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民政厅 时间:2022-10-18 15:17

各设区市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全省性慈善组织: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进一步发挥慈善组织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乡村振兴中的积极作用,我厅制定了《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执行。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10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慈善法》和《福建省慈善事业促进办法》,进一步引导支持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发挥慈善在第三次分配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性质和分配

    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支持项目10个,每个项目25万元。

    二、资助范围及项目内容

   (一)支持范围:聚焦“帮特困、扶贫弱、助急难、补短板”,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发挥优势,立足实际,开展慈善活动、提供社会服务,培育发展慈善组织。每个慈善组织只能申报一个项目,资助范围不包括向受益对象发放救助款、奖学金和补贴,以及图书赠送、投资、户外活动、考察旅游、种植养殖等款项。

   (二)项目服务内容

    项目内容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活动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扶老助老服务,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老人年生活质量为目标,资助向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紧急救援和社会参与等服务。

   2.儿童关爱服务,资助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在内的未成年人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活动以及监护评估、心理疏导等个性化帮扶,资助改善儿童成长环境,资助对流浪儿童和特殊困难的残疾儿童的援助保护活动。

   3.扶残助残服务,为残疾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包括生活照料、康复训练、医疗救护、就业帮扶、精神慰藉等社会服务。

   4.救助帮扶服务,围绕改善困难群众生活品质,对困难群众科学精准实施帮扶服务等项目;针对困难群众易致贫、返贫原因,提供基本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救助服务项目。

   5.助力乡村振兴,聚焦“三留守”人员等特殊群体巡访关爱、促进矛盾调解、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培育文明乡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等,有针对性地开展产业、就业、教育、健康、养老等多样化帮扶。

   6.城乡社区服务,以城乡社区为依托,开展为民服务、帮扶救助、环境保护、就业指导、文化体育、应急救援、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社会服务活动。

   三、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的慈善组织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建立党组织,并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载入慈善组织章程;

  (二)在省级民政部门登记成立,且2020、2021年度按期参加年报;

  (三)有相应的慈善资金来源;

  (四)有完善的组织机构,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独立的银行账号;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具有良好信誉;

  (五)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和失信行为。

   四、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请。有意申报的慈善组织,认真填写《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见附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后,连同慈善组织登记证书副本、银行开户文件、章程、按时年报和评估等级证明、荣誉证书等相关材料复印件,于2022年11月4日前一并寄送至福建省民政厅慈善事业促进处(通讯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706室;联系电话:0591-87523570或87559637)。其中:纸质材料一式二份,电子版须刻录光盘。

  (二)项目评审。省民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审查:1.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业务范围、年报情况、评估等级、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2.申报项目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实施地域;3.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效等。

  (三)社会公示。评审专家根据评审情况提出资金支持建议名单,由省民政厅按程序审议后,确定拟支持对象名单,在省民政厅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根据公示情况,确定支持对象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五、项目实施

  (一)资金管理。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不得用于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大宗固定资产等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二)执行要求。

   1.规范项目执行。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当规范项目实施,遵守项目绩效等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确保执行进度,严格资金管理,做好风险防控。通过项目执行工作,进一步增强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意识,立足自身优势,提升服务水平,发挥示范效应。

   2.开展满意度调查。项目执行单位应开展受益对象满意度调查工作,由执行单位抽取一部分受益对象填写满意度调查表,以确保社会服务工作质量。

   3.严格进度管理。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执行疫情防控、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2023年3月31日前完成。项目执行单位应于2023年4月7日前,向省民政厅提交项目实施完成情况报告,同时抄送项目主要实施地民政局,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实施效果、自我评估、受益对象满意率等。项目主要实施地民政局于4月15日前,向省民政厅报送本地区项目管理和执行总结报告。

  (三)监督检查。

   1.各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应当按照要求,负责对主要实施地为本地区的项目执行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要违规问题应上报省民政厅。

   2.省民政厅将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把项目执行与慈善组织的年度检查、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结合。各执行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省民政厅报送相关材料。

   3.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主动接受省民政厅、项目主要实施地设区市(含平潭)民政局的监督,要配合第三方评估机构的审计评估。


   附件:2022年支持全省性慈善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申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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