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教育局、人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党群工作部,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学校:
为贯彻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更好发挥职称评价在教师队伍建设中的导向作用,促进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素质和水平提升,省教育厅、人社厅研究制定《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2月29日
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广大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一步加强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提高“双师”素质,造就一支师德高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的中等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在全省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技工院校)、教研机构及干部培训学校等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等级和名称: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初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讲师、高级讲师、讲师、助理讲师。
(二)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其中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助理级和员级。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履行教学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五条 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具备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且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合格。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晋升高级职称的,应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非教师系列职称;或具有相应的能力水平。
第七条 学历(学位)、资历要求
(一)正高级职称
1.正高级讲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2.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可放宽至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副高级职称满5年。
(二)副高级职称
1.高级讲师:具有博士学位后,聘任中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5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聘任中级职称满7年。
(三)中级职称
1.讲师: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后,聘任助理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聘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
2.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助理级职称满3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助理级职称满4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聘任助理级职称满5年。
(四)初级职称
1.助理讲师:具有硕士学位;或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任教满1年。
2.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聘任员级职称满1年;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聘任员级职称满2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聘任员级职称满3年。
3.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大学专科学历,任教满1年;或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满2年。
第八条 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单位)规定的班主任工作量,其中晋升正、副高级职称均应承担班主任工作3年,晋升中级职称应承担班主任工作2年。
第九条 有效评审年度内,应满足以下教育教学工作量:
(一)完成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量,且平均每学年400课时以上。其中“双肩挑”人员,正校级领导130课时以上、副校级领导200课时以上、中层干部260课时以上;专职教师中兼任行政工作或党务工作人员300课时以上。企业实践每周计教学工作量8课时,每学年最多不得超80课时。
(二)干校系统教师教学工作量平均每学年160课时以上。
(三)教研员和专职生管教师工作量按工作日计算(一天为一个工作日),教研员每年210个工作日以上,专职生管教师每年190个工作日以上。
第十条 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服从学校(单位)工作安排。有效评审年度内年度考核均须合格以上,其中晋升正高级职称或破格晋升的,年度考核至少1次优秀。
第十一条 企业实践任务
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以多种形式参与相关专业的企业实践,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个月(任职年限不足五年的,年均不少于1个月),并撰写实践报告;文化课教师、教研员结合学校所开设专业或所教研专业(学科)到企业、生产一线进行考察、开展调研,近五年累计不少于6周(任职年限不足五年的,年均不少于1周),并撰写调研报告。
第十二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所从事的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正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育工作业绩突出。
(二)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方法,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在本教学领域享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文化课教师独立主讲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独立主讲2门专业课程。
实习指导教师为主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近五年(不足五年的按实际年限计算,下同)平均每学年2次带领学生参加企业实习。
(四)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1次为优秀。
(五)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开设4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1次省级以上);教研员开设5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3次省级以上)。
实习指导教师开设3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1次省级以上)。
(六)独立指导培养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省级以上教科研成果。
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专业技能方面取得明显进步,至少1名被指导教师获省级以上技能竞赛成果。
第十四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强,掌握教学改革和发展的最新动态,形成具有特色的教学思想,在课程、教学和评价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应用于实践。具备下列A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以上,或同时具备A类条件的一项和B类条件的三项(至少二项为不同条目)以上,其中实习指导教师应至少具有一项技能竞赛类条件。
A类条件:
(一)正高级讲师
1.发表3篇论文(其中1篇核心期刊论文)。教研员发表4篇论文(其中2篇核心期刊论文,教育管理论文不超过1篇)。
2.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其他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中1项,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第1)中1项。
3.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4.作为主编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其中获教材建设奖国家级二等奖的可认定至副主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可认定至所有参编人员;或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研员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
5.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本人参赛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
6.主持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1.获1项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以上(不限排名),或其他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中1项,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3)、一等奖(排名前2)中1项。
2.完成1项国家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3.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其中获教材建设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的可认定至所有参编人员。
4.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国家级一等奖或国家级一类竞赛前10名。
5.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二等奖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一等奖),或1项国家级一类竞赛前5名。
6.主持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
B类条件:
1.获1项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8),或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排名前5)、一等奖(排名前3)、二等奖(排名第1,实习指导教师排名前2)中1项。
2.完成1项国家级(排名前5)或主持完成1项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教研员完成2项。
3.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文化课教师、文化课教研员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作为主编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实习指导教师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4.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一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一类竞赛前5名。
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
5.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一类竞赛前10名,或国家级二类竞赛前8名,或省级一类竞赛前3名。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国家级三等奖以上(其中至少1项为二等奖以上),或1项国家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1项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8名。
6.正式出版高水平专著1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实习指导教师8万字以上)。
7.参与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排名前3)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并通过省级以上验收。
8.参与制定(修订)1项国家级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考试大纲、竞赛规程,或国家级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正式印发。
9.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或1部行业标准(排名前3),并颁布实施。
10.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第十五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方面具有突出实践能力,并取得显著成效,完成企业实践任务,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正高级讲师
1.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须经人社部门认定,下同),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较强行业企业培训能力,至少承担2次具有较高水平的培训任务。
3.文化课教师带学生3次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或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3次县(市、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艺术类评选或裁判活动,其中至少1次为设区市级以上。文化课教研员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撰写1篇高质量的学科建设报告。
(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副高级职称
第十六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和职业习惯,着力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二)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教学经验较丰富,教学效果良好,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和可供借鉴的教学经验。
(三)文化课教师独立主讲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独立主讲2门专业课程。
实习指导教师承担2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近五年平均每学年2次带领学生参加企业实习。
(四)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良好。
(五)文化课教师、专业课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开设3次县(市、区)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其中至少1次为设区市级以上),教研员开设5次设区市级以上公开课或专题讲座。
(六)独立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教育教学、教研教改、专业技能等方面取得教科研成果。
实习指导教师独立指导培养2名以上青年教师在专业技能方面取得技能竞赛成果。
第十七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教科研能力,积极参与课程改革、专业教学等方面研究,在教育科研中取得一定成绩。具备下列A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以上,或同时具备A类条件的一项和B类条件的二项(指不同条目)以上,其中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具有一项技能竞赛类条件。
A类条件:
1.发表2篇论文,同时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教研员发表3篇论文(其中教育管理论文不超过1篇),同时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排名前3)。
2.获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特等奖以上(排名前8)、一等奖(排名前5)、二等奖(排名前3)中1项。
3.完成1项省级(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1项设区市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
4.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国家级规划(统编)教材,或作为副主编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5.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以上竞赛前8名。
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省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竞赛前5名。
6.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省级二等奖或1项省级一等奖以上,或1项国家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1项省级一类竞赛前8名。
7.参与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排名前3),并通过国家级教育行政部门验收,或主持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并通过省级验收。
8.获1件国家授权发明专利。
B类条件:
1.发表2篇论文(其中1篇可为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文章)。
教研员发表3篇论文。实习指导教师发表1篇论文(可为设区市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文章)。
2.获教学(科研)成果奖省级一等奖以上(排名前8)、二等奖(排名前5)中1项。
3.完成1项设区市级以上(排名前3)或主持完成1项县(市、区)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
4.参编并正式出版1部省级规划教材。
5.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三等奖以上,或省级二类以上竞赛前10名。
实习指导教师本人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技能竞赛)设区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竞赛前8名。
6.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二等奖以上,或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省级二类竞赛前8名。
实习指导教师指导学生获2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二等奖以上或1项设区市级一等奖以上,或1项省级一类以上竞赛前10名,或1项省级二类竞赛前5名。
7.参与1项教师教学团队建设或精品课程建设(排名前3)并通过省级验收,或参与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排名前3)并通过省级验收,或主持完成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并通过设区市级以上验收。
8.参与制定(修订)1项省级专业教学标准、课程标准、实训基地建设标准、指导性人才培养方案、考试大纲,或省级职业教育相关规划、政策、标准,并正式印发。
9.参与制定(修订)1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1部行业标准(排名前10),并颁布实施。
10.获2项实用新型专利。
第十八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一)高级讲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具有一定行业企业培训能力,至少承担2次培训任务。
3.文化课教师带学生2次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或体育、艺术类教师本人参加2次县(市、区)级以上行政部门主办的体育、艺术类评选或裁判活动。文化课教研员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撰写1篇较高质量的学科建设报告。
(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实习实训教学方面取得较好成效,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高级)证书。
第五章 中级职称
第十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学科)教学实训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培养学生职业素养。
(二)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积累了一定的教学经验。
(三)独立主讲1门课程。实习指导教师承担1门课程的实习实训教学工作,近五年平均每学年2次带领学生参加企业实习。
(四)有效评审年度内,教学质量评价均在合格以上。
(五)开设1次校级以上公开课,教学效果良好。
第二十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具有一定教育教学研究能力,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主动进行教学反思和总结,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发表1篇论文,或撰写1篇论文被县(市、区)级以上教育教学论文汇编收录。教研员发表1篇论文。
2.参与完成1项县(市、区)级以上(排名前3)教育教学研究项目。
3.参与完成1项职业教育改革建设项目并通过县(市、区)级以上验收。
4.本人或指导学生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设区市级以上奖项。
第二十一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一)讲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2.文化课教师至少1次带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或社会实践。文化课教研员根据行业发展需求,撰写1篇一定质量的学科建设报告。
(二)一级实习指导教师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具有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称,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
第六章 初级职称
第二十二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一)积极履行全员育人职责,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实训环节,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帮助学生进步。
(二)具有所教专业必备的专业知识,能够掌握所教专业的课程标准、教材,能根据教学计划编制实习指导方案,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开展实训工作。
(三)虚心求教,备课认真,课程教学目标明确,课程设计合理,胜任教学工作。
第二十三条 教科研工作要求
积极参加校本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主动进行教学反思,撰写1篇教学教研总结(2000字以上)。
第二十四条 专业实践工作要求
完成企业实践任务,同时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高级);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本工种或相近工种的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中级)。
第七章 破格晋升条件
第二十五条 职称评审一般遵循逐级晋升原则。除学历(学位)、资历不足外,教学科研等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业绩成果特别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级职称。
具备规定资历但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的,或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但不具备规定资历(须在低一级职务聘满3年,其中博士申报副高级职称须在中级职称聘满1年)的,须具备以下1项条件;不具备规定学历(学位)且不具备规定资历的,须具备以下2项条件(可为同一条目)。
(一)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
1.获1项教学(科研)成果奖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3)。
2.获1项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比赛或班主任能力比赛)国家级一等奖。
(二)破格申报副高级职称
具备正高级职称教科研业绩成果A类条件的一项。
第二十六条 获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或担任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或本人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或作为中国技术指导专家组成员指导学生获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七条 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2年内,科研创新成果突出的,经原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或创新实践基地推荐,可以直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二十八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业绩成果突出的海外留学回国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业绩条件超过相应职称层级正常晋升及破格晋升条件,可不受来闽工作时间、出国前职称和任职时间的限制,根据其品德、能力和业绩成果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第二十九条 建立重点人才绿色通道,对在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中取得特别突出成效,在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的高层次人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二等奖(排名前3)、中国发明专利金奖(发明人排名前2)、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千万工程”国家级人选的,可按规定渠道直接申报认定正高级职称。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取得博士学位的,可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考核确认中级职称。初级职称(含助理级和员级)必须通过职称评审方式取得,今后不再进行考核确认。
第三十一条 稳步推进“放管服”改革,在分级管理原则下,按照人事隶属关系,省人社厅、教育厅负责评审省属中职学校(含干部培训学校)的职称,设区市负责所辖地区中职学校的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选择从条件成熟的专业入手,妥善实施,稳步推进。暂不具备评审条件或条件尚不成熟的专业,可报请省人社厅、教育厅同意后委托评审。
各设区市人社、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吸纳行业内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大影响力、本领域较高专业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科学合规组建中职教师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库并报省人社厅批准,定期开展政策培训,实行动态管理。
各设区市对副高级职称申报材料初审后,报省人社厅预审,并按规定提交开评报告。省人社厅、教育厅要加强监管,优化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第三十二条 晋升正高级职称须参加省级组织的面试答辩,晋升副高级、中级职称须按分级管理原则参加省级或设区市组织的业务考核。
第三十三条 教研员指在教研机构(不含技工教育研究机构)中专职从事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 文化课包括思想政治、语文、历史、数学、外语、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艺术,物理、化学等。同时承担文化课教学和专业课教学的,应按专业课教师的要求申报职称。
第三十五条 规划(统编)教材指由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或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的教材。所有认定的参编人员(含主编、副主编)均应为相关专业(学科)且本人撰写部分均不少于5万字。
第三十六条 行业企业培训指主管部门对相关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的通识类、专业技术类培训。
第三十七条 所学专业与申报评审专业(学科)不符的,须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相应学科4-6门本科主要课程进修,并取得结业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
第三十八条 学校学生科长、德育主任、团委书记、专职生管教师可选择申报思想政治学科职称或任教专业(学科)教师职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团委书记、年段长、教研组长、专职生管教师,工作年限视同班主任工作年限。专职党务工作人员比照学校同级行政管理人员落实相关教育教学要求。
承担学生心理辅导(咨询)的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所在单位未设置班主任岗位的人员,班主任工作可不作要求。
第四十条 发表论文指在具有CN刊号的教育类、学科类期刊(以《中国图书馆分类法》为准)上发表且与申报专业相关的学术文章(不含书评、广告类等非学术文章),限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报纸、电子期刊以及增刊、专刊、专辑、副刊、特刊、一号多刊等不予采用。
第四十一条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所列刊物。核心期刊论文指论文发表时所在期刊为核心期刊或从论文发表的时点向前追溯2年为核心期刊。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视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1篇。
第四十二条 专著指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撰写并正式出版的具有CIP数据核字号的教育教学类或学术类著作,应具有特定的研究对象,概念准确,反映研究对象规律,并构成一定体系,属作者创造性思维的著作。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教材、工具书、习题集、教辅资料不予采用。
第四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认定成果的单位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教育教学研究机构(含教科所、职教中心、电教馆等)、科研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 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须为本专业相关并通过结题验收的主课题,不含各类子课题。教研员及校级领导完成的教育管理类项目可视同上述项目。
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国家级行业协会或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教育教学类、学术类等国家级学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可视同省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福建省省级行业协会或省级学会立项的相关专业课题可视同设区市级教育教学研究类项目。
第四十五条 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教育教学研究机构牵头组织的职业院校技能赛事,包括技能竞赛、教学能力比赛、班主任能力比赛等。
一类竞赛指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或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共同组织实施的跨行业(系统)、跨地区的技能竞赛。二类竞赛指省级以上有关行业部门或行业系统牵头组织举办的技能竞赛。各年度技能竞赛分类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技能竞赛通知文件为准。
竞赛项目专业应与申报专业一致或相近。
第四十六条 研究课、示范课和观摩研讨课参照公开课界定。在省、设区市、县(市、区)级公开教学竞赛二等奖以上或班主任能力比赛二等奖以上获奖1项,或在省、设区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举办的教育教学培训班上授课(培训班学员除外)1次,可视同相应级别的公开课1次。
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省属中职学校联合举办的教学教研、技能竞赛活动视同设区市级教学教研、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评价指学校通过学生、同行、督导评教等方式,对任课教师每学年教学质量进行的综合性评价;按学期考核的,学校须根据教师学期考核情况,综合形成年度教学质量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
第四十八条 “主持”均指排名第一;专利须为第一发明人,且与申报专业相关;改革建设项目负责人主持的年限不少于1年。
第四十九条 团队合作完成的竞赛,获奖教师认定全体参赛教师;团队合作指导的竞赛,获奖指导教师仅认定前2名。
第五十条 任职年限从聘任之日起算,除本文特别说明的情况外,所列的基本条件和教育教学、教科研业绩成果等职称申报条件均指任现职以来本人所取得的。
职称申报任职资格截止时间后取得的合规业绩成果,在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可列入“任现职以来”的成果使用。
第五十一条 有效评审年度指自申报年度向前推算,扣除不得申报年度,符合申报高一级职称最低任职年限的年度。
第五十二条 高层级的学历、业绩成果条件适用于低层级人员晋升时使用。同一业绩成果就高使用,不重复计算。
第五十三条 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之间不再进行转评,符合晋升条件的,可连转带升,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五十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新旧岗位所对应职称不属于同一系列的,应当进行转评。转评人员须在现教学岗位受聘本专业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新岗位工作业绩,方可转评同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转评人员通过评审的次年可申报高一级职称,且需提交任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以来的业绩成果,任职年限可按转评前后实际受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工作的年限累计计算。
未经转评人员,不得跨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
第五十五条 参加评审未获通过的人员,下一次申报应补充新的教育教学或教科研业绩成果。
第五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学位)、资历、教科研业绩成果等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将基本情况(含《简明表》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等)在本单位网站或公告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五十七条 端正学术风气,建立健全诚信申报制度。论文、专著、研究课题、调研报告等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凡有违反的,取消当年度参评资格。
第五十八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报: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人员、试用期内人员。
2.出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规定情形之一,思想政治表现不合格或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学术道德规范,在影响期内的。
3.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不定等次(不含考核确认人员)的,当年度不得申报。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当年度及下一年度均不得申报。
4.受到刑事处罚或刑事处罚期间,或正在立案审查,或党纪、政纪或政务处分未满处分期,或失信被执行人未解除的。
5.其他不得申报的情形。
第五十九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申报资格的,撤销申报资格;已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委会组建单位撤销职称。出现以上情形的,2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3年。
第六十条 本文中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
第六十一条 本文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福建省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闽教人〔2014〕81号)同时并行至2024年12月31日后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