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的请示》(厦海职院〔2023〕6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福建省公办高校章程修订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附件: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2023年核准稿)
福建省教育厅
2023年2月17日
附件
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3年核准稿)
一、将序言第一段的“ 2011年被确认为福建省示范性高职院校建设单位。”修改为“2021年获批为‘福建省高水平职业院校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立项建设单位。”
二、将序言第二段修改为“学校牢记陈嘉庚先生‘开拓海洋、挽回海权、培育专才’的建校初心,坚持服务海洋、服务地方的办学定位,秉承 ‘诚毅’校训,坚持依托海洋、立足厦门、服务福建、融合两岸、面向全国、辐射‘一带一路’‘金砖+’等国家地区,努力建设成为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具有鲜明海洋特色的高水平本科层次职业技术大学。”
三、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
四、将第二条“学校的英文名称是XIAMEN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网址:http://www.xmoc.cn。”分别修改为“英文名称为Xiamen Ocean Vocational College”,“网址:http://www.xmoc.edu.cn。”
五、将第三条改为第六条。
六、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修改为:“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学校遵循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坚持立德树人、德技并修,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向市场、促进就业,注重实践、强化能力,坚持面向人人、因材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创业素养、创造能力,既掌握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又具备行业企业和产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和实践能力,能够有效服务国家海洋强国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层次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
八、增加一章,作为第二章:“举办者”。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七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指导学校的改革发展,规范学校的办学行为;任免学校负责人,推动学校负责人选拔与产生机制改革;考核、评估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调整配置给学校的教育资源;对学校不当行使办学自主权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处罚等。”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学校举办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提供必备的办学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等。”
十一、删去第七条、第八条。
十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各项工作。”
十三、将第十条修改为:“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经教育主管部门核定后确定办学规模。”
十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紧密对接海洋产业发展的需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以海洋专业为主要办学特色,建立理、工、农、经、管等专业协调发展的多专业结构,根据高等职业教育的培养目标和社会需求,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依法设置和调整专业。”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学校积极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办学模式,建立健全企业深度参与校企合作育人、技术协同创新的体制机制,推动企业需求更好融入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全过程,形成校企融合发展格局。”
十六、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港澳台侨及留学生教育。”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分要求;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十八、删去第十五条。
十九、将“第三章组织与结构”修改为 “第四章管理体制”。
二十、删去第十六条。
二十一、将第十七条修改为:“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的内部治理架构,坚持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治理体系。”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学校党委由全校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党员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日常工作,党委委员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二十三、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推进党建工作与学校各项改革发展融合互促、协同共进,支持院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教材建设和管理、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引导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强化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把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作为重要的基础工作,始终将党的领导贯穿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
(九)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十)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二十四、将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中国共产党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二十五、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一条,将“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修改为“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二十六、将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规范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修改为“规范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决策程序。”
二十七、将第二十二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修改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主要对党的建设、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和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经党委书记确定。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党委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由主持人邀请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由主持人酌情邀请师生代表列席。”
二十八、将第二十三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修改为:
“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院长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分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经院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院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视议题情况可受院长邀请参加会议。”
二十九、将第二十四条分为两条,作为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修改为:
“第二十七条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八条 党委会议和院长办公会议建立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三十、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将“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学校教代会3年至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修改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有关规定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三十一、将第二十六条分为三条,作为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修改为: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其依章程建立,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统筹行使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等职权。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重要学术机构的设置以及其他学术发展的重大措施。
(二)审议科研成果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审议并推选各类重要学术成果、学术奖励或荣誉的专业技术人才人选。
(四)审议教职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设置与考核等的学术条件。
(五)审议学校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与学术道德规范。
(六)为学校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总体安排、分配及使用,以及重大学术活动计划和重要对外学术交流合作计划等提供决策咨询与建议。
(七)审议、评定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学校认为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三十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二级学院设置或者按照专业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对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和监督,研究和决定教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推动学校教学改革、建设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规划、教学改革措施及教学管理重要规章制度。
(二)监督教学制度及教学任务的执行情况,对提高教学质量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指导专业建设工作,审议专业设置和建设规划。
(四)审议人才培养方案及人才培养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五)指导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审议实训室、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
(六)指导学校教材建设工作,审议教材建设和选用管理。
(七)审定学校教学奖评定标准办法,接受学校委托评审各类教学奖项。
(八)处理学校认为其他需要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三十三、增加一章,作为第五章:“二级学院” 。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二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二级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二级学院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社会服务和对外交流合作等工作。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指导和监督二级学院开展工作。”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二级学院党总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二级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学校的决定在本院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二级学院院长是二级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交流合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三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二级学院坚持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根据党政工作分工,通过党总支委员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重要事项,分别依照《二级学院党总支委员会会议议事规则》《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开展工作。”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各二级学院教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是教职员工参与二级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其章程行使权利。”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各二级学院依照专业建设实际划分教研室,负责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等任务。”
四十一、增加一章,作为第六章:“民主管理与监督”。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一条:“学校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召开教代会。学校教代会依照《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工作。”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依照《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工作。”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学校理事会是学校的咨询、协商、议事与监督机构,负责为学校规划重大发展战略、决策重大办学事项提供咨询,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等事项。”
四十五、将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合并,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学校为群众组织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四十六、删去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六条。
四十七、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将“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修改为 “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岗位聘用制度。”
四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教师在学校办学中的主体地位。”
四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条:“学校建立教职员工发展制度,构建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职工结合学校要求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为教职员工提供事业发展的平台。”
五十、将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国守法,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二)立德树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六)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一、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五十三条,将“培育高素质高端技能型人才。”修改为 “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
五十二、删去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五十三、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一条。
五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四条:“学校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期间,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五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学生是学校的办学主体之一,支持并鼓励学生参与学校管理。”
五十六、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十七、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八、删去第四十九条。
五十九、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六十条,修改为:“学校采取多种措施保证学生健康成长,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咨询与教育、危机干预、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等服务,对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六十、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开展创新实践活动,鼓励学生参与教师的科研、企业的技术研发工作等。”
六十一、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六十二、新增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学校招收‘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对留学生进行教育管理。”
六十三、删去第五十三条。
六十四、将第五十五条分为两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第六十
七条,修改为: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推广经费及其他各类奖学、助学资金,增加办学资源。”
六十五、将第五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建设节约型校园”。
六十六、将第五十七条改为第六十九条,修改为:“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制度。学校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完善监督机制,规范经济行为,保证资金运行安全。学校依法依规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十七、将第六十条改为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学校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涉及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十八、将第七章改为第十章,修改为: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标和徽章。
(一)徽标:圆形徽标,外环以船舵为基本图形,意为航海,寓意学校以海立校,内环以书的外形为主导,运用艺术化的手法加以渐变成‘帆船’,以‘海浪’衬托,突出学校的办学特色(海洋);书本寓意学校为教书育人单位,通过书角汇成一个圆,寓意学校秉承‘诚毅’校训,团结向上的精神;‘帆船’乘风破浪寓意学校开拓进取、与时俱进、奋勇向前,学校学子努力学习和奋斗拼搏精神;1920表示学校创办于1920年。外圈上下方配以‘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中英文校名。
(二)徽章:为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徽、校名的长方形证章及题有校徽的圆形证章。”
六十九、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七十五条,修改为:“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徽标和校名。”
七十、将六十三条改为第七十六条,修改为:“学校校歌:《集美学校校歌》。”
七十一、删去第六十五条。
七十二、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七十九条,将“校长办公会议审议”修改为 “院长办公会议审议”。
七十三、第六十八条改为第八十条,将“章程修改,应由校长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要求并说明修改理由”修改为“章程修改,由学校党委或院长提议”。
七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和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此外,对条文序号以及标点符号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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