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9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推进福建省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落实民政部《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要求,努力探索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长效机制,推进社区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在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等领域培育一批有活力、有公信力、有品牌影响力的优秀社区社会组织,建立与城乡社区发展相适应,党建引领、结构合理、功能完善、作用明显的社区社会组织体系。
二、工作任务
(一)精准开展志愿活动,构建邻里互助关系。持续开展“守望相助”志愿服务,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常态化。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志愿者动员、培训、管理、激励,通过综合帮扶、结对帮扶等方式,服务于帮困、助学、助残、外来人员社区融合、垃圾分类等公益领域。
(二)对接社区公共服务,满足居民多样化需求。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对接养老服务、家庭服务、人口与健康促进、托育服务、未成年人关爱保护、就业帮扶、社区规划等需求,为社区居民提供多种形式的生活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将“政策找人、服务到人”落实落地。
(三)提供社区协商平台,建立自治共治渠道。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协助居(村)民委员会推动社区居民有序参与基层群众自治实践,依法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居民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更加有效、快捷的途径,促成社区“共建共治共享”良性循环。
(四)推动精神文明创建,提升社区核心价值。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围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展丰富多样的文化艺术、科普宣传、非遗展示、体育竞赛、群众教育等活动,加强“文化铸魂”精神文明创建,推动形成具有本地特色的社区文化,提高居民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程度。
(五)完善社区治理体系,化解社区矛盾冲突。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化解社区矛盾,参与市容整治、旧区改造、平安社区建设,协助做好社区矫正、戒毒及其他重点人员帮扶,有序参与应急救援、疫情防控等工作,营造“共创平安”的社区环境,为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做出贡献。
三、优化环境
(一)大力发展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因地制宜、依法成立社区社会组织联合会、社区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等枢纽型社区社会组织。鼓励有条件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和社会工作服务室。借助社区社会组织孵化培育基地功能,有目的、有侧重地培育发展基层社区迫切需要的社会组织。在孵化培育中减少行政资源浪费,提高培育发展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二)大力发展农村社区社会组织。围绕乡村振兴、城乡融合等重点工作要求,培育发展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农村社区社会组织,为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居家养老、民俗文化、纠纷调解、农村专业经济等领域提供服务。鼓励郊区引进中心城区的品牌社会组织到郊区落地,带动和培育农村社区社会组织成长壮大。
(三)培养社区社会组织人才。鼓励社区居民骨干和当地优秀人才申办社区社会组织,普遍开展社区社会组织骨干人才培训,培养一批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骨干队伍。通过举办示范培训、网上课堂、新媒体教学等多种方式,面向街道(乡镇)民政协理员、城乡社区工作者、儿童主任、社区社会组织负责人、社区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等,广泛开展各类能力培训。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发挥社会工作在推进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中的作用。引导和支持社区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志愿者等参与社会工作相关培训,鼓励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提升社会工作专业素养。
(四)着力提供支持保障。推动有关部门加大对社区社会组织发展的资金支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推动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推动财政部门将城乡社区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和规模,支持社区社会组织承接相关服务项目。鼓励将闲置用房、福利设施等国有或集体所有资产,以优惠方式提供给社区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
四、加强管理
(一)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领导,结合自身特点开展党组织活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团结动员社区群众,引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各项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前进。推动建立社区社会组织与城乡社区党组织定期联系制度,组织和协调社区社会组织参与城乡社区共驻共建活动。
(二)加强管理服务。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要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要通过抽查、评估、培训等方式,指导其强化自律诚信和守法意识,按照章程规定健全组织机构,完善运行机制,建立内部制度,强化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监督。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按照不同规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和服务对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管理;对规模较小、组织较为松散的社区社会组织,由社区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其活动进行指导和管理。当地民政部门和街(镇)要加强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推动其制定简易章程,强化自律管理,规范内部治理、资金使用和活动开展,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居(村)民委员会要对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加强服务指导,帮助其建立必要的活动制度和服务规范,及时提醒和帮助纠正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各类媒体传播平台,围绕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能力提升、作用发挥、规范管理等重点内容,提炼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模式总结和案例,开展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社区社会组织的感知度和认可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调研,通过召开工作交流会、实地调查、编辑刊物等方式,开展社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实务研究,对社区社会组织的组织形态、作用发挥、发展规律等方面形成更深刻的认识,完善社区社会组织的发展思路和政策措施,及时发现典型、总结经验。
(四)加强统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对社区社会组织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提高统计数据质量作为社区社会组织工作的重要内容。已登记的社区社会组织,相关统计数据由民政部门负责收集;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相关统计数据由乡镇(街道)负责收集。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统计协作力度,争取当地党(工)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强与乡镇(街道)的沟通协作,及时汇总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统计资料。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地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统计表(见附件1)报送至省社会组织管理局。邮箱:sgj87676273@dingtalk.com;联系电话:0591-87676273。
附件:1.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统计表
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民办函〔2021〕57号)
附件1
社区社会组织数量统计表
××市 |
城市社区数 |
农村社区数 |
社区社会组织数量(含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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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社区 社会组织 |
农村社区 社会组织 |
社区社会 组织总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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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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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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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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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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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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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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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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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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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鼓励和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发展,保护社区社会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社区社会组织规范化程度,促进社区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要求以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我部制定了《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现予以印发。请参照本章程示范文本,指导基层未达到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制定章程,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民政部办公厅
2021年8月24日
社区社会组织章程示范文本(试行)
第一条(名称和性质)本组织的名称是(XXX市/地/州/盟XXX区/市/县/旗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XXXX)。日常在社区开展活动时,本组织使用的简称为(XXX社区/村XXXX)。
〔注:社区社会组织名称,由所在市(地/州/盟)名称+县(市/区/旗)名称+街道(乡镇)名称+社区(村)名称+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组成。如“北京市朝阳区建外街道建国里社区夕阳红志愿服务队”、“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街道建南社区金秋艺术团”。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要求。在不与其他组织重名的前提下,可选择不加字号。在街道(乡镇)层面直接成立的组织,可简称为XXX街道(乡镇)XXX,不加所在社区(村)名称。〕
本组织是由(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单位等)自愿举办、在本(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区社会组织,不具备法人资格。
本组织属于(公益慈善、生活服务、社区事务、文体活动)类社区社会组织。
〔注:公益慈善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以捐赠财产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灾、助医、助学、环保等公益慈善活动的各类组织;生活服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养老、医疗保健、托幼、文化教育、就业培训、家政维修等便民利民服务的各类组织;社区事务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社区卫生、治安巡逻、安全管理、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社区矫正、物业协商、红白理事、纠纷调处、农村生产服务等活动的组织,以及社区各类老年人协会、残疾人协会、计划生育协会、妇女协会等各类组织;文体活动类是指社区社会组织中开展书画、球类、棋牌、秧歌、舞蹈、表演、健身、武术、戏曲、乐器等活动的各类组织。〕
第二条(宗旨)本组织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居(村)民自治章程,开展(如社区治安巡逻、困难群众关爱、为老志愿服务、社区纠纷调解、居民文体娱乐等)活动,积极为(XXX街道/乡镇、XXX社区/村)建设作出贡献。
第三条(党的领导)本组织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XXX街道/乡镇党组织、XXX社区/村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活动指导)本组织接受(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管理、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筹备开展重大活动应当遵守(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有关要求。
第五条(业务范围)本组织主要开展以下活动:
(一)…………;
(二)…………;
……………………。
〔注:业务范围应当明确、具体,体现自身宗旨,符合组织分类。〕
第六条(加入条件)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属于(XXX街道/乡镇居民、XXX社区/村居民、驻区/村单位及其人员);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本组织章程;
(五)有加入本组织的意愿;
(六)能积极参加本组织活动;
……………………。
第七条(加入程序)申请加入本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
(一)向本组织提出加入申请;
(二)经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核通过;
……………………。
第八条(成员权利)本组织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组织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组织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组织活动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
第九条(成员义务)本组织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组织的决议;
(二)维护本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组织交办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
第十条(退出)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本组织:
(一)不按规定交纳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项);
(二)无故连续一年不参加本组织活动;
(三)不再符合成员条件;
………………。
第十一条(决策机构和职责)本组织的决策机构是全体成员会议。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包括:制定和修改章程;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本组织负责人;审议通过本组织财物和资金管理使用原则;制定活动费用收取标准(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决定本组织重大活动和支出;决定本组织终止事宜等。
第十二条(决策规则)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每年召开 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实行1人1票制。全体成员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负责人)本组织负责人包括(职务,如团长、副团长、队长、副队长等)。
本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组织开展本组织业务活动能力;
(二)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五)没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负责人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负责人职责)本组织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受全体成员会议委托管理本组织日常事务,对全体成员会议负责。
负责人(或负责人会议)的职责包括: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组织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决定本组织成员的吸收和除名;向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全体成员会议委托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资产来源及使用)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来源包括向成员收取的活动费用(如本组织无交纳活动费用的情况,可删减此内容)、社会捐赠、企业赞助、政府资助、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本组织的财物和资金主要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在成员之间分配。
财物和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节约的原则,其中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组织的财产。
第十六条(内部监督)本组织成员有权检查本组织财务情况,对本组织负责人违反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本组织负责人或其他成员的行为损害本组织利益时,可以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终止)本组织终止活动,应当经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终止手续。
本组织终止活动后应当在(XXX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XXX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下进行财产清算,剩余财产用于本(街道/乡镇、社区/村)相关的公益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八条(通过)本章程于年月日经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解释权)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组织全体成员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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