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1-12-15 11:55

各市、县(区)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军分区(武装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办公室:

  为深化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开展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免费职业教育对象

  2011年及以后退出现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参加一次免费职业教育或职业技能培训。

  (一)服现役期满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1.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符合规定退出现役并具有劳动就业能力的;

  2.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继续在部队服现役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国务院、中央军委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以下5种人员不能参加免费职业教育: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役的;

  (二)弄虚作假,仿造涂改档案材料的;

  (三)被部队开除军籍、除名、退兵、劳动教养或被判刑事犯罪的;

  (四)退役后半年内未到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报到的;

  (五)被评定为1至6级伤残等级的精神病患者。

  二、免费职业教育形式

  退役士兵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应坚持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等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为主体,以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为补充,本着退役士兵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养的原则,以设区市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

  (一)中等职业教育

  退役士兵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习。初中起点学制三年,高中起点学制一年,学完规定课程,经考试合格发给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经鉴定合格发给相应等级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二)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

  在成人高校招生录取中,退役士兵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20分的照顾。。

  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中,退役士兵可享受加5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或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士兵,可享受加10分的照顾,由学校择优录取。

  在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录取中,高校毕业生士兵退役后三年内参加硕士研究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高职(高专)毕业生士兵退役后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我省组织的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统一考试,计划单列、单独划线、单独录取,入读普通本科。

  三、免费职业教育工作机制

  (一)成立工作协调机构。各级政府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兵役机关参加的工作协调机构,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接受免费职业教育工作,重点做好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重要事项。

  (二)确定承办学校。省民政厅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筛选推荐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确定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可报考的承办学校。

  (三)发布招生信息。各县(市、区)民政局根据招生计划会同招生学校,向退役士兵发布招生信息,并把招生信息、报名方式及有关事项,在办公场所、政府网站公开发布,让退役士兵了解免费职业教育政策、明确要求,踊跃报考。

  (四)组织报名和资格审查。各县(市、区)民政局应设立专门报名点,接收退役士兵报名,并会同同级兵役机关审核报名者资格,承办学校协助民政部门提供咨询服务。对符合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发放《福建省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报名表》。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应向报名者说明理由。设区市民政局负责对所辖县(市、区)拟参加免费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后报省民政厅。

  (五)招生录取。申请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的,每年实行春秋两季免试招生录取。春秋两季录取分别在3月底和10月底前结束。录取工作由承办学校与招生主管部门联系,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手续。申请参加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和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与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招生录取工作同步进行。

  (六)招生数据统计汇总。承办退役士兵教育的各级各类院校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实际就读情况的统计工作。在学生入学后1个月内按学校隶属关系将统计情况分别逐级报送至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报送省民政厅统一汇总。承担中等职业教育的有关学校,应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及技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上报相关数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级各类承办学校,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退役士兵学生信息登记管理工作,要将退役士兵学生和其他普通学生区分,在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分别填列,统计汇总。要加强审核,避免重复统计上报。

  四、免费职业教育资金

  (一)补助标准

  1.参加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65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和技能鉴定费补助3500元、生活补助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

  2.参加普通高校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9000元标准给予补助,其中:用于退役士兵学费补助6000元、生活补助3000元(每人每月300元)。

  3.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按照每人每学年2500元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4.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在校期间每学年实际缴纳的学费低于上述学费补助标准的,按照实际交纳学费给予补偿;高于上述学费补助标准的,以上述标准为限给予补助。

  5.参加免费职业教育的退役士兵,不再重复享受国家对在校生学习期间的助学金和学费减免等其他优惠政策。

  (二)补助时限

  参加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的,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年限补助培养资金,但最高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学制年限。

  (三)资金管理

  退役士兵免费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所需资金从中央下达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中安排,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不足部分从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退役士兵教育培养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教育培养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办学校资金使用情况、教育培养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资金使用管理具体办法以及与资金挂钩的教育培养目标考核体系另行制定。

  五、免费职业教育责任分工

  民政部门负责在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院校中选定承办学校,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养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人数预测、经费测算、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推荐并指导所属承办学校做好招生录取、教学管理、考试考核、鉴定、发证及就业推荐等组织实施工作。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监管,确保职业教育培训资金落实到位。兵役机关负责士兵入伍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部队宣传部门负责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六、免费职业教育工作要求

  (一)提高教学质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选择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好的学校承担教育培养任务。各承办学校要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有关规定,立足市场和社会需求,结合退役士兵特点,科学设置专业,有针对性地制订教学计划,优化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严格考试考核和发证工作。

  (二)深化思想教育。各承办学校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作用,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经常性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心理疏导,引导他们发扬军队的优良作风和光荣传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自尊、自爱、自立、自强的优良品格,激励他们珍惜机会,勤奋学习,立志成才,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

  (三)严格在校管理。 各承办学校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生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促进良好校风学风的形成。对违反学籍管理规定和校规校纪的,要严肃教育处理。

  (四)搞好就业服务。根据自主择业、学校推荐、市场调节、政府促进的原则,加强退役士兵学生就业服务。承办学校要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积极指导并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有关部门要依托各类人力资源市场以及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退役士兵学生就业,也可以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平台。进一步落实优惠政策,积极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五)健全考评制度。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承担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学校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职业教育质量考评制度,定期开展考评工作。考评工作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兵役机关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六)加强资金监管。各承办学校要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补助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将退役士兵学生与其他普通资助学生混淆重复上报,恶意骗取国家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军区司令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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