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社会组织行业(综合)党委、省级社会组织:
现将《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 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2020年11月30日
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实现省级社会组织(以下社会组织均指省级社会组织)由数量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高效运作的长效机制,依据《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意见》《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措施如下:
一、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社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进一步落实党建工作与登记、年检(年报)、评估“三同步”制度,本着应建尽建原则,不断推进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两个覆盖”有形有效。持续推动“党建入章”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党组织作用发挥制度化。积极推进社会组织管理层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促进党的建设与业务发展深度融合。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党组织政治引领作用,确保党组织有效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有效发挥党组织保证政治方向、推动事业发展、团结服务群众、促进社会和谐等作用。
二、完善社会组织民主制度
(一)推动落实社会组织以章程为核心的制度。在成立或换届过程中,严格按照《章程范本》制定章程,把党建工作纳入章程内容,落实民主选举制度。进一步规范民主议事决策的范围、程序、方法,凡是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必须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民主决策,不得由个人专断。在行业协会商会中进一步推进完善理事长(会长)轮值制度。社会组织原则上要建立监事会。
(二)完善社会组织变更程序。社会组织应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社会组织在办理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主观或客观原因未签署申请书的,如社会组织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了合理的未签署理由,视为社会组织提交的材料齐全有效,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
三、加强社会组织财务管理
(一)严格落实财务制度。社会组织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等规定,严格财务管理。社会组织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不得租用、借用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不得账外建账,不得设立“小金库”。社会组织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社会组织应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二)规范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从事党建工作的必要工作经费。选派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到社会组织担任党组织书记、专职党务工作者、党建工作指导员,要严格选人标准,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注重从党性强、熟悉和热爱党建工作,而且精力比较充沛、有奉献精神的同志中进行选拔。要坚持组织选派,明确他们的党建工作职责,并严格管理。
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党政领导干部在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需要的误餐费、市内交通费、通讯费、图书资料费等工作经费,可在规定标准内从社会组织管理费用中列支。误餐费每人每天不超过40元,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不超过50元,按实际工作日计算,出差期间不得重复计入。已配有公务用车的,不再领取市内交通费。通讯费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40元发放。差旅费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对省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的退休或不担任现职干部,经原单位同意和省级行业(综合)党委选派,并向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备案,在社会组织党组织担任书记的,可每月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工作经费,所需经费从省级行业(综合)党委所在单位离退休公务费、党建经费等项目中统筹安排。如已按月领取工作经费的,不再向社会组织另行领取误餐费、市内交通费和通讯费。
四、强化社会组织信息公开
(一)全面实行社会组织年报制度。社会组织应按时在年报信息中如实完整填报社会组织基本情况、内部制度、财务会计报告、接受监督管理、党建等事项,重点披露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通过年报制度及时发现社会组织自身存在问题并及时整改,进一步完善社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强化社会监督的作用。
(二)突出社会组织信息公开重点。社会团体要主动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向会员公开的其他信息,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承接政府转移职能以及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等信息。民办非企业单位要重点向服务对象公开服务承诺、服务收费标准等信息。基金会要严格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公益活动和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公益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程序,以及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审计报告等信息。
五、强化社会组织审计和执法监督
(一)加强社会组织审计监督。社会组织对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等,要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相关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社会组织进行专项审计。
(二)强化社会组织执法监督。登记管理机关会同业务主管单位通过检查、评估等手段,依法监督社会组织的负责人、资金、活动、信息公开、章程履行等情况,采取“教育、服务、处罚”并重的执法模式,有序规范社会组织发展秩序,净化社会组织发展环境,坚决纠正和杜绝“空壳”社会组织出现。社会组织要积极配合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的“双随机”抽查、行政约谈等监管。社会组织未依法履行义务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强化社会组织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六、持续规范社会组织商业行为
社会组织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时,要合理设定收费标准,不得转包或者委托与社会组织负责人、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实施。社会组织应当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所举办的经济实体分开,在和所举办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时,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团体要规范会费收取标准和程序,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阻碍会员退会;严禁利用法定职责和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违规收费;严禁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
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基金会不得资助以营利为目的开展的活动,不得为企业及其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七、强化社会组织自律建设
社会组织要建立健全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完善内部治理结构,明确发展方向,积极参加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不断实现自我管理和自我完善;要积极培育诚信服务品牌,拓展诚信服务内容,提升依法自治水平和服务社会能力;要把廉洁自律教育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常抓不懈,扎实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强化廉洁自律意识,将廉洁自律理念融入到各项工作中去。
八、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要成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超越的重要力量,进一步推进市场化、社会化、职业化改革,在助推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供社会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加强行业自律、扩大对外交流方面等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搭建各类产业对接交流平台,制定发布行业性产品和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参与政府重大战略、重大规划、重大课题等研究,在新兴产业以及各类新经济新业态中发挥引领作用,打造品牌行业协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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