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21〕21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税务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及《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闽财税〔2020〕19号)有关要求,现将2021—2023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公布如下:
1.福建省教育发展基金会
2.福建省向上慈善基金会
3.福建省和木慈善基金会
4.福建省致善公益基金会
5.福建省海通文教基金会
6.福建省蓝豹救援服务中心
7.福建省心启航助残帮扶中心
8.莆田建康慈善基金会
9.莆田市秀屿区教育发展促进会
10.福州市福耀高等研究院
11.福州市正祥公益慈善基金会
12.南平市延平区教育事业发展促进会
13.邵武市育才教育发展基金会
14.龙岩市方圆社工服务中心
15.上杭县义工协会
16.晋江市陈埭教育基金会
17.晋江市磁灶教育基金会
18.晋江市平安行公益慈善基金会
19.南平市育才教育基金会
20.石狮市厦外石狮分校教育基金会
21.建瓯市百年教育基金会
22.晋江市和敏健康医疗发展基金会
23.平潭岚台海上救援基金会
24.平潭综合实验区博岚教育发展基金会
25.福建省龙岩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26.厦门市集美区教育基金会
27.厦门市翔安区教育基金会
28.建瓯市慈善总会
29.晋江市青阳教育发展基金会
30.福建省环三都澳区域绿色发展基金会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1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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