzmjtc.cn。” 

  五、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就业为导向,走产学研结合的发展道路,坚持以师范类、医学类专业为重点,非师范类专业协调发展,培养基础教育、卫生健康以及其他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责。” 

  六、将第五条修改为:“学校为专科层次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遵循聚焦主业、严控规模、保证质量的原则,同时开展基础教育师资培训和教科研工作,适当开展非全日制学历继续教育和非学历继续教育。  

  学校全日制教育现行学制为:高中(中职)毕业起点普通高等专科教育学制三年,初中毕业起点五年一贯制普通高职教育学制五年。非全日制教育现行学制为:高中(中职)毕业起点成人普通高等专科教育三年。 

  非学历继续教育为面向社会举办的,以提升受教育者专业素质、职业技能、文化水平或者满足个人兴趣等为目的的各类培训、进修、研修、辅导等教育活动。”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享有制定发展战略规划,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区域经济发展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面向困难毕业生开展就业帮扶工作;开展就业政策宣传和招聘服务;积极引导毕业生留榕就业创业,贯彻落实福州强省会战略。” 

  十、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校战略,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激励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福利待遇,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十一、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十二、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教材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学校纪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三、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会由学校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的出席成员为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由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教学、学生工作副校长任副主任,党政办公室、组织部、宣传统战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纪检监察审计室、教务处、学生处、科研处、工会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各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为成员,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处(教师工作部),代表党委履行党管教师工作的职能,统筹协调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十五、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闽江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十六、将第十八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学校纪委的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十七、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会议议题由校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校长综合考虑后确定。” 

  十八、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正公开地遴选等方式产生之后,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采取全体委员直接选举等方式产生。” 

  十九、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二十、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二级院(系)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二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二级院(系)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院(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应当经院(系)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党政联席会议参加人员包括二级院(系)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主任)、副院长(副主任)等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书记、院长(主任)协商确定。” 

  二十二、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修改为:“(三)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学费减免”。 

  二十三、将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和聘任各类岗位。教职工实行聘任制,专业技术岗位的聘任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二十四、新增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学校干部实行统一管理。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学校党委及组织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二十五、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尊重和保障教师的学术自由、探索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二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根据‘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二十七、新增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选好用好教材。” 

  二十八、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提供办学经费和政策保障。”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学校致力于服务地方发展战略,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社会各界和校友的捐赠,学校本着节俭高效的原则加以使用,确保捐赠目的的实现。” 

  三十、将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合并,改为第六十二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等,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经济行为。结合发展规划、办学绩效等合理编制学校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加强经济核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坚持勤俭办学,加强支出管理,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使用合法票据,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依法接受监督。” 

  三十二、将第七章标题“财务、资产与后勤保障”修改为:“财务、资产、后勤与基建”。 

  三十三、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资产是学校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遵循‘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学校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学校实施基本建设的科学规划,按规划内容确定建设项目,开展基本建设,优化校区功能布局,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各校区协调发展。” 

  三十七、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学校根据自身特色和优势,服务国家战略、地方经济社会和区域基础教育。” 

  三十八、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开展人才培训、基础教育教学研究、社会实践、送教下乡、未成年人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学校与地方政府建立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教育合作活动,为迅速提升区域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软实力给与实质性的帮助。” 

  三十九、将第六十八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学校董事会是对学校办学重要事项进行咨询、评议、指导、监督的机构,根据学校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的需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捐资办学的积极性,并从各方面协助配合福州市委、市政府办好闽江师专,对学校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等各方面建设和发展提供指导和支持。” 

  四十、将第六十九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董事会成员由学校举办者、市直有关单位、市辖县(市)区主要领导、热心教育的海内外知名人士、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及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等共同组成。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由学校提出方案报福州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人员数不少于21人。 

  董事会每届任期一般为五年,董事可以连任。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若干名。董事会依据法律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董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成员会议。 董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长主持董事会日常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学校董事会会议遵循民主协商的原则,建立健全会议程序和议事规则,保障各方面代表能够就会议议题充分讨论、自主发表意见,并以协商或者表决等方式形成共识。 ” 

  四十一、将第七十条改为第七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自身章程开展活动。 

  校友系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校友应遵守闽江师专校友会的有关规章,关心支持本校的建设发展,维护本校声誉和利益。” 

  四十二、将第七十一条改为第七十八条,修改为:“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为校友的事业发展和继续教育提供便利和条件。”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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