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华光职业学院:
你校《关于修改章程备案的报告》(泉华院政〔202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我厅对你校章程修改备案稿进行审核,同意备案。请你校按规定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并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附件: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章程(修改备案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1年3月31日
附件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章程
(修改备案稿)
序言
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学校前身为泉州华光摄影技术学校(1992年9月)和泉州华光摄影艺术职业学院(2002年4月)。
学校立足泉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服务于区域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和其他产业的发展,建成应用型人才培养基地和面向行业企业的技术文化服务中心,成为泉州闽台合作交流的窗口,打造具有国际视野和本土情怀,显特色、开放型、高水平民办高职名校。
为促进学校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等国家有关法规条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为“泉州华光职业学院”,英文名称为QuanzhouHuaguangVocationalCollege。
第二条学校法定注册地为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洛阳大道489号。
第三条泉州华光职业学院是由泉州光华教育发展基金会创办的一所民办高等职业学院。学校为非营利性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努力适应经济建设、文化传承和社会发展需要。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校的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校以普通高等职业教育为主,积极开展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和自学考试等,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第二章学校的基本制度
第六条学校实行学院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法人代表由董事长担任。
第七条学校设立中国共产党泉州华光职业学院委员会。
第八条学校依法成立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九条学校实行依法治校,建立健全现代大学制度。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院(部)二级管理体制。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当予以调整。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党务公开和信息公开,接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章学校的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二条董事会为学校决策机构。董事会的成员按规定推选组成。董事会负责制定学校办学方针、规划学校的发展、筹措办学经费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法制定学校办学宗旨、办学规划,筹措办学经费,主持实施基本建设,确保有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校舍、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及教学实训基地;
(二)制定修改董事会章程,审核学校章程;
(三)聘任和解聘校长;
(四)审议批准学校学年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组织实施对校长的年度工作考核;
(五)根据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研究决定由招生办提交的招生计划和学费标准;
(六)审议批准学校学年财务收支预、决算报告,决定学院的收益分配;
(七)研究确定由校长办公会提交的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工资标准及生活福利待遇;
(八)研究确定由校长办公会提交的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分立、合并和迁移等事项;
(九)审议、批准学校重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协议;
(十)接受捐赠、资助;
(十一)决定校办产业事项;
(十二)决定学校的终止;
(十三)其它董事会认为应由其决定的事项。
第四章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学校设校长一名,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校长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等工作。校长对董事会负责。
校长行使以下主要职责: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执行董事会办学宗旨,致力改革开拓,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二)组织实施学校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教学研究,建立和健全学校业务档案、财务、资产、学籍、教学、安全等管理;
(三)全面负责学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包括人事、教学、科研、后勤、财务资产等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教育管理质量;
(四)根据董事会授权,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五)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命教学、行政、后勤、二级学院等管理部门负责人;
(六)依照编制标准聘任与解聘教职工,建立健全教师资格审定、考核制度;
(七)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对教职工和学生给予奖惩;
(八)拟定和实施学校学年总体发展规划、整体运行方案,定期布署、总结和报告工作。定期向董事会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工作;
(九)贯彻勤俭办学的原则,组织拟订和执行经费的预算方案,严格管理学校财务和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十)主持校长办公会,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十一)开展校际交流与协作,借鉴其他院校办学的经验,不断提高办学水平;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其他重要事项,行使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党员实际人数,设置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按照政治素质过硬、熟悉党建工作、懂教育管理、有奉献精神的要求,各级党组织均配备专职组织员。学校党委下设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监察室(履行纪委功能),负责执行组织、宣传、统战、纪检等职能,党务工作机构均配备相关人员,保障经费开支。
学校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不断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的体制机制,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等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党委参与学校决策的内容:
(一)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委会研究决定;
(二)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委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向、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委会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三)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委严把政治关。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宣传和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
(二)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及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管理考核制;
(三)引导和监督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的决议,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诚信办学,切实维护学校的和谐稳定,致力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深入开展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推进党的创新理论进教材、进课程、进学生头脑;
(五)引导和监督学校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
(六)支持学校改革发展,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政府职能部门反映学校的合理要求,帮助解决影响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
(七)全面加强学校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八)坚持党建带群建,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群团组织;
(九)设置监督执行机构,履行相关职责,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和督查校务公开工作。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咨询和评定等职权的机构。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专业领域专家带头人、校外专家学者和行业企业代表组成。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校科研学术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学校政策研究,咨询各类重要科研学术事宜;
(三)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四)审定学校科研学术评价标准以及科研学术道德规范;
(五)组织调查和仲裁学术争议,组织调查和仲裁科研学术不端行为;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是学校教师资格评审、聘任的机构。教师聘任委员会由学校领导、学术委员会负责人、人事、教学、科研等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
学校职称评聘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评审决定教师等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
(二)研究处理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学年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对相关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七)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应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五章教职员工
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员工总量和各类教职员工比例,合理设置各类教职员工的岗位。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对教职员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岗位要求的工作,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
(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按规定公平地获得国(境)内外访学、进修、学术交流合作等学习、培训的机会;
(四)公平地获得相应的工作机会和生活条件;
(五)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六)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依法提出申诉;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培训、社会服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学校保护教职工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员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章学生
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学校依法录取,并通过资格审核获得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平等地接受学校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勤工俭学、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国家助学贷款;
(四)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
(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校外学校文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
(二)珍视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友爱互助,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综合素质;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修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取得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必须的学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达到毕业条件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按照国家学籍管理规定,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肄业证书或者学习证明。
第二十九条学校保障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各种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等,具体办法由学校或学校授权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护学生正当的申辩、申诉权利,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申诉,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形式的资助项目,采取多种措施帮助学生完成学业。
第七章二级学院
第三十二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学院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二级学院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和奖惩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及重要事项安排。
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党支部负责本学院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推动本学院优良师风、班风和学风的形成,支持院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履行职责。
第三十五条院长是二级学院的行政负责人,由校长聘任或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培训、社会服务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校、本学院教职员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八章财务、资产及其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办学经费由举办者为主筹措。经费来源:
(一)举办者出资;
(二)学生缴纳的学费;
(三)政府财政项目资金补助;
(四)校办企业以及学校开展社会培训、科研课题等有偿服务的部分收入;
(五)社会集团和社会人士的捐赠;
(六)校企合作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学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保障财经工作规范有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
第三十八条学校所有收入,均用于教学活动,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平调。
第三十九条学校严格实行经费预、决算制度,强化预算执行控制,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四十条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执行国家和福建省教育收费政策。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认真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学校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学校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学校资产的使用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九章学校标识
第四十四条
(一)学校徽志:

(二)学校徽章:
教职工为

学生为

(三)学校校旗
(四)学校校歌:华光,我的家

(五)学校的校庆日:10月20日;
(六)学校校训:志于道、据于德、依于仁、游于艺;
(七)学校的网址是www.hgu.cn;
(八)学校的微信公众号:hgzyxy。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审定和董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执行。
第四十六条校长办公会可根据需要修改本章程,并经董事会审核通过。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章程修改经过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照本章程制定。若与本章程相抵触,以本章程为准。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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