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宣传部、编办、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建设局)、文旅局、卫健委、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广电局、税务局、人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银保监分局,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地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党工委宣传部、党工委党群工作部、经发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交建局、旅发委、卫计局、应急局、消防救援支队、市场监管局、税务局、人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银保监监管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和国家有关部委部署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审批登记,完善常态管理机制
(一)完善管理规定。各地要依据《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研究制定本地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督促县(市、区)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招生宣传、收退费管理以及学科类培训备案公示、组织竞赛、教学内容和时间等办学行为,对竞赛、排名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规定,招生简章或广告向教育部门备案的具体办法。
(二)严格审批登记。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各地对申请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审批登记,确保证照齐全。校外培训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设计施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基本消防安全条件见附件)。各地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加快办学许可证审批进度,重点审批学科类培训机构,符合标准的可采用文件批复同意或颁发办学许可证等方式尽快进行办学许可,不符合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停业整顿。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快为取得办学许可证或者同意办学批复文件的校外培训机构办理营业执照。
(三)做好备案审核。各地教育部门要充分发挥教研部门、教师培训等专业机构作用,抽调或聘用学科教师、教研人员,组建稳定、高水平的学科类培训班审核、研判专家团队,并切实做好专家名单保密工作。要根据国家课程标准,参照教育部《校外培训机构学科类培训备案审核操作指南》,结合本地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审核、研判办法,做好学科类培训是否超前超标教学的认定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要尽快完成辖区内各培训机构所办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备案审核工作,未通过备案审核的班次不得招生培训。在各地设立的线上中小学教育培训机构,须向当地教育、网信、通信管理部门备案,重点做好学科类培训班的名称、培训内容、招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内容的备案监管。
二、规范培训管理,坚持正确办学方向
(四)坚持办学宗旨。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应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展违反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的培训。
(五)践行诚信自律。校外培训机构要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严格自律,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要不断改进教育教学,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各级教育、民政部门要支持和鼓励校外培训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可积极研究制定相应的培训质量标准,建立自律管理体系,推动校外培训机构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
(六)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收费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对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校外培训机构取得的收入要依法申报缴纳相关税费。
三、强化监督管理,确保健康有序发展
(七)用好管理服务平台。各地教育部门要依照《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操作办法》要求,切实用好“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实现排查登记、整改跟踪、信息公示、举报处罚等全业务监管和服务,加强对平台功能和作用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省市两级教育部门负责汇总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实时更新校外培训机构的摸排、整改、审批、学科类培训备案等情况,实现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平台公布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政策、白名单、黑名单、学科类培训班等信息,受理群众投诉,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八)落实年检年报工作。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
(九)实行黑白名单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公布通过审批登记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要根据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要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各地要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十)完善风险防范措施。各地要加强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探索建立教育部门、培训机构、家长、保险公司共同参与的风险防范机制,将保险工具作为培训机构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增强培训机构在财产安全、公众安全、意外事故、履约行为等方面的保险保障力度,完善培训机构重大责任事故处置机制。探索建立风险基金制度,校外培训机构按学费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主要用于出现风险时,退还学生学费、补发教师工资、偿还债务等支出。要结合具体情况制订应急预案,指导停业整顿的机构做好退费和群众安抚工作,保障师生合法权益,防止机构卷款逃跑引发群体性事件。要指导校外培训机构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四、落实学校责任,提升全面育人水平
(十一)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育人。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中小学课程教学工作监管,根据国家课程标准、省颁课程设置方案和配套教材,统筹各学段各年级教学计划、教学进度,指导学校按照有关标准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其教师资格。
(十二)严明招生入学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各地教育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部门加强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监管,畅通举报渠道,认真核实群众信访投诉,严肃查处违规招生行为,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
(十三)切实做好课后服务。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学校建立弹性离校制度,普遍开展课后服务工作,切实解决好学生家长的后顾之忧。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为统一要求的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在核定年度财政预算和绩效工资总量时,应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按照闽教基〔2018〕13号规定落实中小学课后服务劳务费。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五、健全职责体系,形成综合治理合力
(十四)落实主体责任。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实行省市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省级和市级教育部门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宏观管理与指导;县级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
(十五)细化部门职责。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同级教育部门审批的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工作,负责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监管工作。对同时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食品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民政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同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批的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登记和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监管工作。公安、住建、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广电、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各有关单位要做好重大决策网络舆情风险综合分析评估,梳理网络舆情风险点,研判可能引发的网络敏感负面舆情、恶意炒作甚至线下聚集等情况,研究制定应对处置预案,从源头上预防管控网络舆情风险,防止形成舆情事件。
(十六)开展联合执法。各地要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住建等部门配合的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力度。对无证开展培训、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培训及其他违规开展培训的机构,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从事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业务,并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对现有不符合设置要求、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应依法取消其培训资质。各地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检查。各地教育部门要统筹各方力量,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热心群众担任监督员,强化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
(十七)强化督查问责。各地要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列入对市、县(区)政府落实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发展优质均衡县(市、区)”“教育强县(市、区)”;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
附件: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福建省教育厅 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 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共福建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民政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应急管理厅 福建省消防救援总队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广播电视局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通信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9年7月29日
附件
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基本消防安全条件
一、校外培训机构场所的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所在建筑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不应设在地下或半地下、临时搭建的房屋、工业厂房、仓储建筑内。
二、面向儿童(14周岁以下)的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要求设在建筑的首层至三层,并采取符合规范要求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三、场所安全出口的数量(至少2个)、疏散宽度和疏散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房间应设两个疏散门;出口门应为向外开启的平开门;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
四、按国家技术规范要求安装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室内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按照国家规范不需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宜安装独立式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简易喷水灭火设施。
五、场所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灯,场所内每个楼层应设置不少于2个灭火器设置点,每个灭火器设置点配置至少2具4公斤以上ABC干粉或水基型灭火器。
六、疏散楼梯不得采用可燃材料,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
七、场所内各部位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采用易燃可燃夹芯材料彩钢板搭建建筑,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
八、楼梯间、外窗或阳台不得设置防盗窗或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并设置明显标志。
九、电源线路、插座及灯具的安装必须符合规范要求,电气线路敷设应当采用金属套管、封闭式金属线槽或PVC阻燃套管保护并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严格落实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电加热器具等电器设备。
十、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每日培训开始前和结束后进行一次防火巡查,每月组织一次防火检查。
十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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