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教育厅 时间:2023-08-28 11:21

各设区市教育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落实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方便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发起设立基金会,促进基金会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5〕638号)精神,现就我省教育类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问题通知如下:

  一、教育类基金会按行政区域由省教育厅和委托设区市教育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下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省教育厅负责审查省属企事业单位、高校、省直有关部门及社会组织申请设立教育类基金会。设区市教育局负责审查本辖区内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及个人申请设立教育类基金会。拟申请设立教育类的基金会经对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登记。

  二、本通知印发后设立的、由设区市教育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教育类基金会,申请公开募捐资格前须经省教育厅研究同意,并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为省教育厅。

  三、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履行以下审查、监督管理职责:

  1.负责基金会申请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2.监督、指导基金会依据法律和章程开展公益活动;

  3.负责基金会年度检查的初审;

  4.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基金会的违法行为;

  5.对所主管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抽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基金会违法违规行为,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基金会进行整改,组织指导基金会清算工作。

  四、本通知自2023年8月24日起施行,《关于教育类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职能委托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教人〔2006〕5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23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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