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要求,福建省科技厅会同教育厅、民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研究制定了《福建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二、目标任务
制定《指导意见》,旨在全面推进我省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校外培训负担工作,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关条件,明晰审批流程,规范全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健康有序发展;遵循教育教学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引导和培育青少年科学思维、科学精神,提升中小学生对科学技术的兴趣。
三、范围期限
《指导意见》明确了管理对象范围为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编程、科学实验等)的校外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举办者所在地县(市、区)级科技行政部门牵头负责审批管理,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或者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工作,同级教育部门负责培训课程及师资等涉及教育主管相关内容的审核。
《指导意见》由省科技厅牵头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共分一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进行理论界定。
(二)举办者和资金管理:列举了举办者的基本条件,有关登记要求、出资义务、收费规定。
(三)组织机构和从业人员:规定了党建要求、组织形式、相关机构、管理制度要求、法定代表人条件、相关管理人员和教学教研人员等从业人员要求。
(四)培训内容:明确了培训内容的政治要求、合法合规性、安全性要求,对培训时间作出规定,明确培训材料有关管理工作。
(五)办学场所和安全保障:规范了办学场所的防火标准、使用期限、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基本要求,并对培训设施设备、器材和科学实验活动安全工作提出要求。
(六)准入审批和日常管理:该部分是准入管理的主体部分。分别明确了我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属地管理,规范了审核登记的流程以及录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年检制度等要求。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核的具体实施办法。
(七)其他事项:补充规定了本准入指导意见实施前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有关申请设立和变更登记安排,将普通高中学生和3至6岁学龄前儿童纳入规范范围,明确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别有疑义的校外培训项目分类,规定了指导意见一年的试行期。
五、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省科学技术厅:周到,联系电话:0591-8783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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