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印发《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闽发改服价〔2021〕592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1-10-08 11:16

各设区市发改委、教育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对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净化教育生态、维护教育公平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将其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任务,摆在突出位置,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将降费减负目标落到实处。

  2022年1月10日前,各地将贯彻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发改委、教育厅和市场监管局。政策执行中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28日

  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27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学校教育主阵地作用,深化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坚决防止侵害群众利益行为,构建教育良好生态,有效缓解家长焦虑情绪,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坚持学生为本,回应社会关切,规范收费行为,科学制定收费标准,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切实减轻学生家长负担。

  2021年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明确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

  二、重点任务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1.立即启动定价程序。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和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收费,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政府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各地要立即启动定价程序,依法依规制定收费标准。对面向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的管理,参照执行。

  2.明确定价管理权限。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制定;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由省发改委会同省教育厅制定。

  (二)开展成本调查

  3.义务教育阶段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成本调查由省发改委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线下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成本调查由各设区市发改委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组织开展。对培训机构数量少于10个及以下的,应开展全面调查;超过10个的,应根据培训机构整体情况,制定抽样方案,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机构开展成本调查。同时,要摸清当地培训机构数量、规模类型、管理运营、定价模式、经营收入、收费标准、培训人次,以及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情况。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发改委下发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成本调查指导意见》和时间节点,从严从紧开展培训收费成本调查。鉴于时间紧、任务急,在开展成本调查过程中,各地教育部门应协同协力、共同参与,确保成本调查工作按时完成。

  (三)科学制定收费标准

  4.坚持公益属性。各地要坚持学科类校外培训公益属性,充分考虑其涉及重大民生的特点,有效减轻学生家庭教育支出负担。以平均培训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学生家庭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坚决遏制培训机构过度逐利行为,切实降低学生家长经济负担。各地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要明显低于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前培训机构实际收取的平均费用水平。

  5.明确学科类范围。义务教育阶段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包括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校外培训按照学科类进行管理;对涉及以上学科国家课程标准规定的学习内容进行的校外培训,均列入学科类进行管理。

  6.分类制定收费标准。区分线上和线下以及不同班型,分类制定标准课程时长的基准收费标准。班型统一为10人以下、10~35人、35人以上三种类型。标准课程时长,线上每课时为30分钟,线下每课时为45分钟,实际时长不一样的,按比例折算。基准收费标准完整的计量单位是“元/课时·人次”。

  7.规定上浮幅度。各地制定的浮动幅度,上浮不得超过10%,下浮不限。培训机构在政府制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但不得超过最高浮动幅度,下浮不限。

  8.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对收费政策开展评估,适时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完善。原则上,政策实施满半年时进行政策评估,待政策实施市场变化情况稳定后可根据需要适时调整。各地调整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要重新开展成本调查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领导

  9.各地发展改革、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制定详细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推进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工作。

  (二)加强收费行为监管

  10.各地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应推动培训机构全面使用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统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格履行合同义务,规范自身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提高或变相提高政府制定的培训收费标准,不得在培训费外另行收取任何(包括培训资料)其他费用。

  11.各地市场监管、教育、发展改革等部门,要依职责加强对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各方参与监督。依法严厉查处超过政府指导价收费,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虚增培训时长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虚假宣传,价格欺诈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行为。要公开曝光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例。

  (三)强化收费信息公开

  12.各地要督促培训机构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收费场所、线上应用程序、公开媒体等途径,将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培训时长、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信息提前向社会公开;将招生简章、收费标准、教师资质等资料,连同上一年度收入、成本、利润以及关联交易、政策执行等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分别报送当地教育、发展改革和市场监管部门。

  13.各地教育部门充分发挥全国中小学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作用,采取集中公示的方式,将全省或当地主要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类型、办学规模、收费标准等信息向社会公开;各地教育部门将加快制定学科类校外培训内容质量、培训进度、课时设置等标准规范,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宣传引导

  14.要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强化预期引导和宣传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并做好政策衔接。

  (五)抓好组织实施

  15.各地于2021年11月10日前完成成本调查工作,11月底前将成本调查结论、拟定基准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上报省发改委审核,12月底前出台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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