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民政厅等15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省民政厅 时间:2024-04-08 16:03

  各市、县(区),平潭综合实验区有关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儿童工作重要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决定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现将《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合法权益,不断增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福祉,根据《福建省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及民政部等15部门印发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方案》(民发〔2023〕6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任务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目标,开展精神素养提升、监护提质、精准帮扶、安全防护、固本强基等五个方面行动。力争用三年时间,到2026年,全面提升关爱服务质量,全力夯实基层基础,全方位营造社会关爱氛围,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保障更加有力有效,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分充实。

  二、服务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户籍所在地为农村,父母双方均跨县域(包括出国)外出务工、经商持续3个月以上,或父母其中一方跨县域(包括出国)外出务工、经商3个月以上而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困境儿童是指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的儿童,因自身残疾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合等困难的儿童,以及因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儿童,包括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等。

  三、重点任务

  (一)实施精神素养提升行动

  1.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各地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发展不同年龄段的认识水平和特点,采取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方式,分类提供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坚定理想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校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重点关爱对象,培养其良好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要利用好传统文化资源和革命老区红色资源,组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开展实地参观、红色观影、主题征文等形式多样的各类传统文化教育和红色主题教育,汲取信仰力量,筑牢理想信念之基。各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普法重点群体,带头组织“蒲公英”普法志愿服务队伍进学校、村(居)等,有针对性地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着力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司法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增进心理健康素质。学校要在日常教学中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和开展自护互助技能训练,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关注重点,对有需要的儿童开展人文关爱和心理辅导。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定期开展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测评筛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和教育疏导工作台账,加强学生日常心理健康预警防控。各地民政部门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在走访中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心理关爱服务需求,对于发现有心理、行为异常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指导、协助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加强心理关爱服务力量建设,市、县(区)建立以医疗卫生机构心理专业医生、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专业老师、社会公益组织心理服务专业人员等为骨干,乡镇儿童督导员、村(居)儿童主任参与的心理关爱服务队伍,为有需求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心理关爱服务。相关部门可以动员其亲属、邻居以及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开展一对一帮扶,有条件的地方可链接社会工作者等开展心理辅导。卫健部门要协助民政、教育等部门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心理治疗、心理危机干预以及孤独症等精神障碍早期识别、诊断治疗等工作,符合条件的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范围。医疗卫生机构的心理治疗师、精神科医师等对于就诊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应当提供规范诊疗服务。(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各地要动员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有针对性地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阅读指导、运动游戏、精神陪伴等服务,丰富其精神文化生活。各地团委、妇联要依托“童心港湾”“阳光驿站”“儿童之家”等,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实践活动。学校组织开展劳动体验、环境保护等各类社团活动、兴趣小组、课外活动实践时,积极动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参与,不断充实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神文化生活。(省教育厅、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二)实施监护提质行动

  4.强化监护职责落实。强化家庭监护的主体作用,教育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教育、保护等义务。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家庭监护评估、定期走访机制,按“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建立台账。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处于“低”风险等级的,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对处于“高”、“中”风险等级的,要加大走访频次,至少每月走访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积极协调解决问题。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家庭监护的督促指导,教育引导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侵犯儿童合法权益时,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予以训诫,并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各地司法行政等部门要通过政策宣讲等加强对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法治宣传。各地妇联要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引导其积极关注儿童身心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关爱。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组织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促进家庭与学校共同教育。(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5.完善委托照护制度。村(居)民委员会要督促指导并见证农村留守儿童父母和受委托监护人签订委托监护确认书,监督委托照护落实。委托监护确认书应包括留守儿童基本信息,委托人基本信息、务工地点、联系方式,受委托监护人基本信息、联系方式,委托监护期限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委托监护确认书同时提供给农村留守儿童就读学校或者幼儿园;委托监护确认书内容变更的,要及时告知农村留守儿童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其就读的学校或者幼儿园。儿童主任入户走访发现被委托照护人缺乏照护能力或怠于履行照护职责的,要告知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重新选择被委托照护人或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有关情况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各地民政部门应当指导外出务工、经商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留守子女亲情关爱和日常联络沟通。(省民政厅负责)

  6.加强监护干预工作。各地要加大强制报告宣传力度,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以及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或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各相关部门接到涉及儿童的检举、控告或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形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于符合临时监护条件的困境儿童,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犯被监护的儿童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撤销监护人资格;必要时,可以责令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儿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提起诉讼;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单位存在管理漏洞或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或检察建议。(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政府兜底监护。各地民政部门要持续推进儿童福利机构优化提质和创新转型高质量发展,地市级儿童福利机构推进实现儿童养育、医疗、康复、教育和社会工作一体化发展,加强孤儿成年后安置工作;县级儿童福利机构要在2025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创新转型。盘活各类民政服务机构人员、场所和设施设备等资源,优先用于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提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规范化建设水平。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儿童提供养育、教育、基本医疗、心理辅导等支持和服务,配备适应儿童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和人员,提高居住环境人文舒适和安全保障水平,完善教育娱乐功能,加强工作人员业务技能学习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化能力和服务质量水平。(省民政厅负责)

  (三)实施精准帮扶行动

  8.开展摸底建档工作。县级民政部门要组织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对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面摸底排查,按有关文件规定,落实数据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在摸底中,要翔实掌握儿童的关爱服务需求,并分类建立需求清单。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包括儿童基本信息、走访记录、工作日志、关爱帮扶记录、发现问题和解决方案等内容(参见附件)。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困境儿童档案电子化。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档案管理的监督检查,每年开展一次抽查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含平潭)要及时汇总所辖地区档案抽查情况,于每年11月10日前报送省民政厅。(省民政厅负责)

  9.强化救助保障服务。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困境儿童分类精准保障,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儿童纳入低保、特困供养、临时救助等保障范围。要进一步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有效衔接,引导鼓励公益慈善力量参与社会救助。各地要完善孤儿基本生活、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和住房等保障制度,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就学、医疗康复等方面精准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全力做好有意愿到机构集中养育的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接收、安置和保障工作。健全儿童致残性疾病筛查、诊断、治疗与康复救助衔接机制,规范工作流程,实现早筛查、早诊断、早干预、早康复的一体化管理。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手术、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救助服务。(省民政厅、省卫健委、团省委、省残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0.提升教育帮扶能力。各地要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教育、检察、公安、民政等部门信息共享制度,加大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辍学学生劝返复学工作力度,确保全部应返尽返。学校要根据复学学生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教学计划,做好教育安置工作,防止发生辍学现象。推动建立学校教师、志愿者等与学业困难儿童“一对一”结对帮扶机制,帮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增强学习兴趣,提高学习能力。优化特殊教育资源布局,保障适龄残疾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受教育权利。落实教育资助政策,加强资助队伍建设,鼓励市、县(区)通过财政补助等方式,增设学生资助实习实践、勤工助学或志愿服务岗位,配齐配足资助人员,提升资助服务能力。深入开展“向阳花开”助学帮扶活动,实施“一人一策”分层分类帮扶,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长全过程纳入帮扶管理,对其在物质、学业、情感等方面进行帮扶。各地要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着力做好有意愿到寄宿学校寄宿就读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群体的教育保障工作。(省教育厅、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1.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各地要根据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的服务需求,分类开展精准化、精细化关爱服务。要结合重要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组织多种形式的生活关爱活动,让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常态化开展生活关爱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引导农村留守妇女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工作。各地民政部门要深入实施“福蕾行动计划”,落实儿童的关爱需求清单,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提供精细化、专业化、常态化的关爱服务。各地团委要持续深化“情暖童心”共青团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大力实施“童心港湾”、红领巾学堂项目,精准提供亲情陪伴、情感关怀等关爱服务,发动青年志愿者开展儿童生活关爱服务。各地妇联要组织引导妇联执委、村(居)民委员会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巾帼志愿者等,深化开展“爱心妈妈”关爱服务活动,根据儿童需求提供生活帮助、精神抚慰等,当好儿童成长的引路人守护人筑梦人,打造具有福建特色的儿童关爱服务工作品牌。(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2.开展源头帮扶服务。各地要大力推动落实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系列政策,积极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供就业岗位和机会。要推动公共就业服务向乡村延伸,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失业登记、职业介绍等服务覆盖到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职业教育培训,帮助提升技能素质和稳定就业能力;加大针对农村留守妇女的职业培训力度,积极向农村留守妇女提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方面的就业岗位,促进农村留守妇女就近就地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教育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安全防护行动

  13.加强安全教育引导。采取儿童易于接受的方式,宣传普及安全常识和常见意外伤害等知识,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安全防护、应急避险和自防互救能力。县级教育、公安、民政、团委、妇联等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知识进村(居)活动,面向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溺水、防欺凌、防性侵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教育,提高监护人监护能力。落实“春蕾安全员”工作机制,对司法实践中容易遭受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进行主动保护,筑牢其安全“防火墙”。学校要在寒暑假放假前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大讲堂,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民政厅、省妇儿工委办公室、团省委、省妇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强安全风险防范。各地要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各类涉及儿童机构场所的风险隐患防范,重点检查消防安全、校车安全、食品安全、建筑设施、卫生防疫、自然灾害防范、值班值守等情况,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措施。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组织有关部门,发动基层力量,加强对人口集中居住地区河湖明渠的巡查,因地制宜设置隔离防护设施,推进落实一个警示牌、一个救生圈、一根救生绳、一根救生杆“四个一”建设,强化涉水安全防范。各地要高度重视汛期自然灾害、寒暑假期安全事故等风险防范,对各类涉儿童机构场所周边的建筑物、围墙、山体、水域等进行细致排查。依法严惩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网络保护工作。各地网信部门要在预防网络沉迷等专题教育活动中,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强对儿童使用网络、手机行为监管,指导其及时发现、制止和矫正儿童网络沉迷行为;开展“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列入重点人群,紧盯重点平台关键环节,紧抓直播、短视频平台涉及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及时处理违规问题。各地要健全相关网络巡查机制、不良信息举报受理机制、舆情应对处置机制,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作为网络安全保护重点对象,加强对儿童网络欺凌、造谣攻击、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等有害信息的巡查监测、举报受理、有效处置。(省委网信办、省公安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固本强基行动

  16.加强关爱平台建设。各地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创新社会治理和落实民生政策的重要内容,加大投入,统筹资源,不断提高关爱服务阵地建设水平。加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社区儿童服务场所、“妇女之家”、“儿童之家”等关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设施条件,满足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临时照料、心理辅导、关爱教育等需求。鼓励支持各地充分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建设具有地方特色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阵地。(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妇联、各有关单位分工负责)

  17.加强基层儿童服务队伍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选优配强

  儿童主任,每个村(居)择优选任至少一名儿童主任,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选择政治素质过硬、道德品行优良、热爱儿童工作、熟悉村(居)情况、具有一定文化水平的村(居)民委员会委员或专业社会工作者等人员担任儿童主任,对于辖区内常住儿童数量较多或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总数量超过30人的村(居),根据实际需要增配儿童主任。建立儿童主任信息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及时录入和更新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完善日常管理制度,制定儿童主任职责清单和关爱服务内容清单,建立工作评价机制。强化落实分级培训制度,省级和地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示范培训;县级民政部门每年对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的培训要实现全覆盖,并建立覆盖全员的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培训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对儿童主任的补助力度。(省民政厅负责)

  18.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各地民政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通过政府委托、项目合作、重点推介、孵化扶持等多种形式,引导和规范儿童福利领域社会组织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深入革命老区等地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行动,对于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相关表彰中予以考虑。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项目对接机制,优化政府购买服务,增进儿童关爱服务供给,促进更多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妇联、各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19.加强数字化建设。各地民政部门要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加强与教育、公安等部门间信息共享,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提供信息支撑,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依托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规范数据统计,统一发布口径。探索智能技术在儿童福利信息领域的应用,通过数字赋能,主动发现需要帮助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匹配需求,量身定制关爱帮扶方案,切实提升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质量。(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阶段安排

  (一)部署启动(2024年3月初至2024年3月中旬)。各地各部门要及时根据实施方案明确确工作任务、阶段性目标、方法步骤、保障措施等,建立部门间协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实施主体、完成时限。

  (二)重点推进(2024年3月中旬至2025年12月底)。各地各部门整合工作力量,扎实推进各项重点工作任务,着力补短板强弱项,加大攻坚力度。2024年6月前,完成辖区内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全面摸底排查,并完成信息系统更新工作,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全部建立档案,对摸排发现的需重点关注的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制定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常态化帮扶机制。2024年底前,取得阶段性成果,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精准化管理、精细化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困境儿童精神素养得到改善,心理健康教育持续加强,困境儿童监护体系初步建立,安全防护能力进一步增强,儿童主任队伍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升。2025年底前,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三)巩固提升(2026年1月至2026年10月底)。认真总结行动工作成效和经验,及时梳理工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和协作方式,巩固阶段性工作成果,对存在的困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鼓励,持续推进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高质量发展。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及时安排部署。省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将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作为推动实施儿童发展纲要的重点工作,督促相关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任务。各地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压实属地责任,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统筹使用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资金保障,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服务保障水平。

  (二)强化督促检查。省民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通过座谈会、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加强工作指导,采取适当方式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调度,以及征集发布优秀案例。各市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查,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进展情况报省民政厅。

  (三)营造浓厚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在工作中注意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个人隐私,引导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觉履行监护责任,强化强制报告主体的法治意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注重挖掘宣传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先进典型,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网络新媒体,广泛宣传各地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的良好氛围。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