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宁支教工作的通知
闽教师〔2018〕47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8-07-16 15:12

各设区市教育局、扶贫办、财政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扶贫办、财政金融局、党群工作部,省属中小学: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闽宁学校对口支援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00〕159号)和省对口支援帮扶宁夏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选派对口支援宁夏贫困地区学校教师工作的意见》(闽教〔2001〕人105号)等精神,自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选派了19批1116名教师赴宁夏支教,为提高宁夏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作出了积极贡献。为更好地落实新时期闽宁对口支援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援宁支教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继续定期选派我省优秀教师赴宁夏支教,进一步建立健全我省优质中小学校与宁夏受援学校共享优质教育资源的常态化机制,辐射带动受援学校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帮助宁夏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升教育自给能力,持续提高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根据宁夏实际需求,每年从我省中小学选派30名优秀教师赴宁夏支教1年,主要从我省对口帮扶承担地区选派。同时,每年接收40名宁夏中小学校长来闽跟岗实践。

(二)援宁的专任教师主要承担学科教学和班级管理任务,与当地教师组成教学团队,组织教研活动,开展业务培训和教学指导,充分发挥骨干示范作用,带动受援学校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育人管理能力。

(三)支教学校为宁夏永宁县等我省对口帮扶的10个县(区)县城或中心乡镇学校,并向深度贫困县倾斜。每批次支教教师轮换时要保证教学管理工作的连续性。鼓励支教教师延长支教时间或留宁工作。

三、选派要求

(一)各设区市要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分学段、分学科援宁教师选派计划,精准选派支教教师。支教教师原则上从教育教学管理水平较高的中小学校选派,一般应具有3年以上任教经历,并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和较丰富的教学经验。
    (二)援宁教师要求政治可靠、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坚决执行党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责任感;作风扎实,不怕吃苦,甘于奉献,身体健康。

四、政策待遇

(一)援宁教师在宁期间人事关系保留在原工作单位,援宁期满后仍回原单位工作。援宁期间由原工作单位发放工资,享受原工作单位同类同级别人员的各项福利待遇。

(二)援宁教师在宁夏期间每人每月发放2200元伙食和生活补助,按规定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每年可按规定报销进出宁交通费、旅途住宿费2次(一往一返计1次)。支教教师伙食和生活补助费、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和进出宁交通费、旅途住宿费按所在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三)援宁教师支教1年计算为担任班主任的年限,享受班主任津贴,并视同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应按原学校满工作量计算。同时,支教教师1年援宁经历视同城镇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支)教工作1年的经历,并可缩短1年的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年限。

(四)援宁教师援宁期间的考核由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实施;对于援宁期间考核不合格或援宁期间存在问题的,视情况取消相关待遇,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优秀支教教师,派出单位在评优评先时应予以优先推荐表彰。

五、组织管理

(一)各级教育、扶贫、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统筹协作,组织好支教教师选派工作,落实好援宁支教各项政策待遇,并切实做好服务保障,当好坚强后盾,主动关心援宁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使他们能够安心支教、胜任支教,确保我省援宁支教工作顺利开展。

(二)援宁教师的具体选派工作由各设区市教育局统一组织协调,可采取自愿报名或组织推荐的方式进行。具体选派组织工作由省教育厅另行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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