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厦门华厦学院章程备案的通知
闽教法〔2019〕2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19-02-18 16:19

厦门华厦学院:
  你校《关于章程备案的报告》(华厦政字〔2019〕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我厅对章程进行了审核,同意你校修订原章程,并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相应修改意见。请你校根据我厅修改意见认真组织修改,并向社会公告经我厅审核备案修改后的章程。章程具体修改意见如下:
  一、第八条建议修改为“本单位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举办者出资、社会捐资。
  本单位对举办者投入的财产、受赠的财产、政府资助、办学积累,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收入,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本单位办学收入和结余全部用于教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本单位办学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属于社会公益性资产,不得直接向任何组织和个人分配。”
  二、第九条建议修改为“建校初期在校生规模暂定为6500人左右。”
  附件:厦门华厦学院章程(2019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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