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本科高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省学位委员会对《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要结合实际,完善规章制度,细化程序标准,做好工作衔接,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22年6月21日
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审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学位授权审核管理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一)经教育部批准设置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原则上应在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申请及其招收本科生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申请。
(二)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学位办”)组织专家评审组采取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分别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予专业进行审核,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的为审核通过,否则为未通过。评审组成员应由省学位委员会委员、学士学位授权高等学校校领导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7-9人。
(三)省学位办对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其授予专业专家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四)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授权审核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同时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通过新增学士学位授权审核,方可获批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第七条
(一)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自主开展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的学士学位授权审核工作,并于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二)其他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新增本科专业,原则上应在本专业招收首批本科生的当年12月31日前,组织专家评审组采取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进行预评议,预评议通过的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
专家评审组应按照专业分别组织,评审组成员应由非本校的高级职称专家组成,须包含一定比例的申请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同行专家,每个专业评审组成员一般5-7人,获2/3(含)以上成员同意的为预评议通过,否则为不通过。
(三)省学位办组织专家组采取会议评审或进校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评议结果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分为“通过”和“未通过”。
(四)省学位办对新增授予专业专家组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省学位委员会批准后予以公布。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三章 学位授予管理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一)普通高等学校、本科层次职业学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主要是:审查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应在校内公开,并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查。
(二)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程序应与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相同。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应是本单位已获得学士学位授权并正在开展全日制本科生培养的专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会同学校教务部门提出学位课程基本要求,并共同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对通过测试的接受其学士学位申请。
(三)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成人高等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应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
第十四条
(一)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制定专门的实施办法,对开设条件、修读条件、课程要求及学位论文(或毕业设计)作出明确规定。
(二)辅修学士学位应与主修学士学位归属不同的本科专业大类,未取得主修学士学位的不授予辅修学士学位。
(三)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学位证书。
第十五条
(一)项目所依托的学科专业应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且分属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服务于国家、我省重大发展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人才培养需要,人才培养方案应充分体现出跨学科、复合型、创新性、高质量的要求。
(二)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审核程序包括:申请单位聘请专家进行论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党委常委会研究;省学位办公示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项目通过高考招收学生,本科毕业并达到学士学位要求的可授予双学士学位,双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所授两个学位应在证书中予以注明。
第十六条
(一)项目所依托的专业是联合培养单位都具有学士学位授权的专业,通过高考招收学生并予以说明。
(二)联合学士培养项目审核程序包括:合作高等学校根据校际合作签订合作办学协议书,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和实施方案等,合作高等学校双方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省学位办公示相关材料、报省学位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授予联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须符合双方高等学校共同制定的学位授予标准,学位证书由本科生招生入学时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颁发。全日制本科毕业生联合学士学位只发放一本学位证书,由学籍所在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在证书上注明联合培养双方学校。
第十七条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位证书,学士学位授予单位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士学位证书已注册的,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告无效。
第十八条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附件:1.福建省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审核标准
2.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标准
3.福建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报告提纲
4.福建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
5.福建省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简况表
6.福建省学士学位授权专业自主审核结果汇总表
7.福建省申请双学士学位复合型人才培养项目申请简况表
8.福建省申请联合学士学位培养项目申请简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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