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及核定工作的通知
闽教学〔2020〕29号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0-06-03 15:48

各普通高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9〕4号)要求,为做好2020年我省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制订和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章程的制订
  1.各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招委会、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办学实际,认真制订、完善本校的招生章程。

2.招生章程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大学、学院、独立学院、职业本科、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学院、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院),办学性质(公办民办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等),招生专业和计划明确为“2020年学校招生专业及计划以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公布的为准,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有无加试要求、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及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学费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3.招生章程内容不得承诺“入学即签订就业协议”“100%就业率”“毕业后保证推荐工作”“高薪就业”等毕业生就业承诺,学生就业率、大学英语四六级通过率等表述要准确规范,数据要实事求是,不得使用“最高级”“最佳”“最大”“最好”“之首”“唯一”“100%”等词语,更不得出现贬低其他学校的用语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不得包含自考助学招生、合作办学招生等与本校普通学历教育无关的招生内容,不得将自学考试证书、学校颁发的其他非学历证书等与本校普通学历证书相混淆。

  二、招生章程的核定与发布

1.各高校须于6月5日前将盖有学校公章的招生章程一式6份报我厅学生工作处,电子版发至学生工作处邮箱,我厅将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组织开展招生章程核定工作。

2.经我厅核定后并按要求修改好的招生章程方能上传至教育部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指定平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gaokao.chsi.com.cn)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阳光高考平台),向社会公布,发布后不得擅自更改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本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有关事项
  1.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也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招生章程的制订工作,学校法定代表人须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各高校要严格依据经核定的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宣传工作,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对在招生章程(含招生简章和招生宣传广告)中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招生、损害学生利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高校,将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为做好招生章程相关工作,请各高校负责招生章程工作的同志加入相应的QQ工作群(本科院校招生章程群号:1103166235;公办高职院校群号:728559383;民办高职院校群号:927582741)。

厅学生工作处联系人:洪华英

联系电话:0591-87844868(含传真)

电子邮箱:jytxsc@126.com

  

 

                        福建省教育厅   

                      2020年6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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