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修订的批复
闽教法〔2022〕11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2-08-01 16:47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 : 

  你校送审的章程修订材料收悉。经审核,你校章程修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附件: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7月15日

附件 

  福州外语外贸学院章程(2022年核准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福州外语外贸学院(以下简称“学校”)的办学活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参照《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是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邮编是350202。 

  第三条  学校是由教育部审批设立的民办学校,2004年,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建立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2011年,教育部批准同意在福州外语外贸职业技术学院的基础上建立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学校是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主要从事教育活动的社会服务机构,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第四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以培养外向型、创新型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立足福州、面向福建,辐射全国及东南亚,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一带一路”战略。 

  第六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是教育部,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学校的法人住所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学校的办学地址是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首占镇育环路28号。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八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福州英特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学校总资产为16.04亿元,净资产为5.83亿元,固定资产为12.11亿元,举办者出资50873.60万元。 

  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权利包括: 

  (一)了解学校的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学校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和监事;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要求进入或派代表进入董事会,并依据章程规定的权限行使相应的决策权、管理权; 

  (四)有权查阅学校董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有权向董事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学校举办者义务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第十二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高等学历教育、科学研究、职业培训。 

  第三章  党建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福州外语外贸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发挥党组织实施重大决策、履行监督责任、提高办学质量、把握办学方向的政治核心作用。牢牢把握意识形态工作主动权,在保证政治方向、凝聚师生员工、推动学校发展、引领校园文化,维护安定稳定、参与人事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五条  学校设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产生。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落实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员校长一般应兼任党组织副书记,党员副校长一般应进入学校党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学校党组织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符合条件的专职副书记也可进入董事会。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党组织要参与讨论研究,重点从坚持党的领导、把牢正确办学方同、严把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等方面提出明确意见,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教育教学重要事项,党组织要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党组织与学校董事会、监事会目常沟通协商及党组织与行政管理层联席会议等制度,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二十条  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设立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党内纪律检查监督。 

  第二十二条  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教师工作部(与教师发展中心合署办公)、学生工作部(与学生发展中心合署办公)、校工会、校团委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多种组织,明确运行机制,依法保障其活动条件,积极支持其工作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开展民主监督,保障教职工与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是董事会,成员有7-9人,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党组织负责人等组成。董事会中的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提名,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党组织代表由学校党组织推荐。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时,应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开展换届工作。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长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成员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良好,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五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或管理经验。成员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董事长依法履行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会议至少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有效。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成员联名提议时。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通知全体成员、监事会成员或监事。董事会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实行一人一票,并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做出。 

  下列事项属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形成书面决议,由与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实行董事会会议材料存档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校长由董事会提名、聘任,接受董事会领导,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 

  (二)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品德高尚,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个人信用状况良好;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依法履行职责; 

  (四)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办学业绩良好; 

  (五)具有高等教育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十四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校长担任,依法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立监事会,成员在3人以上,并推选1名监事长。监事会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应当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 

  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成员的变更及换届由相关各方按本条规定推选产生。 

  学校董事会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的办学活动是否符合党的教育方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 

  (二)监督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履职情况,当董事会和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三)检查学校财务。 

  (四)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或监事可以根据监督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需经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会成员同意,方可通过。监事会决议应由监事会成员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构建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学校设立教学工作委员会。研究和决定学校教学管理工作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批准的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委员会主席由校长担任,委员由教学发展中心会同有关单位提名,学校审批,报省学位办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查通过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二)作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 

  (四)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学校应建立安全工作委员会,加强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保障学校财产、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学校依法建立并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第四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规定和实际需要,自主聘任教职工。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学校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视其情节、性质与程度,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可以聘请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专家参加。学校制定学生申诉的具体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提供必要条件,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抽逃。 

  第四十六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学费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人或者董事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和市场需求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考虑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报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和收、退费办法。收取的各项费用按规定向社会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  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五十条  学校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因董事会决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六)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学校自行终止的,由学校组织清算;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清算期间,学校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五十七条  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完成清算工作后,向审批机关缴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至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注销手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董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第六十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董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学校章程的修订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主管机关核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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