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宁职院〔2023〕9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7月6日
附件
宁德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修改为:“宁德职业技术学院于2005年5月31日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审批,由创办于1934年的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和创办于1939年的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合并组建,是宁德市人民政府举办、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全日制区域性高职院校。1934年9月,前身校之一福安县立初级茶业职业学校成立,1935年更名为省立福安初级农业职业学校。1975年学校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地区农业学校,2000年又更名为福建省宁德市农业学校,为国家级重点中专, 曾培养出台茶之父吴振铎等一大批专家学者、领导干部。1939年7月,前身校之一省立霞浦简易师范学校成立,1940年后学校几易其名,1978年更名为福建省福安师范学校。建校以来,学校始终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办学,坚定为宁德乃至全省培养更多更好的服务区域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大国工匠、能工巧匠,成为闽东地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的重要基地。”
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章程。”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学校的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安市福泰路232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变更经举办者同意后须报审批机关依法审批。”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学校办学形式: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并重,坚持全日制教育与非全日制教育协调发展,满足社会成员个性化、多样化、终身化的学习需求,形成全日制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与社会培训协调发展的多层次、多样化办学格局。
学校依法依规按程序设立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校外考点,积极开展面向社会的、多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学校发展定位:牢固树立服务宁德产业发展、服务宁德劳动就业、服务宁德乡村振兴的‘三个服务’导向,立足宁德,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将学校办成深入学习研究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大学;培养高素质、品学兼优人才的大学;源源不断输送区域经济发展所需人才的大学;服务乡村振兴的大学;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多元文化共融发展的大学。形成‘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厚德强技,五园一体’的闽东区域高职教育的办学特色。”
六、将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学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忠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好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健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遵循和探索高等教育规律,促进教育改革和创新,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八、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坚持传承与创新的有机统一,始终紧扣高职教育的类型特征,持续推进以张天福茶文化为主线、红色文化为主题的校园文化建设。”
九、将第十三条第四项改为第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举办者根据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和办学质量等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十、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办学,依据章程自主管理,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十一、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产业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二)基于职业教育标准制定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依法自主选用或者编写专业课程教材; 根据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的需要,自主设置学习制度,安排教学过程;自主决定学生考核评判标准。
(三)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自主制定各专业(群)规划、专业招生方案,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文化素质与职业技能相结合的考核方式招收学生。
(四)依据有关规定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实施岗位聘用管理,自主管理使用人才,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历、学业证书。
(六)以人才培养为中心,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
(七)自主与境内外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各类主体合作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政府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以及其他学校合法所有的资产。
(九)自主通过与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等共同举办职业教育机构、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开展订单培养等多种形式进行合作,建立合作机制;实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二、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营造良好学习环境,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各项基本职能。
(三)保护受教育者、教师和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建立健全就业创业促进机制,采取多种形式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职业体验、求职指导等就业创业服务,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
(五)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按照审批收费项目、标准收费。
(六)接受举办者依法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评估,主动接受教育督导和监督。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三、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宁德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经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党委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建设、发展的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十四、将第二十四条第一项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修改为:“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十五、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五项,修改为:“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抓好教材建设和管理。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十六、将第二十四条第六项改为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修改为:“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七、将第二十四条第七项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七项,修改为:“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八、将第二十四条第八项改为第二十五条第八项,修改为:“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九、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党委会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议,议题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人可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党委会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将第二十六条三项改为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协助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二十一、将第二十七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本学校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通过校长办公会或者校务会议行使职权,依法接受监督。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第二十九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二、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校长召集和主持,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决定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校长办公会议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二十三、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组成,是学校学术事务的最高咨询评议机构,总人数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副教授、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必要时可以聘请校外的专家、教授担任委员或顾问。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二级学院(部)和相关业务部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核,报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聘任,每届任期四年,可连任,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日常事务。”
二十四、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是:坚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无师德师风失范问题;学术造诣较高,教学经验丰富,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健康、责任心强,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其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二十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依其章程审议专业的设置及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审议教师职务资格,受理学术争议,处理其他相关事宜。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学校内部与学术发展相关的重大制度和措施等。
(二)对本校教师、科研人员提出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计划的可行性和学术价值进行审议,以决定该方案是否列入学校科学研究计划,并给与指导。
(三)对学校申报的科学研究项目进行审议推荐和申报指导,提高申报项目的质量。
(四)对学校申报的年度或阶段性科学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与价值做出评估,决定成果的等级及层次。评定学校的优秀科学研究成果,并提出审核推荐意见,向更高级别的学术评议机构申报。同时负责审查、鉴定学校及社会各界委托的科研、学术成果的价值、水平和等级。
(五)审议学校学术评价标准、争议处理规则以及学术道德规范,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评定学术不端行为。
(六)审议交叉专业、跨专业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专业资源的配置方案,指导和促进学术交流,咨询各类重要学术事宜。
(七)指导学校中、长期学术与科研发展规划制定工作。
(八)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要事项。”
二十七、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受主任委员委托,副主任委员可以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到会委员必须超过三分之二才能召开会议。”
二十八、将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由各二级学院(部)推荐,校长办公会审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任。”
二十九、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如长期无故不出席会议,可由有关二级学院(部)推荐其他人选,报请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调整人选。”
三十、将第四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全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包括专业(群)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评价和教学奖励等)和有关教学业务工作进行咨询、指导和审议。”
三十一、将第四十条第四款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审议教学研究项目、人才培养方案,评教学成果等。”
三十二、将第四十条第五款改为第四十三条第五款,修改为:“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二级学院(部)教学工作的汇报,评估教学工作状态。”
三十三、将第四十条第十款改为第四十三条第十款,修改为:审定学校高水平专业群、校企共建产业学院、实践教学基地和实验室建设规划。”
三十四、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二级学院(部)根据需要组建,是研讨、咨询、指导专业(群)建设、实训基地建设、课程改革、产教融合、‘双师型’教师培养等教育教学研究活动的学术组织和智囊机构。”
三十五、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推荐,由热心于高等职业教育、关心支持学校专业(群)建设和发展的行业专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政校企合作理事会成员单位的领导、专业骨干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组成。校外成员由具有一定专业理论修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担任,原则上应占50%左右。”
三十六、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由7—9人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秘书1人;主任由各二级学院(部)院长兼任;副主任由校企双方有关人员担任。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采用聘任制,每届聘期为两年,到期重新提名、推荐和聘任。”
三十七、将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成员的工作职责:
(一)建立专业(群)设置信息与动态调整预警机制,为专业调整及教学改革提供依据;负责做好新专业的市场调研、论证及申报工作。
(二)审定专业(群)产教融合的发展规划、专业建设规划。
(三)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动向及岗位人才的需求,审定专业(群)的专业设置或专业改革的可行性报告、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专业教学计划。
(四)指导专业(群)内的各专业课程标准和实验实训大纲的制定和修订,指导教学计划的实施、专业实习的安排、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的组织工作。
(五)指导、协助专业(群)的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训实习场所,指导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和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六)指导二级学院开展毕业生跟踪调查,分析、评价毕业生质量。
(七)指导专业(群)内的专业教学研讨活动,推进教学改革,并对相关专业科研、技术开发和服务提供咨询。
(八)指导审议专业教材建设计划,指导和参与体现校企深度合作、有高职特色教材的编写。
(九)根据“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指导思想,坚持走产教融合发展道路,研究专业人才培养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形式。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利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三十九、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下设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二级学院(部)党总支下设教师党支部及学生党支部。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支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二级学院(部)党组织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
二级学院(部)党总支(支部)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党委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或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开展本学院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完善党建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所属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所属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学院群团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负责本学院的安全稳定工作。”
四十、将第六十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专业。各二级学院下设若干个专业。
(一)专业应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依据《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结合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求合理设置专业,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关专业,停办人才培养饱和、就业率低的专业,及时撤销连续3年不招生的专业,为新设专业提供增量空间;开设紧缺的、符合市场需求的专业,提高专业结构与产业结构、社会需求的契合度,实现与产业结构布局同步调整升级,提高职业教育适应性。
(二)专业设置和调整,由各二级学院在调研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含专业人才需求分析和预测调研报告、专业设置必要性和可行性报告、人才培养方案等),经过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论证,教学工作委员会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议审定,分别报宁德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审批。
(三)专业应根据培养目标和人才规格的要求,加快推进‘三教改革’,加强教学研究,充实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和教学形式;加强课程、教材和实训实习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不断完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四)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应对接国家和区域主导产业、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组建逻辑清晰,群内专业教学资源共享度、就业相关度较高,专业特色鲜明,行业优势明显,有较强社会影响力。校企共同设计科学规范的专业群课程体系,反映行业领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信息技术深度融入教育教学,线上线下课程资源丰富。”
四十一、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教研室是二级学院(部)领导下直接承担专业建设、教学任务、课程思政、教研科研和团队建设等工作的基本教学管理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按照专业单独设置教研室,或相近专业联合设置教研室。”
四十二、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八十条,修改为:“具有学籍的学生在学校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规定颁发结业证书。对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或者写实性学习证明。”
四十三、将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有申请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就业补助、勤工助学、绿色通道、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社会、学校资助的权利。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引导和管理。”
四十四、将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社会捐资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依法筹措教育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不断提高学校办学实力。”
四十五、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建设节约型校园。优化经费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有效的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四十六、将第八十五条改为第八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财务预算、收支管理、财务报告与信息公开、内部控制、经济责任等管理制度。”
四十七、将第八十六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成立审计工作委员会。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部署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研究审定学校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协调处理审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听取重大项目审计结果报告,研究讨论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及处理意见;检查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中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结果的运用情况。”
四十八、将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条,修改为:“学校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四十九、将第八十八条改为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学校依法依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完善资产采购、配置、使用、管理和处置等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管理,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坚持勤俭办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
学校制订实施‘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制度,同时建立健全重大资产投入和运行决策程序,加强决策风险管控,实现资产完整和安全。”
五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二条:“学校接受社会捐赠是以‘自愿、守法、尊重捐赠者意愿’为基本原则;对所有捐赠的资金、实物实行严格的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对捐赠财物的收受和使用情况将在相应范围进行公示,同时做好捐赠资产的增值和保值工作。”
五十一、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九十三条,修改为:“建立适应学校发展的服务保障模式,不断提高后勤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与保障。”
五十二、将第九十二条改为第九十六条,修改为:“学校的校标与校徽。校标是以茶叶为基本造型,又像一本翻开的书和书法‘工’字,蕴含‘农业立国’和‘教书育人’,是两所前身校农学和教育两个传统专业的体现;又展现学校‘以工为主,依托区域产业,服务转型升级,产教融合,厚德强技’的办学特色。以‘2’字造型示明两所学校强强联合。
校徽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正面印制着全称校名、背面装有别针的横向长方形有色金属证章,其中教工校徽正面为红底白字,学生校徽正面为白底红字。”
此外,对条文、顺序以及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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