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
一、总体要求
2025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认定的慈善组织,应当于2026年5月31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5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加强和完善基金会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通知》(财会〔2011〕
对未按要求报送年度工作报告(含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的慈善组织,以及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作出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在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
年度审计报告和年度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一并送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直接登记的慈善组织无需初审)后于
(二)各地民政部门在
(三)各地民政部门可抽取一定比例的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专项基金、信息公开、业务活动、内部治理、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涉外合作等情况。
(四)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责令慈善组织(基金会)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进行处罚。对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各地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出具年度检查结论,并通过公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福建省民政厅
2026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087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