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章程修正案核准的请示》(厦华天〔2024〕89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4年12月4日
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4年核准稿)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学校’)实际办学情况,制定本章程。”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学校是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国家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具有独立颁发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三、将第三条修改为:“学校的中文名称为: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校的英文名称为:Xiamen Huatian International Vocational College。学校地址为:厦门市翔安区洪钟大道5088-5200号。”
四、将第四条与原第九条合并,内容修改为第九条:“学校由厦门辉毅投资有限公司和泉州东亚商贸有限公司合作举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办学属性为非营利性。”
五、将第五条改为第四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办学方向: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六、将第六条改为第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办学宗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秉承‘至诚至善,唯真唯美’的校训;‘严谨、创新、敬业、爱生’的教风;‘克己自律,发奋图强’的学风。”
七、将第七条改为第六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办学目标:立足厦门,服务全省,助力两岸融合,把学校建设成为具有鲜明办学特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民办高职院校。”
八、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内容修改为:“学校办学特色:坚持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结合、基本技能培训与专业技能培训结合、产学合作教育和国际合作交流的办学特色。”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机关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
十、将第二章标题修改为“举办者、学校性质和资金来源。”
十一、将第十条修改为:
“学校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财务会计报告;
(四)选派代表参加学校理事会,履行理事会职权。”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
“学校举办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保证学校必要而稳定的办学经费,保证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三)依法保障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或者私分学校财产。”
十三、将第十一条修改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办学条件情况,依法依规确定办学规模。”
十四、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三条:“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根据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市场发展的实际需求,学校提出规划和建议,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审批机关备案。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置、开办相关专业。”
十五、将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合并,改为第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学校的业务范围:
(一)实施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二)开展教育教学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和社会服务;
(三)组织继续教育和职业技能鉴定与培训;
(四)与境外高校或机构开展教育交流与合作;
(五)与国外高校合作开展汉语言和中华文化教学活动;
(六)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业务活动等。”
十六、将第五章标题修改为“组织管理制度”。
十七、将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合并,改为第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设理事会,理事会成员应当有5人以上的单数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理事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十八、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行使包括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增补、罢免理事;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六)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内容修改为: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二十、将第十六条改为第十八条,内容修改为: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
理事长应当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二十三、将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合并改为第二十一条,内容修改为: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十六、将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六条合并改为第二十四条,内容修改为:
“学校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订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或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学校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二十七、删去第二十五条。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学校设立监事会,由3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二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监事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三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学校财务;
(二)对学校理事、校长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学校理事、校长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监事的工作职权;
(五)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八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三十二、增加第六章“教育教学”。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负责学术事务的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能。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开展工作。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专业设置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学校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实际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召开。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三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学校设立教学督导机构,监督指导教学工作及人才培养质量。”
三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学校全面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安全工作和宣传教育纳入学校总体规划,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机构,制定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预防和处置机制。”
三十六、将第七章标题修改为“教职工和学生权益”。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学校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八、将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合并改为第三十三条,内容修改为:“学校依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四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四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四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四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
“教职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有关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进修及培训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和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职务聘用、福利待遇等事项表达意见和对所受处分、处理进行申辩及申诉;
(八)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
“教职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名誉和利益;
(二)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个人修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聘约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义务;
(四)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积极提高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水平;
(五)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习证明;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十六、将第八章标题修改为“法定代表人”。
四十七、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或校长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学校签署有关文件,任期三年,由理事会委派产生,到期可以连任。”
四十八、增加第九章“党的建设”。
四十九、增加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内容分别为:
“第四十二条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厦门华天涉外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厦门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十四条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
第四十五条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管理、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四十七条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
第四十八条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四十九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五十条健全党的工作部门,学校党委设立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教师工作部、学生工作部、保卫部等部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五十、将第九章标题修改为第十章“资产与财务管理”。
五十一、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
“学校依法编制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依法进行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五十二、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五十二条,修改为:“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
五十三、将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不得抽逃、挪用办学经费或私分学校财产,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五十四、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修改为:“学校落实《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建立办学成本核算制度,基于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收费标准调整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接受社会和管理部门的监督。”
五十五、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内容修改为:“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并从经审计的年度非限定性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发展。”
五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建立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的支出范围和绩效目标安排支出,当年度财政资金在文件要求时限内使用完,未使用部分按规定及时上缴,财政资金按项目单独设置明细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五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七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理定价、规范决策,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五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八条:“学校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均使用学校报备主管部门的对公账户,其中财政资金、学杂费收入需使用报厦门市教育局备案的监管账户。”
五十九、增加第十一章“章程的修改”。
六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自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十一、将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分别对应调整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将条款中“华天学院”或“学院”修改为“学校”,具体内容修改为:
“第六十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一条学校理事会通过决议终止办学的,学校终止办学。
第六十二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三条民办学校终止的,应当交回办学许可证,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应当提前6个月发布拟终止公告,依法依章程制定终止方案。
民办学校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办学许可证到期后自然废止,由审批机关予以公告。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后,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对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六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六十三、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内容修改为:
“民办学校终止时,对学校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
六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况,学校可以修订章程:
(一)学校党组织认为必要;
(二)学校理事长认为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联名提议;
(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监事会认为必要;
(四)法律、行政法规进行重大调整,需要修订章程。”
六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
“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章程修订属于学校办学重大事项,应按理事会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决定”。
六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六十九条,内容修改为:
“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理事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执行。
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冲突。”
六十七、将第四十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内容修改为:“修订后的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学校应主动将核准后的章程在学校门户网站显著位置向本校和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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