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22年第二批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通知
闽财教指〔2022〕75号
来源:福建省财政厅 时间:2022-11-22 11:28

各市、县(区)财政局、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社会事业局: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16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的通知》(闽财教〔2020〕10号)文件精神,现下达你市、县(区)2022年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省级转移支付资金       万元(详见附件1),收入列“1100245教育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0299其他普通教育支出”科目,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根据各地核实的2021—2022年全省教育事业统计中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数、小规模学校数、寄宿制学校寄宿生数,以及省定补助标准进行测算。各市、县(区)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按照省定标准以及闽政〔2016〕16号确定的承担比例,落实本级财政应承担的资金,并按照《财政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财办教〔2020〕68号)、《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管理的通知》(闽教财〔2020〕40号)要求,及时拨付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严禁滞拨缓拨经费,严禁挤占、挪用、截留、克扣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二、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公用经费)纳入直达资金范围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地要落实经费管理的主体责任,细化预算编制,加快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做好绩效跟踪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应参照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附件2),及时将绩效目标任务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做好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并于2023年1月上旬汇总报送绩效自评表至省教育厅财务处。

  附件:1.2022年义务教育阶段公用经费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安排表

  2.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表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教育厅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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