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同意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
闽教法〔2025〕3号
来源: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处 时间:2025-03-19 16:45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你校《关于申请核准<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订)的请示》(福软〔2024〕33号)收悉。经审核,该章程修正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规定,现予核准。

  请你校重新印发新修订的章程,向本校和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电子文本和正式文本(一式两份)报我厅备案。

  福建省教育厅

  2025年3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州软件职业技术学院章程修正案

(2025年核准稿)

  一、第一条新增“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

  二、第七条新增“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廉政文化和诚信自律建设”。

  三、第九条新增“党建领导机关是福州市委教育工委”。

  四、将原章程第八条修改为第十条,内容修改为“学校的审批机关是:福建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单位是:福建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福建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福州市委教育工委。学校接受审批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学校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六、将第七十三条中的“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调整至第十二条。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学校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与权:举办者有权依据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包括但不限于学校的发展方向、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等。

  (二)监督权:举办者有权对学校的日常运营进行监督,确保其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正确运作。

  (三)知情权:举办者有权获取学校的财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及其他重要信息,了解学校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情况。

  (四)人事推荐权:举办者有推荐理事和监事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四条“学校开办资金:3300万元;出资者: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金额:3300万元。

  以上开办资金属于出资者的合法财产并自愿全部捐赠给本校,不保留和享有任何财产权利,该财产不存在任何第三人的其他权益,出资者对以上捐赠资金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出资者(举办者)不得将开办资金及相关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方。出资者(举办者)进行转让的,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含合同效力)”。

  九、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内容修改为:“福建天晴在线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网龙网龙公司”,并删除“形成以数字产业化为特色,产业数字化协调发展的专业结构”。

  十、第十七条,将“第十一条学校以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充分利用条件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学校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修改“学校以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为主,同时充分利用条件积极开展学历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学校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基本修业年限为3年。学校的业务范围为:

  (一)全日制专科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二)职业培训和职业资格认证;

  (三)学历继续教育。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十一、第十八条,将“第十三条学校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修改为“学校设理事会,学校理事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理事会是学校的决策机构,依法行使决策权。学校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并新增“(七)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

  十二、第十九条,将“第十四条学校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学或管理经验。董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能继续履行职责可以连聘连任”,修改为“第十九条学校理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应具有5年以上高等教育的教学或管理经验。理事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理事任期届满时,应召开换届会议进行选举,理事连选可以连任”。

  十三、第二十一条,将“第十六条董事;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修改为“理事;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十四、第二十三条,将“第十八条(一)聘任和解聘校长;董事”,修改为“聘任或者解聘学校行政负责人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职及财务负责人;理事”。

  十五、第二十四条,新增“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每人仅限代表1名理事,且监事不得代表),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十六、第二十五条,新增“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会议纪要,应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严格依法依规行使职权,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十七、第二十六条,将“校长任期为4年”,修改为“校长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保持一致”。

  十八、第三十条,新增“监事对监事会决策事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并形成决议”。

  十九、第三十五条,新增“学校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第三十七条,新增“学校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单位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二十一、第三十八条,新增“学校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在覆盖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二十二、第三十九条,新增“学校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二十三、第四十条,将“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政府资助;

  (三)收取学费杂费;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者或者董事中分配”,修改为“学校经费来源包括:

  (一)举办者投入;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收取学费杂费;

  (五)捐赠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取得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不得在举办者、捐赠者或者理事中分配”。

  二十四、第四十二条,新增“学校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二十五、第四十三条,新增“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二十六、第四十四条,新增“学校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本单位的财产。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福利、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七、第四十七条,新增“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五)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二十八、第五十条,将“教材管理”,修改为“教材建设与管理”。

  二十九、第五十二条,将“第四十一条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工作部、党委宣传部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修改为“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等,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三十、第六十三条,将“学生在校修读时间内,按要求修满规定的全部学分,经考核成绩合格,发给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修改为“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发放国家统一制定的高等学校毕业证书”。

  三十一、第六十六条,将“学校可自行决定终止”,修改为“应当终止;新增(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并新增“(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三十二、第六十九条,将“第五十九条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修改为“学校终止前,应当进行清算。

  学校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表决通过后30日内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学校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

  学校未及时清算的,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学校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十三、第七十一条,将“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修改为“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三十四、第七十三条,将“主管机关”,修改为“业务主管单位”。

  三十五、第七十五条,新增“本章程经2024年9月9日第五届第9次理事会表决通过,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三十六、第七十六条,删除“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如与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为准”。

  三十七、将原章程中的表述“董事”,修改为“理事”。

  三十八、对章节、条文的序号和标点符号、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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