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 2013-05-14 09:31 浏览次数: 字体显示:[] [] []

各高等学校:

  为切实加强全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要求,结合我省高校实际情况,我厅制定了《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2013年5月13日

福建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高等学校学风建设,倡导严谨的学术风气,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教技〔2011〕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优良学风是高校精神的集中体现,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高校的立校之本,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兴衰成败。高校学风建设既包括学生的学风,也包括教师的教风。本实施细则主要针对高等学校教师及学生的教学与科研活动。

  第三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照执行《高等学校科学技术学术规范指南》和《高校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规范指南》等文件要求,倡导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

  第四条  高校学风建设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教育和治理相结合,把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纳入高校学风建设的整体工作之中。通过教育引导、制度规范、监督约束、查处警示等方式,培养师生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科学精神,构建并完善弘扬优良学风的长效机制。

  第五条  构建学风建设组织管理体系。省教育厅成立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省教育厅分管领导担任组长,机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机关相关职能部门。学风建设领导小组是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的领导与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学风建设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全省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研究及宣传教育;制定惩处学术不端行为的实施细则和文件;组织对重大学风建设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指导、督促高校学风建设工作等。高校要设立学风建设办公室,为高校学风建设提供组织保障。

  第六条  高校要规范和细化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的职责。其主要职责为:制定高校学风建设相关措施;定期对本校学风建设工作进行自查自纠;接受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当事人的异议投诉;调查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和异议投诉;公布学术不端行为调查处理结果;定期公布本校年度学风建设报告。

  第七条  强化高校学风建设目标责任制度。高校是学风建设的责任主体,高校主要领导是学风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省教育厅把学风建设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高校领导班子的考核,并实行问责制度。

  第八条  建立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制度。坚持把教育作为加强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的基础性工作。高校要把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纳入教师招聘考试、岗位培训内容和职业培训体系,纳入行政管理人员学习范畴,纳入到教师日常的教学和科研活动之中。定期开设学术道德的专题讲座,提高学术道德自觉性,形成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学术诚信和学术成果公示制度。高校要建立教师的学术信用档案,教师学术道德规范的履行情况要纳入年度考核。在项目申报、奖励评选、成果鉴定、职称评聘、导师遴选等活动中,及时公示申报者的学术成果,接受校内外同行专家的监督。

  第十条  进一步加强高校学风建设信息公开化。高校要在校园网和校报开设学风建设专栏,定期发布学风建设的实施情况,公布学风建设年度报告,公开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处理结果。省教育厅定期开展学风建设工作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建立学风建设奖励和惩处制度。高校要对模范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的典型事例广泛宣传,进行表彰;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依据相关制度,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以促进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二条  进一步完善高校师生的评价考核制度。要把学术道德作为师生考评的重要内容,建立一套符合学术道德要求的,有利于良好学风形成的师生考核评价制度。

  第十三条  规范学术评价程序,完善学术管理制度。规范和细化论文送审、论文答辩、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程序。完善实验原始记录和检查制度、论文答辩前实验数据审查制度、毕业和离职研究材料上缴制度、论文投稿作者签名留存制度,以及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职称评定等专家评审意见材料留存等专项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高校要细化学术不端行为的类别和情节轻重,为后续处理提供依据。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夸大研究成果,一稿多发,或变相多发;不加注释或参考文献,不当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无中生有,伪造研究成果;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五条  充分发挥高校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中的作用,明确学术委员会在学术鉴定、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具体职责。学术委员会应积极承担学术规范、学术道德教育和科研诚信宣传的工作,负责本校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取证、鉴别和结论,为学校学风建设办公室处理学术不端行为提供学术依据。

  第十六条  规范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程序。各类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统一由当事人所在高校学风建设办公室负责调查,委托学术委员会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开展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提出调查意见,并向当事人公布,同时报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有异议,可向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异议投诉,省高校学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20个工作日做出答复。学术不端行为确认后,调查结论在省教育厅和学校网站上公布,并保留3个月以上。

  第十七条  严肃处理学术不端行为。高校要认真受理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组的调查意见,结合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对学术不端行为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警告、撤职、调离岗位直至开除等行政处分;触犯国家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其所从事的学术工作,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取消申报项目或申报资格、延缓职称或职务晋升、停止招研究生、解除职务聘任、撤销学位等处理;对查实的学生有学术不端行为的,应按有关学位、学籍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学术不端行为处理保密制度。要从维护学术健康风气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高度,自觉执行保密制度。学术不端行为调查期间,参与组织调查的人员有义务为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保密,调查过程应严格保密。凡发生泄密者,高校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福建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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