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
闽人社文〔2022〕167号
来源: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12-13 09:37

各设区市人社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党群工作部、市场监督管理局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和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精神,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适用主体范围

  本通知所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是指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利用现有场地、设施、设备、师资等现有资源,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报属地人社部门审批由属地人社部门征求同级教育部门意见后做出审批决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开展面向高中阶段学生的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的,参照执行。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体育、艺术、信息技术教育等其他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应按规定报属地体育、文旅、科技部门审批同意。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委、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公告》第八条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以非学科类培训名义违规开展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道德与法治、语文、历史、地理、数学、外语(英语、日语、俄语)、物理、化学、生物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第三十条“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规定,各地人社部门不办理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的审批。

  对未经批准开展培训活动的,属地人社部门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的规定进行监管。

  二、工作流程

  新设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需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的,审批机关按照“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流程办理;已持有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的,审批机关按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内容变更审批流程办理。

  人社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同级人社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配合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申请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的师资、课程等涉及教育监管的相关内容进行核查,并出具书面意见。人社部门根据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审批有关法律法规,并综合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意见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发放或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在许可证的办学内容后加注“(该工种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培训)”或“(该工种可面向高中阶段学生开展培训)”,如:原办学内容为电工、焊工、茶艺师,其中茶艺师工种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学内容变更为:电工、焊工、茶艺师(该工种可面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开展培训)。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应修改其章程中的业务范围并依照相关程序到民政部门申请章程核准。除已履行相关义务外,其举办者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社会服务机构作为非营利法人的规定,签收民政部门出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事先告知书》出资人应根据上述规定填写并向民政部门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法人申请成立登记捐资承诺书》。

  三、强化培训场所、设施、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培训活动安全有序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可利用现有场所改造后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经过改造后的场所必须符合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的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面向儿童的培训场所应当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二)办学场所应当避开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场所,远离殡仪馆、危险化学品仓库、传染病院、监狱和看守所等建筑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劳动技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

  (三)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加强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确保用火、用电、用气安全。提供餐饮服务的,还应当符合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四)培训设施设备、器材等应符合国家标准,培训使用的教辅教具需符合培训科目的要求和青少年学习培训特点,具有防腐、防火、防爆、防意外伤害的性能,不能对青少年视力、身心健康等方面有负面影响。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要按照采光和照明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设施设备存在噪音危害的,培训机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

  (五)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要针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特点,建立安全教育与管理并重的校外培训安全保障体系。要以安全、适度为原则,合理安排劳动任务强度和时长,在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等方面制订详细、科学的操作规范,强化劳动技能培训过程中每个岗位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防患于未然。要加强对师生的劳动安全教育,强化学生劳动安全知识的学习,建立劳动风险意识、提升应急处理能力,培养学生在场所设施的安全性判断、劳动实践中的安全操作、劳动实践全程的安全防护等方面的基本能力。要科学评估劳动实践活动的安全风险,制订风险防控预案,完善应急与事故处理机制。

  (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在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时要确保劳动环境安全和劳动过程安全。一是劳动环境安全。要充分考虑劳动中可能遇到的在田埂、渠道、河边、山坡、建筑工地等处行走的安全问题,防止雷暴、冰雹、高温等天气引发的安全事故,加强生产劳动中有害气体的防范及重污染天气的防范等。二是劳动过程安全。在完成劳动任务的场所设施选择、材料选用、工具设备和防护用品使用、活动流程规划等方面要符合操作规范要求,规范生产工具、设备的使用,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要注意用火、用电、用气及可能使用到的化学试剂等的安全,防止触电、火灾、烧烫伤等事故的发生。此外,还要注意提醒学生,在集体活动中不要掉队、不要擅自离开集体,注意自己的人身和物品安全等。

  四、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中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从业人员管理

  (一)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应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9号)规范管理机构中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培训从业人员应与聘用的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的教师(含教研人员)。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不得聘用在境外的外籍人员

  五、加强全程把控,确保培训内容合法合规

  (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注重挖掘劳动在树德、增智、强体、育美等方面的育人价值,将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劳动精神贯穿培训实施的全过程。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劳动价值观,崇尚劳动、尊重劳动,提升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成为懂劳动、会劳动、爱劳动的时代新人。培训内容、课程结构应以《劳动课程标准2022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制定)为标准制定。

  (二)培训材料的选用应参照《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选用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并在培训机构招生简介、网站平台上予以公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也可根据培训项目自编培训材料,并按教监管厅函〔2021〕6号文件要求建立编写、审核、选用、备案以及编写研发人员资质或专业能力审查等内部全流程管理制度。选用境外培训材料的,参照《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类校外培训,不得出现《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教监管厅函〔2021〕6号)第八条规定的十二种情况,严禁提供境外课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违法、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四)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应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五)严格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发布的《义务教育阶段校外培训项目分类鉴别指南》的要求,自觉按照“非学科类”的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开展培训活动,不得出现名不符实的情况,不得隐形变异违规开展学科类培训活动。

  、强化监督检查

  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规定,积极会同教育、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部门,通过年度检查、专项检查、随机抽查等形式,依职责分工对辖区内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活动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未经批准开展相关培训。

  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规定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开展劳动与技术教育校外培训前,应及时成立监管账户。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变更办理完成后及时在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指导下,向有关银行申请开立新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将监管账户信息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接受监管。同时单次向学员收取课程费用的时间跨度不超过3个月或60个时。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民政厅  

                                         2022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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