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FJ00104-0202-2023-00202 | 文号 | 闽教法〔2023〕8号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教育厅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标题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南理工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同意闽南理工学院章程修订 |
索 引 号 | FJ00104-0202-2023-00202 | ||
文号 | 闽教法〔2023〕8号 | ||
发布机构 | 福建省教育厅 | ||
生成日期 | 2023-10-13 | ||
标题 |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闽南理工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 ||
内容概述 | 同意闽南理工学院章程修订 |
闽南理工学院: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特此批复。
附件:闽南理工学院章程(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10月13日
闽南理工学院章程
(2023年核准稿)
闽南理工学院是由福建省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独资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的前身是原石狮长兴工业学校(1998年5月批准成立)、原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2001年3月批准成立)。2008年4月,经教育部批准在泉州光电信息职业学院基础上建立闽南理工学院,是一所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院校。
为促进依法治校,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注册名称是闽南理工学院,简称是闽南理工。
第二条 学校住所是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办学地点是福建省石狮市厝仔工业区。
第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是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 学校是依法自愿举办的从事公益性教育事业的民办高等本科教育机构。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并接受泉州市委、市政府的指导。
第六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性,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学校致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适应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的,掌握专业基本理论,具有较强的专业实践能力、创新创业能力、团队合作精神及社会责任感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发展规律,立足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走内涵发展道路。
学校突出以工学学科为主,具有鲜明区域和学科特色;坚持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将学校办成办学综合实力强、人才培养质量高的福建省应用型本科院校。
第八条 学校坚持党的领导,建立中国共产党闽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
第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十条 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设立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闽南理工学院委员会、学生会等机构。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是福建省石狮华景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二条 举办者支持学校遵照学校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的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监督学校依法办学;
(二)督促学校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学校举办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
(二)筹措办学资金、保障办学经费来源;
(三)维护学校利益,支持、引导学校发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
(二)拟定学校发展规划;
(三)拟定教学、科研及行政等职能机构及编制;
(四)制定招生方案;
(五)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六)编制学校收支预决算;
(七)招聘教学和管理人员;
(八)预算内学校运行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九)学校财产的使用与管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章 教育形式与办学活动
第十七条 学校基本教育形式是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争取适时开展硕士研究生培养。
第十八条 学校致力于使学生较好地掌握专业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的能力,培养高层次应用型人才。
第十九条 学校立足泉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贴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重点发展先进制造业、高端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与区域支柱产业密切相关的学科专业,形成以工科为主,工、理、经、管、文、艺术、教育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应用型学科专业体系。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实际,适时设置和调整专业结构。
第二十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办学和教学规律进行教学活动。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或编写教材,全面推行学分制。
学校通过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对学生进行教育与培养。
学校保障人才培养目标所必需的师资、校舍、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 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工作;积极为学生毕业就业和创业创造条件。
第四章 党组织设置和党建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闽南理工学院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委隶属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及委员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任免。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十四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至3名。书记由福建省委组织部和福建省委教育工委选派。
第二十五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委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委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其中,党委书记按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学校党委班子。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委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二十八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马克思主义学院建设,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三十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五章 学校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 学校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
(一)董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党委书记、教职工代表和关心支持学校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代表组成;
(二)学校董事会由7至9人组成,董事会每届任期4年,董事会成员可连选连任;
(三)学校董事会设董事长、副董事长各1名,由举办者委任。
第三十二条 学校董事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章程;
(二)聘任、解聘校级领导,对校级领导进行考核、奖惩,审批校务会议报送的处级干部的聘任、解聘和奖惩;
(三)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检查学校落实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四)审核批准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教职工编制定额和薪酬福利标准;
(六)审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计划;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八)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校设校长1人。校长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并报教育行政机关备案。
校长在董事会的领导下,全面主持学校的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方面的工作。
副校长、校长助理协助校长开展工作,分管相关部门。
校长、副校长及校长助理任期4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十四条 校长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及各项政策;
(二)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决议;
(三)拟订学校发展规划,报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交流与合作,部署、统筹全校行政工作;
(五)拟订校内行政管理机构、各专门委员会及非常设机构的设置或调整方案,向董事会推荐副校长、校长助理人选;向校务会议提名处级干部人选;
(六)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聘任和管理教职员工,对学生实施学籍管理,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拟订和执行年度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行政决策和执行机构。校长主持校务委员会的工作。
校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董事会的决策、决议;
(二)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学校改革方案;
(四)审议学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报告;
(五)审定招生计划;
(六)审议学校学术管理、行政管理机构,学院(部)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七)审定学院(部)、学科专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
(八)审定学校各项重点建设项目方案;
(九)推荐处级干部人选,报董事会审批。
负责处级干部的日常管理和考核,考核结果报董事会。
研究、决定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聘任、解聘,报董事会备案。
(十)讨论、审定校长认为必要讨论和审定的其他行政管理事宜。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议制度。校长办公会议由学校领导组成,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者校长指定的副校长召集和主持,讨论、审议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并且做出决定。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学校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负责督办。
有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第三十七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的机构。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和有关学科的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每届任期4年。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依照相关法律与法规对学校学生学位进行审查、授予的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长任学校学位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资格评审、聘任的机构。
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校长任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主任。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由教师职务评审聘任委员会主持。
第四十条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管理、咨询和审议机构。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院(部)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组成,每届任期4年。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任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是学校学生工作的指导、协调机构。
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主任。
第四十二条 学校成立工会、妇委会和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工会是为了发挥教职工在学校管理事务中的主体作用,保障教职工的利益,由教职工依法自愿结合的群众性组织。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妇委会是代表和维护女教员工、女同学合法权益的群众性组织。
工会、妇委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落实承担校园安全责任,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处理机制,保障师生权益、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安全稳定。
第四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和精简原则,设置校部机关部门。校部机关部门根据学校授权开展工作。校部机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为师生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后勤工作顺利进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以及实验中心、图书馆等机构是学校的教学科研基本单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实施单位。
第四十六条 学院设置院长,院长应具有良好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声誉,具有行政管理经验与能力。
第四十七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主要职责范围:
(一)根据学校发展总体要求与学科、专业特色,制定本单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内部机构运行,制定工作规则与办法;
(三)组织本单位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等活动;
(四)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活动计划;
(五)负责本单位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组织学生活动,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六)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
(七)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九条 学校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聘用制度,依据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定编定岗,提高办事效率,优化干部、人事和劳动制度。
学校根据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业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工资调整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国家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和相应的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正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章或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有履行国家宪法、法律以及规章规定的义务,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人师表,尽职尽责,维护学校利益和社会声誉;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服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五)学校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将师资队伍建设放在重要的地位。
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劳动,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鼓励教师参加各类学习、进修,提高业务水平;逐步改善教师的工作、生活条件和提高福利待遇。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出诉讼。
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五十四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的,向学校提出听证要求或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申诉;
(六)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除自觉遵守国家宪法、法律以及规章规定的义务,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党爱国,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学校利益、勤勉学习、完善人格;
(二)热爱学校,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履行获得助学贷款及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关义务;
(五)维护学校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设备及生活设施;
(六)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学生申诉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一)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爱劳动、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二)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三)支持和鼓励学生开展自主创新创业活动;
(四)为表现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学校对学生集体或个人的奖励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集体或个人称号,颁发奖金等多种形式;
(五)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生在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前提下开展课外活动。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八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须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诸方面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五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在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代表全校学生的意愿,维护全校学生的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成立闽南理工学院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创业、创新精神和优良传统,共商母校的发展大计,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繁荣富强贡献力量。
第七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编报财务报表。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刻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理事(或董事)中分配。
第六十三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积极接受社会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保证办学经费逐步增长。
学校致力依法、科学、规范使用办学资金,节约支出,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其他办学收入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存续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六十五条 学校应按规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六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是学校加强与国内外各界联系与合作,募集办学资金,奖励、资助学校师生,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常设法人机构。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七条 学校识别。
(一)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圆形,徽志上端的“闽南理工学院”字体选自毛泽东主席手书组合,中间是学校标志性建筑图书馆和学校大门的组合图案,下方是象征大海的图案和建校年份“1998”,徽志下端系英文校名。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徽章为红底白字;学生徽章为白底红字。
(二)学校校旗为2.88米×1.92米的红色长方形,中央印有黄色学校徽志和校名的标准组合。
(三)学校校歌是《闽南理工学院校歌》。
(四)学校校训是正大气象 厚德载物。
(五)学校校风是正己立业 自强不息。
(六)学校校庆日为每年11月23日。
第六十八条 学校网址是http://www.mnust.edu.cn。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七十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七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七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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