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学位委员会关于做好2020-2025年硕士学位授予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
闽学位〔2025〕3号
来源: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时间:2025-06-16 16:13

各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2025年学位授予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的通知》(学位办〔2025〕6号)要求,为做好我省硕士学位授予点周期性合格评估抽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学位办工作部署,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尊重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律,面向人才培养和学位授予全过程,抓住关键环节、盯紧重点单位、抓实查细问深、严防学位“注水”,做好硕士专业学位授予点和未获得博士学位授权的硕士学术学位授予点抽评工作。重点评估研究生教育质量、学位授予质量以及学位授予点的综合实力,对突破质量底线和红线的情形,将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处理。

  二、抽评范围

  本轮参评学位授予点为2013年以前(含2013年)获得授权的学位授予点和2013-2015年获得授权且专项合格评估结果达到合格的学位授予点。经国务院学位办确认,我省本轮硕士参评点为122个。

  三、抽评原则

  (一)采取随机抽取和重点抽查结合的方式确定抽评点,被抽评的学位授予点覆盖所有参评学位授予单位,抽评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数量不低于参评硕士学位授予点的30%。

  (二)随机抽取点:各单位抽评的硕士学位授予点数量不低于其参评点的30%,抽评的一级学科(专业学位类别)覆盖面尽量广。

  (三)必抽点:评估周期内硕士学位论文抽检连续2年以上(含2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参评点;经核查,学术骨干与其他学位点疑似存在重复问题的参评点。

  (四)2020年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位授予单位,加大其抽查比例。

  1.专项评估中出现过2个及以上“不合格”或“限期整改”学位授予点的学位授予单位。

  2.硕士学位论文抽检中3年以上(含3年)出现“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的学位授予单位。

  3.下设二级学科或专业领域中连续2年及以上毕业生去向落实率低于50%的学位授予点及所在单位。

  4.在党建与思想政治教育、学术不端、师德师风或学风教风等方面出现较大问题的学位授予单位;在招生考试等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以上抽评原则,省学位办确定了本轮硕士点抽评名单,详见附件1。

  四、评估内容

  学位授予点原则上应达到2024年制订的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审核申请基本条件,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不低于《一级学科硕士学位基本要求》《专业学位类别(领域)硕士学位基本要求》,重点评估办学方向和定位、质量标准、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及学风建设等方面。根据《学位授权点抽评要素》,切实把握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的规律,客观考查参评点有关要素条件是否能够支撑人才培养和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坚决克服“五唯”倾向。结合我省实际,确定的评估内容和标准详见附件2、3。

  五、评议组织

  (一)评议方式。评议采取通讯评议、会议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各单位通过“学位授权点基本状态信息填报系统”(以下简称“系统”,访问地址:https://xwd.chsi.com.cn)提交的学位授予点自我评估总结报告、基本状态信息表、培养方案等材料进行评议。对于确有必要实地考察的学位授予点,省学位委员会将对抽评进校考察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二)评议专家。邀请学科评议组成员、教指委委员等专家作为本省评议专家组成员参与评估工作。每个抽评点安排不少于3名相关学科具有正高职称的研究生导师担任通讯评议专家,会议评议专家组不少于7人。评议实行本单位专家回避制。

  (三)评估结果及处理建议。会议评议专家组结合通讯评议专家意见,对抽评点进行投票表决,表决意见为“合格”或“不合格”两项。1/3(含1/3)至1/2(含1/2)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予点属于“限期整改”的学位授予点,1/2(不含1/2)以上的参评专家认为“不合格”的学位授予点属于不合格学位授予点,其它学位授予点属于合格学位授予点。

  (四)异议处理。省学位委员会汇总抽评点的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形成具体评估意见,并通过“系统”反馈至有关学位授予单位。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应在收到表决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有无异议,并将盖章后的反馈函扫描件上传至“系统”。规定时间内未反馈的,将视为无异议。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向省学位委员会申请复核,说明具体原因。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决定是否需要复核,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反馈有关单位。因学位授予单位自身问题导致提交材料不全、数据不准确等提出异议的,省学位委员会将不予受理。

  六、进度安排

  (一)2025年6月15日前,发布抽评方案。

  (二)2025年10月15日前,完成专家评议。

  (三)2025年11月30日前,省学位委员会将本次评估的工作总结报告通过“系统”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七、工作纪律

  各学位授予单位、组织、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评估纪律与廉洁规定,坚决排除个人因素、非学术因素的干扰。对在评估活动中存在违纪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联系人:沈超君

  电话:0591-87091268

  邮箱:fjsxwb@fjsjyt.cn

  附件: 1.合格评估抽评硕士学位授予点名单

      2.学术学位授予点合格评估标准

      3.专业学位授予点合格评估标准

  福建省学位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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