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14日第五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福建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福建省教育厅领导下由高等学校老年人自愿结成的群众体育团体,是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按照国家的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方针、政策,面向全省高等学校离退休教职员工,团结高等学校老年体育爱好者,发动和组织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养生和文体结合的活动,丰富老年人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增进身心健康,树立良好的风尚,促进高校校园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做出新的贡献。
第四条 老年人体育属于康乐性质。各项活动都应该体现以人为本,健康、欢乐、安全、友谊,使参与者得到乐趣,增进身心健康。本会的精神是“献爱老心,架康乐桥”。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任务是: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健身、养生知识,逐步成为学习型组织。
2.组织、宣传和指导高等学校开展老年人健身、养生活动;
3.举办全省和地区或校际间的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健身比赛和展示活动;
4.参加全省、全国或其他系统举办的老年人体育活动,开展与港、澳、台地区和国外的高等学校老年体育组织的友好交往;
5.开展老年体育的科学研究;
6.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7.培训老年体育骨干。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我省各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均为本会团体会员。各高等学校离退休教职员工,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本会,可由本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吸收为个人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
1.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享受优待的权利;
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3.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第八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2.交纳团体会费;
3.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承担本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组织
第九条 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的领导机构是福建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委员会,由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和各高等学校老年体协推荐委员候选人,经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省高校老年体协办公会议提出,报请省委教育工委和教育厅批准。
第十条 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由代表大会在当选委员中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年龄不超过75岁。如因职务变动原则上由新任主席继任省高校老年体协委员并上报备案。经组织批准在职的委员,如工作变动,其资格自动消失。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由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高校的省老年体协委员由省高校老年体协推荐,省委教育工委组织部审定。
第十一条 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情况提前或推迟召开。到会委员超过三分之二,其通过的事项即属有效。
第十二条 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由主席和秘书长等组成办公会议,处理日常工作。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协调各专项协会开展工作,如工作需要,也可邀请有关副主席参加办公会议。
第十三条 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设顾问,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同志或在职领导担任。
第五章 经费
第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省教育厅拨款,团体会费收入,社会赞助或捐赠,有关部门补助。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可根据本章程的精神,拟定协会章程。
第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章程经省高等学校老年人体育协会代表大会通过后施行,并报福建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和福建省老年人体育协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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